「房屋稅」是持有不動產的年度隱形成本之一。尤其在113年7月1日房屋稅2.0新制上路之後,自用住宅稅率的申請門檻更加明確,同時對於持有多戶且未做有效利用的房屋,整體稅率也顯著提升,因此有些人也稱之為囤房稅。
若您名下擁有房屋,無論是自住、出租或營業使用,都建議先了解最新修法方向,以及「自用住宅」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要件的差異,才能事先評估未來稅務負擔、避免錯過申請期限,並有效節稅!
一、房屋稅自用住宅與非自住的差別
1. 房屋稅2.0新制的重點
- 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若是非自住、非住家用房屋,需將房屋所有人的「全國持有戶數」合併計算,並依持有戶數多寡,一次套用較高累進房屋稅稅率(2%~4.8%)。過去部分縣市採「分別級距」的模式,現行改為「全數累進」後,只要超過某個級距,就得全部房屋適用較高稅率課徵房屋稅。
- 設籍要件:新版房屋稅對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增訂「設籍」規定,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1%或1.2%的優惠稅率,此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設籍之要求趨於一致。
- 按年計徵:課徵房屋稅新制將從傳統以「月」計徵改為以「年」計徵,並設定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基準日當下仍為房屋所有人,就必須繳納該整年度(當年7/1~次年6/30)的房屋稅。
2. 自住住家用房屋
稅率:
- 若房屋現值未超過各縣市所定的「單一自住豪宅線」,且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只有1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房屋只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就可適用房屋優惠稅率1%。
- 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有3戶以內,也未出租、未營業、且已設籍,也能享**1.2%**稅率。
重點要件:
- 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如有其他人出租使用或供營業使用則不行。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
- 全國3戶內(含)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若只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依所在地政府訂定之標準)以下者更可享1%的稅率。
3.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稅率:依照房屋稅2.0新制,除了特定情形(如出租申報租金達標、繼承共有等)可適用1.5%~2.4%之外,其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針對持有多戶者計算差別稅率,最高可達4.8%。
- 出租房屋低稅率:如房屋者願意申報租賃所得且金額符合當地租金標準,則申報者可適用1.5%~2.4%的較低稅率,以鼓勵「多屋族」提供房源到租屋市場。
二、房屋稅自用住宅 vs.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為什麼常有人搞混「房屋稅自住」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因為兩者都會強調房屋「自住」與「設籍」條件,但實際要件還是不同。以下以表格簡述:
比較項目 | 房屋稅自用住宅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
適用稅率 | – 單一自住(房屋現值未逾豪宅線、全國唯一1戶):1%
– 一般自住(3戶內):1.2% – 其他供住家用:1.5%~4.8% |
– 一律適用2‰(0.2%),且不會累進
– 一般用地為10‰~55‰累進 |
設籍規定 |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土地所在地設籍 |
所有權人限制 |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以內(含)
– 若全國僅1戶且未超過豪宅線,可再降至1% |
– 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1處」為限(但若為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設籍,不一定算同一處) |
使用情形 | – 不可出租或營業;若部分空間出租或營業,則以實際使用面積分開課稅,但營業部分不得少於1/6面積 | – 不可出租或營業使用。若已出租,則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稅率會回復一般用地稅率 |
面積限制 | – 無嚴格坪數上限,但房屋評定現值若超過該縣市公告「一定金額標準」,無法適用1% | – 都市土地面積限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限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
申請期限 | – 每年開徵前40日內(約3/22前),逾期申報自次期生效 | – 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約9/22前),逾期申報自次年生效 |
結論:雖然都必須設籍,但房屋稅自住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在「限制戶數」及「面積」上仍有明確區別。
三、房屋稅自用住宅適用條件與申請流程
1. 申請條件
申請自用住宅房屋稅減免須符合下列條件。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不得出租或作營業使用。
設籍要件:至少一人於房屋所在地辦竣戶籍登記。
戶數限制:
- 全國只有1戶,且房屋現值未超過所在地政府所定之「豪宅線」者:稅率1%。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3戶以內:稅率1.2%。
部分自住:房屋若只有部分樓層作為住家,其餘樓層供營業/出租,則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稅,但非住家部分不得低於整體面積的1/6。
2. 申請流程
依新制規範,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您想在當期房屋稅開徵(5月)時享受自用住宅稅率,務必在每年開徵40日以前(約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房屋稅科)申報。
逾期處理:
- 若逾期申報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稅額增加者,自次期才適用優惠稅率。
- 若變更導致稅額增加,則下期適用。
3. 注意今年延長設籍期限
考量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新制,稅務機關多數會在114年首度正式開徵前採取輔導措施。例如,財政部考量第一年推動可能造成大眾混亂,將會延長今年設籍期限到6月2日。收到稅單後,若發現未被列為自住稅率,且您符合自住要件,請於6/2前重新申請/檢附設籍等資料即可。
四、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計算
1. 稅額公式
房屋稅 = 房屋評定現值 × 適用稅率
房屋評定現值:由地方稅稽徵機關綜合房屋結構、使用年限、折舊率、地段等因素所評定。各縣市政府可能因地而異。各縣市政府(如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等)可能因地而異。
2. 兩種主要優惠稅率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
- 屋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只持有此一戶。
- 該房屋評定現值未超過當地「豪宅線」。
-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於該屋設籍。
全國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1.2%
- 持有戶數未超過3戶。
- 無出租或營業,且已辦竣戶籍登記。
3. 其他稅率
- 非個人住家用者/囤房稅率:2%~4.8%,視各縣市訂定差別稅率,依持有戶數歸戶計算。
- 住家用房屋出租,租金申報達標:房屋稅率 1.5%~2.4%。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1.5%~2.5%。
- 營業用房屋:3%~5%。
- 建商興建2年內待銷:2%~3.6%,超過2年未售則2%~4.8%。
五、房屋稅開徵與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基準日:
每年2月最後一日(2月28日或2月29日)。凡於該日仍登記於名下的地上房屋,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房屋稅都由該所有權人繳納。
開徵與繳納時間:
- 每年5月開徵,繳納期限通常為5/1~5/31。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2025年房屋稅繳納期間為5/1~5/31,若逾期則依法加徵滯納金。
逾期處罰:超過期限仍未繳納,每逾3日加收1%滯納金,最高加徵到10%,超過30日未繳則移送強制執行。
六、常見問題
Q1:如果房屋在年度中買賣,當年的房屋稅該由誰繳?
