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房屋是許多人一生中金額最龐大的交易之一,而在踏出第一步「委託房仲」時,所有屋主都會面臨一個關鍵抉擇:該簽「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俗稱專任約),還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俗稱一般約)?這不僅是形式上的不同,更直接影響到您的房屋銷售速度、價格、曝光方式,甚至牽涉到您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許多房仲業務會強力推薦專任約,宣稱能提供更優質、更快速的服務。然而,專任約的限制與潛在陷阱,卻是他們這些仲介業者可能不會主動說明的秘密。
本文將深入剖析專任約與一般約的核心差異、各自的優缺點有哪些,並揭露專任約中常見的三大陷阱,提供您具體的破解與自保之道,讓您在簽下委託書前,成為一個真正了解全局的聰明賣家。
第一章:專任約與一般約的核心定義
在比較優劣之前,我們必須先清楚理解這兩種契約的本質。
什麼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專任約)?
專任約,意味著您在合約期間內,將您的不動產「獨家全權」委託給「單一」一家仲介公司進行銷售。在此期間,您不僅不能再委託其他房仲業者(即使是同品牌但不同加盟店的也不行),甚至連身為委託人屋主自己都喪失了自行銷售的權利。
若有親朋好友想購買,也必須透過這家簽約的房仲來完成交易,否則即構成違約。簡單來說,您的房子被這份合約「綁住」了,所有的銷售管道都必須匯集到這唯一的窗口。
什麼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一般約)?
一般約,則給予屋主最大的彈性。您可以同時委託「多家」不同的房仲公司來為您銷售同一間房子,讓各家仲介處於相互競爭的狀態。最重要的是,屋主依然保有「自行銷售」的權利。若您透過自己的管道找到了買家,可以不透過任何一家房仲,自行完成交易,也無須支付服務費。
第二章:專任約的優點與缺點分析
房仲之所以力推專任約,正是因為它對銷售方(房仲)有極大誘因,這些誘因也可能轉化為屋主的優勢。
專任約的優點
- 仲介投入度高,服務更積極: 由於是獨家生意,成交後的仲介費確定能全額收取,房仲更願意投入時間、金錢與心力,例如自費拍攝專業照片、360度環景、製作精美影片、空拍圖、繪製格局圖等,並優先投放廣告資源。
- 行銷資源集中,策略完整: 仲介可以擬定完整的行銷計畫,並使用公司資源統一對外宣傳口徑,避免多頭馬車造成的資訊混亂。所有廣告(如591、樂屋網等平台)都由同一窗口負責,形象與資訊更具一致性。
- 溝通窗口單一,省時省力: 屋主只需面對一位專屬的房仲作為聯繫窗口,無論是回報仲介帶看進度、討論價格策略還是協調買方需求,都更為直接、有效率,避免資訊在多方傳遞中失真。
- 價格穩定,避免惡意競爭: 由於只有一個報價窗口,可以有效穩定售價,避免不同仲介為了搶業績而慫恿屋主降價,或出現不同仲介對外開價不一,讓買方產生「價格混亂、可以大砍」的預期心理。
- 責任歸屬明確,管理單純: 房屋的鑰匙只交給一家仲介,進出人員單純。若在帶看期間發生房屋毀損(如未關水電、門窗等),責任歸屬非常明確,能直接找到負責人。
專任約的缺點
- 成敗繫於一人,風險集中: 若您不幸遇到素質不佳或不積極的房仲人員,您的房子可能被「簽回來放著」,銷售進度停滯。由於被合約綁住,您無法尋求其他管道的協助,只能被動等待。
- 資訊相對封閉,可能被壟斷: 所有的買方資訊都掌握在該的仲介手中。屋主可能無法得知所有買方的出價狀況,房仲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選擇性地回報資訊,引導您做出不見得最有利的決定。
- 缺乏競爭,步調可能緩慢: 沒有其他同業競爭的壓力,部分房仲可能會將其視為「庫存」,銷售步調相對悠閒,錯失市場上的黃金銷售時機。
- 合約限制多,屋主彈性極低: 一旦簽約,在合約期內您就失去了所有主導權。即使市場出現變化或您個人情況改變想暫停銷售,都可能面臨違約問題。
第三章:一般約的優點與缺點分析
一般約賦予屋主自由,但也伴隨著管理上的挑戰。
一般約的優點
- 曝光管道廣,接觸買方多: 多家房仲同時銷售,能接觸到更廣泛的潛在客戶群,理論上增加了成交的機會,能有效提升曝光度。
- 仲介間相互競爭,或能加速銷售: 為了搶先成交,各家房仲可能會更積極地帶看與議價,形成良性競爭。
- 屋主保有自售權,自主性最高: 您可以自己賣,也可以交給房仲賣,擁有最大的彈性與控制權。
