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的快速變遷中,部分家庭可能因經濟結構、突發變故或長期挑戰而面臨困境。為了建構一張堅實的社會安全網,我國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設立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扶助制度。這項制度旨在提供經濟、醫療、教育等多面向的支持,協助弱勢家庭度過難關,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與尊嚴。
然而,申請資格的審核標準涉及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多重面向,規定相當細緻,常讓有需求的民眾感到困惑。本文將匯總並解析各縣市政府公告的114年度最新資訊,從申請條件、審核標準、應備文件、申辦流程到福利內容,提供一份完整且深入的指南,希望能幫助您一次釐清所有疑問,順利取得應有的權益。
申請資格核心條件解析
要成功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人家庭必須同時滿足戶籍、收入及財產三大核心條件,此為本福利的服務對象認定基礎。這三者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戶籍與居住事實
- 申請人全家人口均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 在申請前的最近一年居住國內,其時間必須超過183日。此規定旨在確保社會福利資源用於實際在台生活的居民,是審查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的重要依據。
家庭總收入標準
- 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其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必須低於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即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中低收入戶:將家庭收入平均分配全家後,其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必須低於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的1.5倍」。
家庭財產限制
- 此處的財產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兩者皆有其上限。
- 動產:包含現金、存款本金與利息、股票、基金、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等。審核時會以全家人口之動產總額,計算平均每人每年的額度。
- 不動產:包含土地的公告現值及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審核時是以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合計的總價值作為標準。
114年度各縣市低收/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一覽表
各縣市因應不同的生活水準,其「最低生活費」及財產限額標準亦有所不同。以下整理114年度(西元2025年)台灣主要縣市的審核標準,供您參考。
地區 | 資格類別 | 家庭平均所得 (最低生活費/人/月) | 動產限額 (平均/人/年) | 不動產限額 (全戶合計) |
---|---|---|---|---|
臺北市 | 低收入戶 | 20,379元 | 150,000元 | $7,95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9,113元 | 160,000元 | $9,430,000元 | |
新北市 | 低收入戶 | 16,900元 | 100,000元 | $4,50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5,350元 | 150,000元 | $6,750,000元 | |
桃園市 | 低收入戶 | 16,768元 | 95,000元 | $4,42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5,152元 | 142,500元 | $6,630,000元 | |
臺中市 | 低收入戶 | 16,077元 | 95,000元 | $3,73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4,116元 | 142,500元 | $5,600,000元 | |
臺南市 | 低收入戶 | 15,515元 | 95,000元 | $3,73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3,273元 | 142,500元 | $5,600,000元 | |
高雄市 | 低收入戶 | 16,040元 | 95,000元 | $3,83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4,060元 | 142,500元 | $5,750,000元 | |
臺灣省 | 低收入戶 | 15,515元 | 95,000元 | $3,730,000元 |
(不含六都) | 中低收入戶 | 23,273元 | 142,500元 | $5,600,000元 |
金門/連江縣 | 低收入戶 | 14,341元 | 每戶40萬元(4口內),多1口增10萬 | 2,95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 21,512元 | 每戶60萬元(4口內),多1口增15萬 | 4,430,000元 |
註:上表為114年度公告標準,申請時請以戶籍地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全家人口」與「家庭總收入」計算大解密
這是審核中最複雜也最關鍵的一環。許多申請失敗的案例,都是因為對這兩者的計算方式不了解。
哪些人會被計入「全家人口」?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應計算人口範圍除了申請人本人外,還包括: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即父母、子女)。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等)。
前三款以外,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者,也就是提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此處的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是關鍵,意指將申請戶成員列為扶養親屬的報稅者,其本人也將被納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而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其收入與財產將一併計算。
【重要例外!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之特殊情況】
為貼近社會現實,法律也明訂在特定情況下,部分各款人員可以不被列入計算範圍,這對許多特殊境遇家庭至關重要:
- 1.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
- 3.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已出嫁的女兒或已婚的兒子)。
- 4.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對該子女權利義務之非監護方生父或生母。
- 5.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
- 6. 在學領有公費者。
-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8.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 9. 因其他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後,認定不列入較符合申請人最佳利益者。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
家庭總收入的計算範圍廣泛,主要包括:
- 工作收入:依據財稅資料的薪資所得。
-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例如存款利息、股息股利、房租收入等。
-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如退休金、保險給付、各式津貼等。
「有工作能力」的認定與收入計算
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審核爭議點。原則上,政府鼓勵有工作能力者自立,因此對於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其收入會以法定基本工資核算。
何謂「有工作能力」?
