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約 vs 一般約:5分鐘自我評估,選出最適合你的合約

專任約 vs 一般約:5分鐘自我評估,選出最適合你的合約

銷售房屋是許多人一生中金額最龐大的交易之一,而在踏出第一步「委託房仲」時,所有屋主都會面臨一個關鍵抉擇:該簽「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俗稱專任約),還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俗稱一般約)?這不僅是形式上的不同,更直接影響到您的房屋銷售速度、價格、曝光方式,甚至牽涉到您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許多房仲業務會強力推薦專任約,宣稱能提供更優質、更快速的服務。然而,專任約的限制與潛在陷阱,卻是他們這些仲介業者可能不會主動說明的秘密。

本文將深入剖析專任約與一般約的核心差異、各自的優缺點有哪些,並揭露專任約中常見的三大陷阱,提供您具體的破解與自保之道,讓您在簽下委託書前,成為一個真正了解全局的聰明賣家。

第一章:專任約與一般約的核心定義

在比較優劣之前,我們必須先清楚理解這兩種契約的本質。

什麼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專任約)?

專任約,意味著您在合約期間內,將您的不動產「獨家全權」委託給「單一」一家仲介公司進行銷售。在此期間,您不僅不能再委託其他房仲業者(即使是同品牌但不同加盟店的也不行),甚至連身為委託人屋主自己都喪失了自行銷售的權利。

若有親朋好友想購買,也必須透過這家簽約的房仲來完成交易,否則即構成違約。簡單來說,您的房子被這份合約「綁住」了,所有的銷售管道都必須匯集到這唯一的窗口。

什麼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一般約)?

一般約,則給予屋主最大的彈性。您可以同時委託「多家」不同的房仲公司來為您銷售同一間房子,讓各家仲介處於相互競爭的狀態。最重要的是,屋主依然保有「自行銷售」的權利。若您透過自己的管道找到了買家,可以不透過任何一家房仲,自行完成交易,也無須支付服務費。

第二章:專任約的優點與缺點分析

房仲之所以力推專任約,正是因為它對銷售方(房仲)有極大誘因,這些誘因也可能轉化為屋主的優勢。

專任約的優點

  • 仲介投入度高,服務更積極: 由於是獨家生意,成交後的仲介費確定能全額收取,房仲更願意投入時間、金錢與心力,例如自費拍攝專業照片、360度環景、製作精美影片、空拍圖、繪製格局圖等,並優先投放廣告資源。
  • 行銷資源集中,策略完整: 仲介可以擬定完整的行銷計畫,並使用公司資源統一對外宣傳口徑,避免多頭馬車造成的資訊混亂。所有廣告(如591、樂屋網等平台)都由同一窗口負責,形象與資訊更具一致性。
  • 溝通窗口單一,省時省力: 屋主只需面對一位專屬的房仲作為聯繫窗口,無論是回報仲介帶看進度、討論價格策略還是協調買方需求,都更為直接、有效率,避免資訊在多方傳遞中失真。
  • 價格穩定,避免惡意競爭: 由於只有一個報價窗口,可以有效穩定售價,避免不同仲介為了搶業績而慫恿屋主降價,或出現不同仲介對外開價不一,讓買方產生「價格混亂、可以大砍」的預期心理。
  • 責任歸屬明確,管理單純: 房屋的鑰匙只交給一家仲介,進出人員單純。若在帶看期間發生房屋毀損(如未關水電、門窗等),責任歸屬非常明確,能直接找到負責人。

專任約的缺點

  • 成敗繫於一人,風險集中: 若您不幸遇到素質不佳或不積極的房仲人員,您的房子可能被「簽回來放著」,銷售進度停滯。由於被合約綁住,您無法尋求其他管道的協助,只能被動等待。
  • 資訊相對封閉,可能被壟斷: 所有的買方資訊都掌握在該的仲介手中。屋主可能無法得知所有買方的出價狀況,房仲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選擇性地回報資訊,引導您做出不見得最有利的決定。
  • 缺乏競爭,步調可能緩慢: 沒有其他同業競爭的壓力,部分房仲可能會將其視為「庫存」,銷售步調相對悠閒,錯失市場上的黃金銷售時機。
  • 合約限制多,屋主彈性極低: 一旦簽約,在合約期內您就失去了所有主導權。即使市場出現變化或您個人情況改變想暫停銷售,都可能面臨違約問題。