答:房屋稅以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假設您在2月28日之前完成所有權移轉,則新買方須繳納當年5月所開徵的整年房屋稅;若在3月後才過戶,當年房屋稅仍由前屋主負擔。若您在年度中銷售房屋,常見處理方式會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由買賣雙方按實際持有月份攤分,但於法定上仍以基準日的屋主負擔整年稅額。
Q2:若只有1樓作營業用途,2樓以上自住,房屋稅如何計算?
答: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若有兼供營業和住家,應依實際使用面積拆分課徵,但營業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6。也就是說,即使營業空間少於1/6,最低還是要以1/6面積按營業稅率計算。
Q3:房屋稅新制增訂「設籍」規定,如果只是讓配偶住,沒辦戶籍,可以適用自住嗎?
答:不行。自2023年起施行的房屋稅新制,強調須於房屋所在地辦竣戶籍登記,才能算自住。即使已有結婚登記、實際居住,但如果戶籍不在該處,也無法適用自住稅率。
Q4:我名下超過3戶房屋,若其中幾戶出租給親戚、租金偏低,能否享有1.5%~2.4%低稅率?
答:若想用較低稅率(1.5%~2.4%),須申報租賃所得並達到各縣市公布的租金標準。同時也可留意是否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規定。親戚租賃並不必然保證可享低稅率,重點在於租金申報金額是否符合。
Q5:家裡房屋很老舊,現值不高,是否就能免徵房屋稅?
答:部分縣市確有規定「房屋現值在一定門檻(例如10萬元)以下」可免徵房屋稅,但僅限自然人持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若您個人名下有多戶老舊房屋,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局申報擇定免稅戶數,否則稽徵機關將自動選稅額較高的3戶為免稅對象。
Q6:房屋頂加太陽能板,是否會增加房屋稅?
答:若頂加太陽能板搭配樑柱、牆壁等構造,使房屋使用價值提高,稅務機關可能會評估需併入房屋稅。然而近年財政部有公告,如單純為架設光電設施且未涉及其他空間增建,得排除課稅;建議先諮詢地方稅務局確認細節。
Q7:房屋與土地稅率不同,若地價稅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房屋稅也自動享有自住稅率?
答:不會自動。房屋稅與地價稅各有獨立判定要件。若想申請房屋稅自住優惠,須依新制要求提出戶籍資料、無出租營業證明等,並於開徵40日前完成申報。
Q8:想申請「全國單一自住」1%稅率,但本年度才把戶籍遷入,會影響當期房屋稅嗎?
答:只要在每年3月22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當年度5月所繳的房屋稅就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則從次期開始適用。
總結
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針對「自住住家用」的優惠稅率做出了更嚴謹的要求,其中最大改變包括增訂設籍要件,以及對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的徵收方式;再加上房屋稅改按年徵收,更改了買賣房屋後誰負擔該年度房屋稅的計算時機。
若您名下房屋符合自住條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無出租營業、戶數在3戶以內),請務必於開徵40日前完成申報;若您持有多戶房屋,但部分有正當出租並如實申報租金,也可申請較低稅率。至於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比起來,仍然有面積、戶數、設籍對象限制等細微差異,不可混為一談。
建議您在每年收到房屋稅稅單後,先核對「稅率」和「房屋使用情形」是否正確,也可到地方稅務局網站或親至櫃檯洽詢,若有誤,可在期限前提出「使用情形變更」申請,自當期或次期起便可調整適用稅率。正確了解「房屋稅自用住宅」的規定,才能有效運用法令節省稅負並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