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信箱裡出現一封來自警察局的掛號信,或是接到一通自稱是某分局員警的電話,要求您前往「協助調查」、「製作筆錄」時,心中難免會感到一陣慌亂與不安。當您收到警局通知書時,「我做錯了什麼事嗎?」、「這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嗎?」、「如果我不去會怎麼樣?」這些疑問瞬間湧上心頭。
事實上,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是許多人一生中可能都會遇到的法律程序之一,這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初始階段相當常見。它不必然代表您就是罪犯,但輕忽以對卻可能讓您在無意中損害自身權益。
本文將為您提供一份最詳盡的應對指南,從收到通知書的第一刻起,到完成警詢筆錄的最後一秒,一步步教您如何冷靜處理、看懂法律術語、捍衛自身權利,並客觀評估是否需要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讓您不再因未知而恐懼。
認識警察局通知書——這封信(或這通電話)代表什麼?
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首要之務是正確理解您收到的「通知」究竟是什麼。
警察局通知書的本質與目的
「警察局通知書」(有時也稱為「刑事案件到案說明通知書」或泛稱警察通知書)是司法警察機關(如各地區分局、派出所、刑事警察大隊等)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依法要求案件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正式文件。根據法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簡單來說,這是刑事案件偵辦流程的第一步。警方可能因為有人提告、檢舉,或是主動偵查發現某些線索,而需要請您通知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收到通知書,意味著您可能被警方認定為以下幾種身分之一:
- 犯罪嫌疑人: 警方有初步理由懷疑您可能涉入某件刑事案件。
- 證人: 您可能目擊了案發經過,或持有與案件相關的關鍵資訊。
- 關係人: 您的身分或所處情境與案件有關連,需要您提供資訊以拼湊事實全貌。
通知的形式除了最常見的書面掛號信件外,為了節省時間與郵資,警方也常以電話通知方式為之。
如何辨識真偽,避免詐騙陷阱?
現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冒充公務機關是其慣用伎倆。當您接到通知時,請務必保持冷靜,透過以下幾點查證其真實性:
- 檢查書面通知書細節: 一份正式的通知書會詳載以下資訊:
- 發文機關: 明確的警察局與分局全銜。
- 案由: 告知您因何案件被通知,例如「詐欺」、「妨害名譽」等。
- 被通知人個資: 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
- 報到時間與地點: 清楚的日期、時間及應前往的警局地址。
- 承辦人資訊: 負責該案件的員警職稱、姓名及聯絡電話。
- 分局長官防: 正式的機關印章。
- 主動回撥查證: 切勿直接回撥來電顯示的號碼。請自行透過網路搜尋該警察局/分局的官方電話,轉接至通知書上記載的承辦員警或單位,核對案件、案由及您的身分,這是最保險的做法。
- 注意關鍵警訊: 真正的警察通知,絕對不會在電話中要求您操作ATM、匯款、交付財物或提供網路銀行密碼。任何與金錢操作相關的要求,都是詐騙的警訊。
- 利用官方系統: 雖然目前網路上沒有所謂專門的通知書查詢服務,但若您對案件受理情況有疑慮,可嘗試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的「受理案件查詢」系統,利用相關資訊進行查詢。
釐清法律文件:通知書、傳票、拘票、存證信函大不同
許多人會將警局通知書的性質與地檢署傳票混為一談,這四種常見的法律文件功能截然不同,正確區分至關重要。
文件類型 | 發文機關 | 主要目的 | 法律效力與後果 |
---|---|---|---|
警察局通知書 | 警察機關 | 偵查前的案件調查,通知關係人到場「詢問」以製作筆錄。 | 屬行政程序,但具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未到,警方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到案。 |
傳票 | 地檢署(檢察官) 或 法院(法官) |
偵查中或審判中,傳喚被告、證人等到偵查庭或法庭接受「訊問」。 | 司法程序的正式傳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檢察官或法官得簽發「拘票」。 |
拘票 | 檢察官 或 法官 | 強制命令,授權司法警察將無故未到庭或符合特定條件之人強制拘提到案。 | 具有強制力,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接到傳票卻不到,就可能收到這份「強制到場令」。 |
存證信函 | 個人 或 公司行號 (透過郵局寄發) |
用於向對方表達特定立場或要求(如催款、解除契約),並由郵局存證,作為已盡告知義務的書面證據。 | 本身不具法律強制力,但可作為未來訴訟中的有力證據。 |
收到通知後的第一步——該去嗎?不去會怎樣?
