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恐龍法官」時代:當人民走進法庭,司法改革的最後一哩路

告別「恐龍法官」時代:當人民走進法庭,司法改革的最後一哩路

「恐龍法官」,這個帶有強烈批判意味的名詞,在今日的台灣社會已然成為司法不信任的代名詞。它被用來形容那些判決結果與社會普遍認知、情感期望嚴重脫節的法官,彷彿他們仍活在遠古的恐龍時代,無法理解現代社會的價值與苦痛。從過去由高雄地院性侵案的輕判引發「白玫瑰運動」,到各種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每一次爭議都重創著司法的公信力。

然而,「恐龍法官」的誕生並非單一事件,其背後交織著複雜的結構性問題。這篇文章深入剖析此現象的成因,從司法官的選拔養成、法律原則的限制,到媒體的推波助瀾,並詳細探討為回應此困境而生的「國民法官制度」,及其所帶來的希望與挑戰,最終描繪出一條通往更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改革之路。

「恐龍法官」現象的多重成因

將一位法官貼上「恐龍」的標籤或許容易,但理解其背後的原因,才能真正對症下藥。此現象的形成,源於制度、法律、社會認知等多個層面的因素。

一張考卷的神話:司法官的養成與選拔制度

許多批判指向現行的司法官選任制度。長期以來,成為法官的主要途徑是通過一場極度重視理論與法條背誦的考試。這使得許多剛從法律系畢業、缺乏社會生活經驗的年輕學子,一旦金榜題名,經過短暫的司法人員訓練後,便能直接穿上法袍,坐上審判席,掌握影響人民一生的裁判大權,這件事在許多人看來並不合理。

這種「從書本直通法庭」的模式,被批評為如同「新兵直接當將軍」。這些法官可能精通高深的法律知識,卻缺乏在第一線辦案的實務經驗,例如警察如何調查證據的邏輯、檢察官的偵查思維,或是律師與當事人互動的經驗。當他們面對真實世界中複雜、充滿人性糾葛的案件時,容易陷入「象牙塔」式的思考,其判決自然難以貼近社會現實,也讓外界產生「不食人間煙火」的質疑。

自由心證的濫用與誤解

「自由心證」是另一個爭議的核心。根據訴訟法規定者,法官應「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這並非毫無限制的權力,其判斷不得違背「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此原則同時適用於刑事及民事案件。然而,當法官的判決結果與大眾的常識和經驗相去甚遠時,「濫用自由心證」的批評便油然而生。

例如,有律師指出,曾有老父親的房產被長子以不合常理的低價「賣」給自己並過戶,款項雖曾匯入父親帳戶,但存摺、印章皆由長子掌控,老父親從未實際支配該款項。法官卻僅因有金流紀錄,便判決老父親有拿到錢。在這類案件中,民眾感受到的是法官特權的濫用,並對法官的看法產生質疑,認為法官一句「我說了算」,便能輕易推翻常理。更麻煩的是,現行《法官法》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而心證判斷常被歸類為法律見解,導致對這類爭議的監督與問責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法律原則與社會情感的鴻溝

有時,法官的判決看似「恐龍」,實則是恪守法律原則下的無奈結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處罰」。這項原則是為了保障人權,避免國家權力專斷,要求法官只能依據行為時已明文規定的法律來論罪科刑。

一個經典的案例是關於「強制性交罪」的判決爭議。法官在處理涉及三歲或六歲女童的性侵案時,若改以刑度較輕的「與幼童性交罪」(刑法§227)論處,常引發公憤,被指責為「恐龍法官認為女童同意」。然而,有法律實務工作者指出,這其實是法律體系結構問題所致的情形。「強制性交罪」(刑法§221)的構成要件,重點在於證明被告使用了「違反意願的方法」(如強暴、脅迫)。對於無力反抗的幼童,有時難以舉證這些方法,法官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只能選擇構成要件更符合的§227。這凸顯了法條的僵固性與社會樸素正義感之間的深刻矛盾。

媒體的角色與資訊落差

媒體的報導方式與民眾的媒體素養,同樣是「恐龍法官」標籤廣泛流傳的催化劑。一則聳動的標題、一段斷章取義的引述,便足以點燃公眾的怒火。記者與責任編輯共同形塑了公眾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卻往往忽略了判決背後的複雜性。許多人在批評前,並未完整閱讀判決書,甚至可能將判決書中引述的「被告主張」誤認為是「法官認定」。

一位律師曾比喻,車禍案件中,媒體可能只報導駕駛撞傷人卻獲判無罪,但判決書中可能詳述了被害人違規闖紅燈或在清晨穿深色衣服穿越快車道等關鍵事實。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法官很容易被貼上標籤,而判決背後的複雜理據與證據細節則完全被忽略。

改革之路──國民法官制度的登場與挑戰

為了回應社會對司法的質疑,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台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這項制度被視為是揭開司法神秘面紗、縮短與人民距離的重大改革。