指年滿16歲以上、未滿65歲,且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不含空中大學、在職班、學分班、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病親屬,致不能工作(每戶限1人)。
-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 受監護宣告。
若您屬於有工作能力但目前失業,除非能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失業認定、或參加政府全日制職訓的證明,否則收入仍可能被以基本工資計算,進而影響審核結果。
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
申請地點與方式
請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不一定要由戶長本人提出,可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
應備文件清單
文件準備務求齊全,以加速審核流程。部分縣市提供線上代為查調財稅及戶籍資料的服務,可簡化流程。
- 必備文件:
- 申請調查表:於公所領取並填寫。
- 切結同意書/授權書:同意並授權公所查調家庭成員的財稅及戶籍資料。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若委託他人辦理,需附代理人身分證、私章及委託書)。
- 全戶郵局及所有銀行存摺封面與最近一年內頁明細影本。
-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供補助款撥入)。
- 視情況檢附之其他文件:
- 身分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在監證明、在營證明、失蹤證明等。
- 學籍證明:16歲以上仍在學者,需附蓋有註冊章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 醫療證明:最近三個月內的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
- 財產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商業保險合約等。
- 其他:離婚協議書、國民年金繳款單等。
從申請到核定的流程
- 送件申請:至戶籍地公所備齊文件提出申請。
- 公所初審:公所承辦人員收件,並進行初步訪視及資料查核。
- 縣市府複審:公所將案件彙送至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進行最終審核。
- 結果通知:審核結果由公所轉知申請人。整體流程約需1至2個月。
- 申復與訴願:若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所提出申復。若對申復結果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
福利與補助項目總整理
一旦核定通過,即可享有以下服務內容,福利內容依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而有差異。
低收入戶福利
- 生活扶助:
- 家庭生活補助:依條件(款別)不同,每戶每月補助約6,825元至11,850元不等(新北市一款為每人$13,303元)。
- 兒童/就學生活補助:戶內15歲以下兒童或25歲以下在學學生,可額外領取每月約3,008元至6,825元的生活補助。
- 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全額補助,由政府負擔。
- 教育補助: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 醫療補助:補助傷病就醫之部分自付費用及住院看護費用。
- 其他福利:三節慰問金、生育補助、喪葬補助、住宅租金補貼、以工代賑等(依各縣市規定)。
中低收入戶福利
- 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應自付保險費之50%(未滿18歲及年滿65歲以上者為全額補助)。
- 教育補助: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60%。
- 醫療補助:補助部分傷病醫療費用。
- 其他福利:可申請以工代賑、享有國民年金保費減免、及其他弱勢脫貧方案。
常見問題 (FAQ)
Q1: 我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為什麼申請還是沒過?
A1: 這很可能是因為審核時將您認定為「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並以基本工資核算您的虛擬收入。請檢視您是否符合前文所述的「無工作能力」七大要件之一。若不符合,即使實際無業,收入仍會被計算,可能導致超出標準。
Q2: 我女兒已經結婚搬出去了,也沒給我生活費,為什麼還要計算她的財產?
A2: 根據規定,一親等直系血親(含子女)皆在應計算範圍內。但法律有一項重要例外:對於「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可以不列入計算。若您的女兒符合此條件(例如她自身也被列為低收入戶,或有其他證明無扶養能力的事實),您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相關證明,爭取將其排除計算。
Q3: 我從桃園搬到臺中,低收入戶資格還有效嗎?
A3: 無效。低收入戶資格是跟隨戶籍的,且各縣市的審核標準不同。當您遷移戶口至新的縣市後,必須向新的戶籍所在地(臺中市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並依臺中市的標準進行審核。
Q4: 我對審核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A4: 您有權利提出申復。請在收到核定結果通知書的次日起30天內,填寫申復書並檢附任何您認為有利的新事證或說明(例如新的診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等),向原申請的區公所提出。公所及縣市政府將會重新審理您的案件。
Q5: 名下有房子就不能申請低收入戶嗎?
A5: 不一定。關鍵在於房產的「價值」。只要您全家人口所有的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價值,沒有超過戶籍地政府公告的上限(例如114年新北市為450萬元),即使名下有房產,仍然有機會符合申請資格。
總結
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的過程雖然繁瑣,但它是政府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的重要機制。了解並掌握正確的申請資訊,是確保自身權益的第一步。本文已盡力提供114年度的詳細資訊,但法規與標準仍可能隨時更新。
強烈建議您在準備申請前,務必先致電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會課進行諮詢。承辦人員能針對您的個案情況提供最精準的指導,協助您備妥所有文件,提高申請的成功率。這份來自社會的支持,或許就是您或您的家庭重新站穩腳步、邁向自立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