答案非常明確:除非您已事先聯繫承辦員警並獲準請假,否則務必準時到場。
這份通知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任意缺席將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其嚴重程度取決於您的身分。
身分:犯罪嫌疑人
如果通知書上載明您是「犯罪嫌疑人」,或提及您可以選任辯護人等字樣,這代表警方懷疑您與某刑事案件有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規定,經合法通知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動用國家公權力將您強制帶回警局。若案情重大或情況緊急,甚至可能被發布通緝。
身分:證人
若您收到的是「警察局證人通知書」,代表警方需要您以第三方的角度協助還原案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證人亦有到場作證的義務。若您無故缺席,警方同樣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您到場。
如何合法「請假」或「改地點」?
- 請假(改期): 如果報到當天確實有重要事務(如預定的手術、重要考試、出國行程)而無法前往,務必提前致電通知書上的辦案警員,誠懇說明理由並協商更改時間。多數情況下,只要理由正當,警方都會同意改期。切勿一聲不響地直接缺席。
- 報到地點太遠: 如果您住在臺北,卻收到高雄警方的通知書,長途跋涉確實是一大負擔。此時,您有權利致電承辦員警,聲請「移轉管轄」,請求將案件移交至您戶籍地或居住地附近的警察局進行詢問。這樣做的好處不僅是方便,未來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開庭地點也可能因此改在離您較近的地方法院。
- 若員警拒絕移轉管轄: 萬一員警不同意,建議您仍應按時到場。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您可以正式向員警提出「請於筆錄中註明本人聲請移轉管轄至OO警察局」,將您的請求白紙黑字地記錄下來,以保障您未來的權益。
警詢筆錄全攻略——流程、權利與應對技巧
當您要做警詢筆錄時,請務必記得,這是您在刑事案件中第一份正式的官方陳述,其內容對後續的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判有著深遠的影響。因此,謹慎應對至關重要。
警詢流程與您的基本權利
當您抵達警局,員警在開始詢問前,依法必須告知您以下權利(即「權利告知」):
- 所犯罪名: 告知您涉嫌的罪名。
- 緘默權: 您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 選任辯護人權: 您有權聘請律師到場陪同。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您可以請求警方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
整個詢問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這是為了保障您的陳述不被曲解,也是監督警方依法行事的機制。
回答問題的策略與技巧
警詢筆錄通常採「一問一答」形式,員警提問,您回答,另一位員警將您的回答逐字輸入電腦。
- 聽清楚,想明白,再回答: 不要急於回答,確保您完全理解問題的含義。若不清楚,可以請員警再重複或解釋一次。
- 針對問題,直接回答: 警詢時應盡量只回答問題本身,避免過度延伸或主動提供未被問及的資訊,以免言多必失。
- 誠實為上,但避免揣測: 對於確定的事實,應據實陳述。對於不確定或不記得的事情,請直接回答「不知道」或「不記得」,這比模糊的「印象中」、「好像是」等推測性詞語要好得多。在法律上,模糊的肯定可能被視為一種確認。
- 行使緘默權: 緘默權是您的憲法權利。若您認為情況複雜,或擔心說錯話,可以明確向員警表示「我要行使緘默權」。一旦聲明,除了核對基本個資外,您可以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但須注意,緘默權是「全有全無」,一旦開始回答實質問題,就可能被視為放棄緘’默權,不能再挑問題回答。
筆錄的最後防線:核對與簽名
筆錄製作完成後,員警會將其列印出來,請您閱讀並簽名。這是您最後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把關機會。
- 逐字逐句,仔細核對: 務必仔細閱讀筆錄上的每一個字,確認筆錄過程中的內容是否與您口頭陳述的意思完全一致。
- 有誤即改: 若發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語意被曲解的地方,您有權立即要求員警更正。
- 可以拒絕簽名: 如果員警拒絕修改,或您對筆錄內容仍有疑慮,您可以拒絕在筆錄上簽名。雖然即使您未簽名,若全程錄音錄影內容可證明筆錄的真實性,該筆錄仍可能具備證據能力,但拒絕簽名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立場表達。
關於夜間詢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原則上禁止在夜間(日落後至日出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詢問。除非有急迫情況,或經您本人同意。若警方在晚間邀約您,您可以主張在日間精神狀態較佳時再進行,以確保您的陳述是在思慮清晰下做出的。
律師的角色——我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這是一個需要審慎評估的問題。雖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律師,但在特定情況下,律師的陪同能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律師陪同的五大好處
- 提供即時法律建議: 律師能協助您理解案件的法律爭點,分析員警問題背後的意圖,並建議最佳的答辯方向。
- 確保您的權利不受侵害: 律師會全程監督詢問過程是否合法,並在您需要時提醒您行使緘默權等權利。
- 防止不當或誘導性詢問: 若員警使用帶有暗示、預設立場或不恰當的問話方式,律師會立即提出異議,中斷不當詢問。
- 穩定您的情緒,增加信心: 有專業人士在場,能大幅降低您的緊張與不安,讓您能更冷靜、自信地陳述事實。
- 協助審閱筆錄內容: 律師會以專業的眼光協助您核對筆錄,確保記錄的精確性,避免任何對您不利的文字漏洞。
家人可以陪同嗎?
