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益睡著了!律師詳解「病假全勤」常見迷思與自保策略

在職場中,生病在所難免。當身體不適需要休息或就醫時,向公司請「病假」便是勞工的基本權益。然而,關於勞基法病假規定您真的完全瞭解嗎?一年可以請幾天?請病假會被扣薪扣全勤嗎?會不會影響病假全勤?請假需要提供證明嗎?這些圍繞著請病假的疑問,常常成為勞資雙方產生誤會甚至爭議的導火線。

本文將依據最新的2025勞基法與相關法規,為您深入解析關於員工請病假的各項規定,並整理常見問題,讓您一次搞懂自身權益,安心休養。

病假的兩大類型:普通傷病假 vs. 公傷病假

首先,必須瞭解《勞工請假規則》將病假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類型,其天數、薪資計算與適用情境皆有重大差異。

普通傷病假

此為最常見的病假類型,指的是勞工因為「非」因公因素所導致的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需要進行治療或休養者。

請假天數上限(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
  • 住院者: 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未住院與住院合併計算: 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特殊情況: 經醫師診斷,若勞工為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需採門診方式治療的休養者,或在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其勞工治療的期間將併入住「住院傷病假」一併計算,享有更長的休養期限。

公傷病假

指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導致的職業災害,例如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因業務引發疾病,甚至是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發生事故(通勤災害),所導致的傷害、殘廢或疾病。

請假天數上限(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沒有天數限制。 其核心精神在於,只要勞工因職業災害仍在治療、休養期間而無法工作,僱主就應持續給予公傷病假,直到勞工康復為止。實際可請假天數需視個案的復原狀況由醫療證明來認定。

請病假會扣薪嗎?薪資如何計算?

關於病假扣薪是請病假時最被關心的問題,不同假別的計薪方式完全不同。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30天內):薪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在一年30天的額度內,僱主應發給「半薪」。若超過30天的部分,僱主則可不支付薪資。

【半薪計算範例】

  • 月薪制: 假設小宸月薪為 36,000 元(以30天計),其一日工資為 36,000 ÷30 = 1,200 元。若小宸請1天普通病假,當日可領取的薪資為 1,200 ÷2 = 600 元。
  • 時薪制: 假設星星時薪為 200 元,某日原應工作8小時,但因身體不適請了4小時病假。當日薪資計算如下:
    • 正常工作4小時薪資:200 ×4 = 800 元
    • 請病假4小時薪資:200 ×4 ×1/2 = 400 元
    • 當日總薪資:800 + 400 = 1,200 元

公傷病假: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若為公傷病假,在醫療休養期間,僱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意即「全薪給付」,不得有任何扣減。

請病假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這點是許多勞工的共同疑問。答案取決於您請的是哪一種病假。

普通傷病假:可以扣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確規定,僱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和公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條文中並未包含「普通傷病假」。因此,反面推論可知,若勞工請的是普通傷病假,僱主可以依照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約定,扣發全勤獎金而不違法。不過,須注意扣除全勤獎金後,勞工當月的總薪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公傷病假:不可扣全勤獎金。

法有明文保障,請公傷病假的勞工,其全勤獎金不應受到任何影響。

病假與生理假的差異與關聯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女性勞工獨有的「生理假」與病假關係密切,但規定不盡相同。

比較項目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法源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請假資格 所有性別勞工 女性受僱者
請假天數 一年內未住院者最多30天 每月可請1天,全年最多12天
是否併入病假計算 全年請的第1至3天不併入病假;第4天起的天數則應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薪資給付 一年內請假天數勞工在30天內給予半薪 所有生理假天數(無論是否併入病假)均給予半薪。
是否需提供證明 僱主可要求提供醫療證明。 僱主不可要求提供證明。
是否影響全勤 可扣全勤獎金。 不可扣全勤獎金。

病假天數是否包含假日?

原則上,一年30天的普通傷病假額度是以「工作日」計算的。

連續請假30天(含)以內: 這段期間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這些假日不應計入病假天數內,且假日薪資應照給。例如,勞工請了週五與下週一的病假,中間的週六、日並不會被算做病假。

連續請假超過30天: 根據勞動部函釋,若勞工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則從第31天起,請假期間內的例假日、休息日等假日,皆會被計入病假期間。

病假常見問題(FAQ)

Q1. 請病假一定要提供醫生證明嗎?

A: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病假事由及日數;但遇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病假證明。這些文件不限於昂貴的診斷證明書,只要能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治療證明」或「門診收據」,也應被視為有效證明。但重點是,僱主不能因為勞工當下無法立即提供證明,就拒絕准假,此舉已屬違法。勞工應遵循公司請假程序,事後補齊證明文件。

Q2. 我還在試用期,可以請病假嗎?

A: 可以。 勞基法中已無「試用期」的明確法律規範,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在職期間的勞工權益與一般員工完全相同。只要符合請假事由與程序,僱主不得拒絕其病假申請。

Q3. 我是年中才到職,病假天數會按在職比例計算嗎?

A: 不會。 根據勞動部函釋,普通傷病假一年30天的額度,是指勞工在該年度(無論公司採曆年制或週年制)內即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僱主不得因勞工到職未滿一年就按比例扣減其法定病假天數。

Q4. 如果因為癌症需要長期治療,假該怎麼請?

A: 如前述,若因癌症含原位癌的門診治療期間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享有兩年內最多一年的休養期。若此額度用罄,可與僱主協商,優先使用個人的特別休假(全薪)、事假(無薪),若仍不足,可與僱主協議辦理「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Q5. 請普通病假會影響我的年終考覈或晉升機會嗎?

A: 這是一個灰色地帶。請「公傷病假」依法不得對勞工的考績、獎金或升遷造成不利影響。但對於「普通傷病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勞工請假後僱主不得影響其考績。雖然僱主不應單純因勞工依法請病假就給予低評價,但若請假頻率確實影響到工作產出與團隊協作,則可能在綜合評估時成為考量因素之一。僱主在進行此類評估時需非常謹慎,避免構成對病假者的歧視。

總結

病假是保障勞工在身體不適時能無後顧之憂地休養生息、恢復健康的重要權利。勞工應清楚瞭解自身的權益與請假程序,在需要時依法請假並備妥相關證明。而僱主也應尊重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建立友善且合法的請假管理制度,避免因不必要的刁難或錯誤的薪資計算而引發勞資爭議。當權益受損時,勞工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尋求協助與救濟。唯有勞資雙方都對病假規定有正確的認知,才能共創一個健康、和諧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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