制度目的與設計

國民法官制度的核心,是讓來自各行各業的素人國民,與職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目前主要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透過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的共同討論與投票,期望能將更多元的社會經驗、價值觀帶入法庭,讓判決結果除了符合法律,更能獲得社會的信任。

誰能成為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法》,成為國民法官需符合特定資格,並排除特定條件,俗稱「三要六不」。其資格標準如下:

資格類別 具體內容
三要 (必要資格) 1. 年滿23歲之我國國民。
2. 在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
六不 (消極資格) 1. 自身因案涉訟、被褫奪公權等。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未完成國民教育。
4.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特定關係者。
5. 有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
6. 具有法、政、軍、警等特定職業背景者。

選任流程與權利義務

國民法官的產生完全是隨機的,不需要報名。整個選任程序是法院會從符合資格的民眾中隨機抽選出備選名單,經審核後,再於個案中隨機抽選候選人通知到庭。最終,在法庭上由檢、辯雙方進行詢問,篩選掉不適任者後,再隨機抽出6位國民法官及數名備位國民法官。

原則上,被選中者不得拒絕,但有部分特殊情況可依法聲請拒絕,例如年滿70歲、在校師生、有重大疾病、因家庭照顧或重大災害等導致執行職務有困難者。為保障國民法官,法律明定其享有公假,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任何不利處分。此外,政府會提供日費及交通等費用補助,且國民法官的個資將受到嚴格保護。

判決影響力與潛在挑戰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及刑度。有罪認定需達到包含職業法官在內,總共6票以上的同意票。這意味著,即使6位國民法官全數認為有罪,但3位職業法官都認為無罪,被告最終仍是無罪。在死刑判決上,近期更提高門檻,要求3位職業法官意見一致,再加上至少3位國民法官同意,才能判處死刑。

儘管此制度立意良善,但仍面臨挑戰。有論者擔憂,在審判過程中,關於證據能力等法律專業判斷,仍專由職業法官決定,這可能導致職業法官主導了資訊的篩選。在評議過程中,國民法官也可能因專業知識不對等,而被職業法官的意見「牽著走」,其獨立判斷的空間仍待觀察。

其他改革的聲音

除了國民法官制度,司法改革的呼聲還指向其他面向。

  1. 改革法官評鑑制度:司改團體主張,應讓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更多元,納入非法律專業的社會賢達,以避免「官官相護」的可能,並對「情節重大」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做出更貼近社會認知的詮釋。
  2. 提升司法透明度:有建議指出,司法院應比照律師,將所有法官的學經歷、專業領域、獎懲紀錄等資訊公開於司法院網站,讓民眾能更了解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接受公眾檢視。
  3. 判決書白話文運動:為了讓判決不再像難懂的「籤詩」,司法院近年也大力推動判決書的白話文化,要求法官避免使用艱澀的古語或專業術語,讓判決書之更容易被大眾理解和信服。

常見問題 (FAQ)

Q1: 什麼是「恐龍法官」?

A1: 「恐龍法官」是一個民間用語,用來批評那些做出與社會常識、民意期待相差甚遠判決的法官。這個標籤暗示該法官的思想僵化、不食人間煙火,與社會脫節。

Q2: 成為國民法官需要報名嗎?

A2: 不需要。國民法官是從符合資格的民眾中,透過層層隨機抽選產生,法院會主動寄送通知。您不需要額外報名或考試。

Q3: 我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A3: 原則上不可以。這是國民的法定義務。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年滿70歲、是學校老師或學生、有重大疾病、需照顧家人、或生活、工作有重大困難等,可以依法提出「拒絕擔任」的申請。

Q4: 國民法官制度能完全解決「恐龍法官」的問題嗎?

A4: 國民法官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重要一步,但可能無法「完全」解決。它能增加司法透明度,並引入多元觀點,但法官的養成、評鑑制度、法律本身的限制等結構性問題,仍需其他改革措施配套進行。

Q5: 作為一般民眾,如何客觀看待一個有爭議的司法判決?

A5: 建議在批評前,先保持審慎態度。可以透過司法院網站的判決書查詢系統,嘗試閱讀判決全文,了解法官做出判決所依據的證據和完整的法律理由。同時,應警惕媒體片面或情緒性的報導,多方比較資訊,以更全面的視角理解案件的全貌。

總結

「恐龍法官」的標籤,反映了人民對於司法公正的深切渴望,以及當判決與期待產生落差時的巨大失落。它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其根源混雜了司法官僚體系的封閉性、法律本身的侷限性、媒體生態的片面性,以及公眾與司法之間的知識鴻溝。

單純的指責無法帶來進步。國民法官制度的施行,無疑是台灣司法史上一次勇敢的嘗試,它為法院開啟了一扇窗,邀請人民走進來,親身參與並監督審判。然而,這並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一場成功的司法改革,必然是一場多面向的社會工程,它需要司法體系內部從選拔、養成到監督機制的徹底翻轉,也需要司法工作者放下身段,學習與社會溝通;同時,更需要媒體與社會大眾培養更高的法律素養,以理性、全面的視角,共同守望一個更值得信賴的司法體系。

資料來源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