第三章:一般約的優點與缺點分析

一般約賦予屋主自由,但也伴隨著管理上的挑戰。

一般約的優點

  • 曝光管道廣,接觸買方多: 多家房仲同時銷售,能接觸到更廣泛的潛在客戶群,理論上增加了成交的機會,能有效提升曝光度。
  • 仲介間相互競爭,或能加速銷售: 為了搶先成交,各家房仲可能會更積極地帶看與議價,形成良性競爭。
  • 屋主保有自售權,自主性最高: 您可以自己賣,也可以交給房仲賣,擁有最大的彈性與控制權。
  • 價格策略彈性: 您可以隨時根據市場反應,自由調整您的銷售策略與房屋底價,不受單一合約的底價限制。

一般約的缺點

  • 行銷資源分散,品質不一: 由於不保證能成交,多數房仲不願投入過多行銷成本,行銷力度不一,可能只會用手機拍幾張照片就上架,無法呈現房屋的最佳價值。
  • 溝通成本極高,資訊混亂: 您需要同時應對多位房仲的電話,協調多組帶看時間,耗費大量心力。各家回報的買方意向與市場看法可能不一,容易讓您感到困惑。
  • 價格混亂,易被買方殺價: 這是最大的缺點。不同仲介為了吸引買方,可能出現報價不一的情況,精明的買方會利用這一點,在不同仲介間比價、殺價,最終導致價格越賣越低。
  • 仲介投入意願普遍較低: 俗稱「公車物件」,大家都可以賣,但誰也不想用心經營。許多房仲會抱持著「有客戶問再說」的佛系心態。
  • 房屋管理複雜,安全風險高: 如果將鑰匙交給多家仲介,進出人員變得複雜,不僅隱私性差,若房屋有損壞,責任歸屬也難以釐清。

第四章:比較總表:專任約 vs. 一般約一目了然

特性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專任約) 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一般約)
委託家數 僅限一家房仲公司 可同時委託多家房仲公司
屋主自售權 無,合約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銷售 有,屋主可隨時自行銷售
仲介積極度 較高,因確保能收到服務費 不一定,視物件與市場狀況而定,普遍較低
行銷資源 較集中且豐富(專業攝影、廣告等) 較分散且基礎,投入成本意願低
價格穩定性 高,由單一窗口控制,不易混亂 低,易因多方競爭而造成價格混亂
溝通效率 高,窗口單一,資訊直接 低,需應對多位仲介,耗時耗力
責任歸屬 明確,房屋管理與帶看責任清楚 不明確,若有毀損難以追究
適合對象 信任特定房仲、無暇處理銷售事務、希望獲得完整行銷規劃的屋主 想快速廣泛曝光、對市場熟悉、時間精力充裕、喜歡保有主導權的屋主

第五章:仲介不說的「專任約」三大陷阱與破解之道

這是本文的重點。在您決定簽下專任約前,請務必了解以下三大潛在陷阱:

陷阱一:簽約後「私下成交」的違約問題

陷阱解析:

專任約最核心的條款,就是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或透過他人出售。許多合約中更會載明,即使在合約期滿後一定期間內(例如二至三個月),若屋主與「該仲介曾帶看過的客戶」完成交易,仍需支付服務費。這意味著,即使是您自己的親戚朋友想買,只要是在合約期內,都必須透過該仲介並支付全額仲介費,否則將面臨高額違約金(通常為售價總額的4%~6%)。

破解與自保之道:

  1. 詳讀合約: 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關於「私下成交」及「期滿後交易」的合約條款與期限。
  2. 白紙黑字: 如果有特定排除對象(例如某位親戚),應在簽約時以書面方式在合約中加註為除外條款,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3. 誠信溝通: 若真有親友想買,應誠實告知仲介,協商服務費的計算方式,而非試圖規避。

陷阱二:被要求「放棄契約審閱期」的法律風險

陷阱解析: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三日的合理審閱期間。然而,許多房仲會在簽約當下,以話術引導屋主在「本人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的欄位簽名,或直接將審閱日期倒填。

破解與自保之道:

  1. 堅持權利: 契約審閱期是您的法定權利,目的在於讓您有充分時間理解契約內容。請堅定地向仲介表示您需要將合約帶回審閱,這是完全正當的要求。
  2. 拒絕簽署放棄條款: 絕不要在壓力下簽署任何放棄審閱期的文字。雖然司法實務上,若消費者自願簽署放棄,多半認定有效,但這無疑是將自己置於不利之地。
  3. 口頭承諾需入約: 仲介的任何口頭承諾,例如「一個月內保證賣掉」、「會花多少錢下廣告」等,都應要求其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於合約的「特別約定事項」中,這比任何口頭保證都來得可靠。

陷阱三:想「提前終止契約」的高額違約金

陷阱解析:

委託契約一旦簽訂,即具備法律效力,並非屋主單方面想解約就能解約。若在合約期間內,因可歸責於屋主之事由(例如不想賣了、對仲介服務不滿等)而想提前終止,仲介依法可請求「已產生之必要銷售費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請求「全額服務報酬」作為違約金。要提前終止簽專任約的契約並不容易。

破解與自保之道:

  1. 從源頭管理: 簽約時,盡量爭取較短的委託期限(例如先簽三個月),作為觀察期。若合作愉快再續約,可降低被長期套牢的風險。
  2. 蒐集證據,溝通協商: 若您認為仲介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例如:久未回報進度、未依約定進行廣告曝光等),應以書面(如LINE等通訊軟體或Email)方式記錄並催告其改善,留下清楚的訊息紀錄。若對方仍無作為,這些紀錄將成為您未來協商解約或訴訟時的有力證據。
  3. 尋求合意解約: 與其單方面強行終止,不如與仲介(或其店長)坐下來談,說明您的考量,看是否能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合意解約條件。
  4. 尋求法律協助: 若協商破裂且涉及高額違約金,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法律上的權利與風險。

常見問題 QA

Q1: 專任約可以中途改成一般約嗎?

A: 可以,但前提是必須經過「買賣雙方書面合意」。屋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更改,否則視同違約。您可以與仲介協商,若對方同意,即可簽訂新的委託契約。

Q2: 簽了專任約後,親戚想買我的房子怎麼辦?

A: 依約,您仍需透過簽約的房仲來處理此交易,並支付約定的服務費。若私下與親戚成交,即構成違約,房仲有權向您追討違約金或全額服務費。

Q3: 一般約最多可以簽給幾家仲介?

A: 法律上沒有限制。但根據實務經驗與網友分享,建議以2至3家為宜。委託過多房仲,不僅會造成您管理上的困擾,也極易引發價格混亂與惡性競爭,反而不利於銷售。

Q4: 如果仲介在專任約期間完全沒在做事,我可以無條件解約嗎?

A: 要「無條件」解約非常困難。您需要能舉證仲介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建議您先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限期要求仲介履行其銷售義務(如回報、廣告等)。若對方在期限後仍無作為,您可主張其違約在先,據此解除契約。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Q5: 委託契約的期限通常是多久?

A: 契約期限由雙方自行約定。市面上常見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或更長。對於初次合作且簽訂專任約的屋主,建議可先從較短的期限(如1至3個月)開始,以此評估房仲的服務品質與銷售效率,若滿意再考慮續約。

Q6: 我有一間位於4樓的公寓,因為沒有電梯,會不會影響銷售?簽哪種約比較好?

A: 位於4樓的公寓確實可能因無電梯而影響部分買方意願,但其總價通常也較具競爭力。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哪種約更看重您的銷售期待。若希望由專業人士包裝物件優點(如格局、採光、低公設等),並過濾掉不適合的客戶,可以考慮與熟悉該區域的專任仲介合作。若想廣泛接觸首購族等對價格敏感的客群,則可採用一般約。

總結

選擇專任約或一般約,從來沒有標準答案,只有「最適合您」的答案。每件事情都有其兩面性。

簽專約,是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賭的是仲介的專業與誠信。若您對該房仲有高度信任,且自身無暇處理繁瑣的銷售事宜,專任約能提供您省心且專注的服務。相對地,一般約則是將雞蛋分放在多個籃子裡,以廣度換取機會,但也必須承擔管理混亂與價格被破壞的風險。

最終,選擇一位值得信賴、積極負責的房仲,其重要性遠大於契約形式的選擇。無論是買房或賣房,在簽訂契約前,請務必放慢腳步,善用您的契約審閱權,仔細閱讀每一個條款。將所有口頭承諾化為白紙黑字,才能在賣房流程中,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並提升房屋曝光度,順利圓滿地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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