這取決於您的身分:
- 如果您是被害人: 根據法律規定,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人員或您信賴之人(如朋友、伴侶),經您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如果您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在偵查階段(警局、地檢署),為了避免妨礙偵查,法律上**只允許您的辯護人(也就是律師)**在場陪同。家人、朋友等通常不被允許進入詢問室。
律師陪同的費用
律師陪同警詢的費用通常以時計費,根據如雷皓明律師等法律專家在其網站文章分享的資訊,市場行情約在新臺幣 6,000 元至 10,000 元之間。費用會因律師的知名度與經驗、案件的複雜程度、是否為夜間或假日出勤、地點的遠近等因素而有所浮動。
若預期筆錄時間較長,或後續極可能進入訴訟程序,有些事務所也提供涵蓋整個偵查階段(警詢、偵查庭)的套裝方案,費用可能落在新臺幣 60,000 元至 150,000 元不等,相對單次計時可能更為划算。建議您可以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瞭解自身案件狀況後再做決定。
筆錄的後續與影響
完成警詢筆錄後,案件並未結束,而是進入了下一個階段。
警詢筆錄的法律效力
這裡需要區分兩個概念:「證據能力」與「證據力」,釐清警詢筆錄證據能力與其可信度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 證據能力(可否當證據): 只要筆錄是依法定程序製作,沒有刑求、威逼利誘等違法情事,通常都具備證據能力,可以被拿到法庭上當作警詢筆錄證據使用。
- 證據力(證據的可信度):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9號解釋,法院不得以被告在警詢中的自白或被害人的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這意味著,檢察官仍需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筆錄內容的真實性。
- 重要警示: 儘管單憑筆錄無法定罪,但若您在警詢、偵查庭、法庭上的陳述前後矛盾、反覆不一,將會嚴重打擊您的可信度,讓檢察官與法官對您的說法產生極大的懷疑。
後續流程與時程
- 提告後多久會收到警局通知? 關於多久會收到警局通知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標準答案。時間長短取決於提告人何時報案,以及該警局的案件量與處理效率。您通常是收到通知書後,才確定自己被告。
- 警詢後的下一步: 警方會將您的筆錄連同其他調查證據,一併移送至地檢署。接下來,將由檢察官接手偵辦,並可能再次傳喚您到「偵查庭」說明。偵查結束後,檢察官會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若被起訴,案件才會正式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常見問題(FAQ)
Q1:警察局通知書會不會是詐騙?如何查證?
A:接到通知後,請勿依對方提供的電話回撥。應自行上網查證該分局的官方總機,致電核對承辦員警、案由等資訊,或利用政府官方網站的查詢服務。真正的警察絕不會要求您操作ATM或匯款。
Q2:報到地點太遠,我該如何處理通知書怎麼辦?
A:您可以主動致電辦案警員,聲請「移轉管轄」至您居住地附近的警局。若遭拒,可在做筆錄時要求在筆錄中註記您的聲請。
Q3:我可以不去警局做筆錄嗎?會有什麼後果?
A:不可以。無正當理由缺席,不論是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警方都可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您到案。
Q4:家人可以陪我去做筆錄嗎?
A:如果您是「被害人」,可以。如果您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警局偵查階段,依法只有律師可以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Q5:做筆錄時說錯話怎麼辦?會不會直接被定罪?
A:單憑警詢筆錄有限的證據力,尚無法直接將您定罪,還需要其他補強證據。但前後不一的陳述會嚴重損害您的可信度。因此,在筆錄完成前,務必仔細核對並要求更正任何錯誤。
Q6:提告後大概多久會收到警局通知?
A:沒有固定時間,短則一兩週,長則數月,完全取決於警方受理與處理案件的進度。
Q7:律師陪同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A:通常以時計費,每小時約新臺幣6,000至10,000元。費用會因律師、案件、時間、地點等因素而異。建議與律師詳細洽談。
結論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固然令人心生壓力,但它也是一個讓您澄清事實、捍衛自身權益的機會。面對這道法律程序的課題,最重要的心法是**「冷靜、查證、準備、求助」**。保持冷靜,避免自亂陣腳;謹慎查證,杜絕詐騙可能;充分準備,瞭解自身權利與應對之道;並在必要時,勇敢向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法律是保護人民的工具,但前提是您必須懂得如何使用它。希望這份詳盡的指南,能成為您在面對警局通知書時的一盞明燈,助您從容、有智慧地走過這段歷程,確保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完整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