- 價格策略彈性: 您可以隨時根據市場反應,自由調整您的銷售策略與房屋底價,不受單一合約的底價限制。
一般約的缺點
- 行銷資源分散,品質不一: 由於不保證能成交,多數房仲不願投入過多行銷成本,行銷力度不一,可能只會用手機拍幾張照片就上架,無法呈現房屋的最佳價值。
- 溝通成本極高,資訊混亂: 您需要同時應對多位房仲的電話,協調多組帶看時間,耗費大量心力。各家回報的買方意向與市場看法可能不一,容易讓您感到困惑。
- 價格混亂,易被買方殺價: 這是最大的缺點。不同仲介為了吸引買方,可能出現報價不一的情況,精明的買方會利用這一點,在不同仲介間比價、殺價,最終導致價格越賣越低。
- 仲介投入意願普遍較低: 俗稱「公車物件」,大家都可以賣,但誰也不想用心經營。許多房仲會抱持著「有客戶問再說」的佛系心態。
- 房屋管理複雜,安全風險高: 如果將鑰匙交給多家仲介,進出人員變得複雜,不僅隱私性差,若房屋有損壞,責任歸屬也難以釐清。
第四章:比較總表:專任約 vs. 一般約一目了然
特性 |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專任約) | 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一般約) |
委託家數 | 僅限一家房仲公司 | 可同時委託多家房仲公司 |
屋主自售權 | 無,合約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銷售 | 有,屋主可隨時自行銷售 |
仲介積極度 | 較高,因確保能收到服務費 | 不一定,視物件與市場狀況而定,普遍較低 |
行銷資源 | 較集中且豐富(專業攝影、廣告等) | 較分散且基礎,投入成本意願低 |
價格穩定性 | 高,由單一窗口控制,不易混亂 | 低,易因多方競爭而造成價格混亂 |
溝通效率 | 高,窗口單一,資訊直接 | 低,需應對多位仲介,耗時耗力 |
責任歸屬 | 明確,房屋管理與帶看責任清楚 | 不明確,若有毀損難以追究 |
適合對象 | 信任特定房仲、無暇處理銷售事務、希望獲得完整行銷規劃的屋主 | 想快速廣泛曝光、對市場熟悉、時間精力充裕、喜歡保有主導權的屋主 |
第五章:仲介不說的「專任約」三大陷阱與破解之道
這是本文的重點。在您決定簽下專任約前,請務必了解以下三大潛在陷阱:
陷阱一:簽約後「私下成交」的違約問題
陷阱解析:
專任約最核心的條款,就是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或透過他人出售。許多合約中更會載明,即使在合約期滿後一定期間內(例如二至三個月),若屋主與「該仲介曾帶看過的客戶」完成交易,仍需支付服務費。這意味著,即使是您自己的親戚朋友想買,只要是在合約期內,都必須透過該仲介並支付全額仲介費,否則將面臨高額違約金(通常為售價總額的4%~6%)。
破解與自保之道:
- 詳讀合約: 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關於「私下成交」及「期滿後交易」的合約條款與期限。
- 白紙黑字: 如果有特定排除對象(例如某位親戚),應在簽約時以書面方式在合約中加註為除外條款,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 誠信溝通: 若真有親友想買,應誠實告知仲介,協商服務費的計算方式,而非試圖規避。
陷阱二:被要求「放棄契約審閱期」的法律風險
陷阱解析: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三日的合理審閱期間。然而,許多房仲會在簽約當下,以話術引導屋主在「本人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的欄位簽名,或直接將審閱日期倒填。
破解與自保之道:
- 堅持權利: 契約審閱期是您的法定權利,目的在於讓您有充分時間理解契約內容。請堅定地向仲介表示您需要將合約帶回審閱,這是完全正當的要求。
- 拒絕簽署放棄條款: 絕不要在壓力下簽署任何放棄審閱期的文字。雖然司法實務上,若消費者自願簽署放棄,多半認定有效,但這無疑是將自己置於不利之地。
- 口頭承諾需入約: 仲介的任何口頭承諾,例如「一個月內保證賣掉」、「會花多少錢下廣告」等,都應要求其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於合約的「特別約定事項」中,這比任何口頭保證都來得可靠。
陷阱三:想「提前終止契約」的高額違約金
陷阱解析:
委託契約一旦簽訂,即具備法律效力,並非屋主單方面想解約就能解約。若在合約期間內,因可歸責於屋主之事由(例如不想賣了、對仲介服務不滿等)而想提前終止,仲介依法可請求「已產生之必要銷售費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請求「全額服務報酬」作為違約金。要提前終止簽專任約的契約並不容易。
破解與自保之道:
- 從源頭管理: 簽約時,盡量爭取較短的委託期限(例如先簽三個月),作為觀察期。若合作愉快再續約,可降低被長期套牢的風險。
- 蒐集證據,溝通協商: 若您認為仲介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例如:久未回報進度、未依約定進行廣告曝光等),應以書面(如LINE等通訊軟體或Email)方式記錄並催告其改善,留下清楚的訊息紀錄。若對方仍無作為,這些紀錄將成為您未來協商解約或訴訟時的有力證據。
- 尋求合意解約: 與其單方面強行終止,不如與仲介(或其店長)坐下來談,說明您的考量,看是否能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合意解約條件。
- 尋求法律協助: 若協商破裂且涉及高額違約金,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法律上的權利與風險。
常見問題 QA
Q1: 專任約可以中途改成一般約嗎?
A: 可以,但前提是必須經過「買賣雙方書面合意」。屋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更改,否則視同違約。您可以與仲介協商,若對方同意,即可簽訂新的委託契約。
Q2: 簽了專任約後,親戚想買我的房子怎麼辦?
A: 依約,您仍需透過簽約的房仲來處理此交易,並支付約定的服務費。若私下與親戚成交,即構成違約,房仲有權向您追討違約金或全額服務費。
Q3: 一般約最多可以簽給幾家仲介?
A: 法律上沒有限制。但根據實務經驗與網友分享,建議以2至3家為宜。委託過多房仲,不僅會造成您管理上的困擾,也極易引發價格混亂與惡性競爭,反而不利於銷售。
Q4: 如果仲介在專任約期間完全沒在做事,我可以無條件解約嗎?
A: 要「無條件」解約非常困難。您需要能舉證仲介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建議您先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限期要求仲介履行其銷售義務(如回報、廣告等)。若對方在期限後仍無作為,您可主張其違約在先,據此解除契約。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Q5: 委託契約的期限通常是多久?
A: 契約期限由雙方自行約定。市面上常見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或更長。對於初次合作且簽訂專任約的屋主,建議可先從較短的期限(如1至3個月)開始,以此評估房仲的服務品質與銷售效率,若滿意再考慮續約。
Q6: 我有一間位於4樓的公寓,因為沒有電梯,會不會影響銷售?簽哪種約比較好?
A: 位於4樓的公寓確實可能因無電梯而影響部分買方意願,但其總價通常也較具競爭力。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哪種約更看重您的銷售期待。若希望由專業人士包裝物件優點(如格局、採光、低公設等),並過濾掉不適合的客戶,可以考慮與熟悉該區域的專任仲介合作。若想廣泛接觸首購族等對價格敏感的客群,則可採用一般約。
總結
選擇專任約或一般約,從來沒有標準答案,只有「最適合您」的答案。每件事情都有其兩面性。
簽專約,是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賭的是仲介的專業與誠信。若您對該房仲有高度信任,且自身無暇處理繁瑣的銷售事宜,專任約能提供您省心且專注的服務。相對地,一般約則是將雞蛋分放在多個籃子裡,以廣度換取機會,但也必須承擔管理混亂與價格被破壞的風險。
最終,選擇一位值得信賴、積極負責的房仲,其重要性遠大於契約形式的選擇。無論是買房或賣房,在簽訂契約前,請務必放慢腳步,善用您的契約審閱權,仔細閱讀每一個條款。將所有口頭承諾化為白紙黑字,才能在賣房流程中,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並提升房屋曝光度,順利圓滿地完成交易。
資料來源(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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