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夫妻贈與節稅?等等!先搞懂「這條款」,否則兩年內全部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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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無論是為了共同的財務規劃、資產配置,或是單純表達心意,都是相當普遍的財務活動。許多人普遍存有「夫妻贈與免稅」的印象,認為不論是贈與現金、股票還是房地產,都不會產生任何稅負。然而,這個觀念只對了一半。雖然法律確實給予夫妻間的贈與行為極大的稅務優惠,但若未深入了解相關細節,特別是在處理房地產移轉時,仍可能面臨意料之外的稅金,甚至因申報不慎而遭到罰鍰。

本文將深入探討夫妻贈與所涉及的各層面稅務規定,從最基本的贈與稅,到不動產移轉必定會遇到的契稅、土地增值稅,再到影響未來出售獲利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為您提供一份完整、清晰的稅務指南,助您在進行財產規劃時,能合法節稅並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一、贈與稅:原則上完全免稅,但申報規定有別

關於夫妻贈與,最核心的稅法規定來自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其中明確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這意味著,無論贈與人贈與的財產是銀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黃金,還是價值高昂的房地產,其金額大小為何,在法律上皆不需要繳納贈與稅,其應納贈與稅額為零。

然而,「免稅」不完全等於「免申報」。是否需要向國稅局等稽徵機關申報,取決於贈與的財產類型:

現金贈與:原則上免申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的對象,排除了第20條所規定的「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因此,單純的夫妻間現金轉帳,即使金額超過每人每年贈與他人財產總值的免稅額$244萬元新台幣,本法規定並無強制申報的義務。

【實務提醒】:雖然法律未強制,但若受贈的配偶在短期內有大筆資金用途,例如計畫用這筆錢向其他親屬(如公公)購買房地產給兒子(構成二親等內買賣),國稅局可能會要求提出資金來源證明。此時,若能出示先前夫妻贈與的「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便能有效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避免該筆買賣被視為另一種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因此,即使是現金贈與,主動申報以取得證明文件,可視為一種穩妥的作法。

不動產(房地產)及其他需登記之財產贈與:強制申報

如果贈與的標的是房地產、上市公司股票等需要辦理產權過戶的資產,則必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雖然最終稅額為零,但過戶機關(如地政事務所)會要求受贈人必須出示國稅局核發的「贈与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贈与稅免稅證明書」,才能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若未申報,過戶程序將無法進行。

二、房地產贈與衍生的三大稅負

將房地產贈與給配偶時,真正的稅負成本來自於地方稅,主要包含以下三種:

(一) 契稅:房屋贈與的必要成本

許多人對於贈與房屋後收到契稅稅單感到困惑。關鍵在於,「贈與稅」與「契稅」是依據不同法律(前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後者為《契稅條例》)、由不同機關(前者為國稅局,後者為地方稅捐稽徵處)課徵的兩種稅。

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不動產的「贈與」是契稅的法定課徵原因之一,屬於其課稅範圍,且條例中並無任何夫妻間贈與可以豁免的條款。因此,將房屋贈與給配偶,受贈方即為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繳納契稅。

  • 稅率:贈與契稅的稅率為房屋評定價值的 6%。
  • 申報期限:受贈人應於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的規定期限內申報。
  • 罰則:若未在期限內申報,每逾期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況,除補稅外,還可處1至3倍的罰鍰。

【計算範例】

假設丈夫將一棟房屋贈與給妻子,該房屋的評定現值為新台幣$200萬元,則妻子需繳納的契稅為:

2,000,000 × 6% =120,000$

(二) 土地增值稅:可選擇不課徵,但稅負會遞延

土地的部分則涉及土地增值稅(簡稱土增稅)。根據《土地稅法》第28-2條,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裡的關鍵字是「得申請不課徵」,它代表的意義是「遞延」而非「免除」。也就是說,這次贈與當下可以選擇暫時不繳納,但這筆稅負會跟著土地轉移給受贈的配偶。

未來影響:當受贈的配偶未來要將這筆土地出售給第三人時,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將會追溯到贈與方原取得時的地價,而非受贈時的地價。這將導致未來出售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較低,可能需要繳納更高的土地增值稅。

情境 土地增值稅處理方式 未來影響
夫妻間贈與土地 可向稅捐稽徵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負被延後到下一次移轉時才繳納。
受贈配偶未來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 以「第一次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全部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稅。 由於計算基礎較低,漲價總額可能更高,導致應納稅額增加。

(三) 印花稅及地政規費

辦理房地產贈與過戶時,還需繳納其他費用,包含:

  • 印花稅:贈與契約書(公契)需按不動產價值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 地政規費: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需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等。

三、房地合一稅的特殊規定: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自房地合一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後,夫妻贈與不動產對未來出售時的所得稅有重大影響。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房屋土地,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配偶贈與前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將直接影響不動產交易損益的計算。

這項規定提供了極大的稅務規劃彈性。

  • 適用新舊制:若丈夫是在104年12月31日前(房地合一舊制時期)取得房地產,並在新制實施後贈與給妻子。未來妻子出售時,因為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回丈夫的原始取得日,將有權選擇適用計算方式較可能有利的舊制(依公告現值計算增值,僅就房屋部分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 適用優惠稅率: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與持有期間長短密切相關,持有越久稅率越低。合併計算持有期間,有助於適用較低的稅率(例如,持有超過10年稅率為15%)。

【比較】

  • 配偶贈與:持有期間可從原始取得方開始計算。
  • 非配偶贈與(如贈與給子女):持有期間一律從受贈日重新起算,未來出售時將直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且短期持有的稅率極高(2年內45%)。

四、夫妻贈與的策略性運用與注意事項

  1. 加速對子女的贈與:夫妻可善用贈與免稅,將一方的財產先贈與給另一方,再由兩人分別以各自的名義,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度贈與給子女(例如兒子),等於一年可免稅移轉488萬元給下一代。
  2. 活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有「一生一次」的限制。若一方已使用過此優惠,可先將房地產贈與給尚未使用過的配偶,再由該配偶以自己名義出售,即可再次適用10%的優惠稅率。
  3. 注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追溯條款: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即死亡的義務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其配偶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舉是為了防堵重病時利用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透過夫妻贈與規劃節省遺產稅,務必及早進行。
  4. 離婚財產分配:若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書所載明的內容進行財產分配,屬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屬於贈與,免課贈與稅。但若在協議書外有額外的財產移轉,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行為,進而需要課徵贈與稅。

常見問題 (FAQ)

Q1: 夫妻之間轉帳現金超過244萬元,真的完全不用申報也不用繳稅嗎?

A: 正確,不用繳納任何贈與稅。根據法律,您也無須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但若考量到未來可能需要證明這筆資金的合法來源,主動申報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會是一個更周全的作法。

Q2: 我把房子贈與給太太,為什麼還要繳納一筆高額的「契稅」?這不是免稅嗎?

A: 「免稅」指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贈與稅」。而「契稅」是根據《契稅條例》課徵的地方稅,只要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贈與移轉,就必須繳納,該條例並未對夫妻關係提供豁免。因此,繳納贈與稅和契稅是兩回事,不可混淆。

Q3: 夫妻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代表未來賣掉時稅金比較少?

A: 不一定。這只是將稅負延後繳納。由於未來出售時,計算土地漲價的起點會被推前到贈與發生之前,這可能導致計算出來的漲價總額更高,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反而更多。這是一個應繳納稅款時間點的選擇,而非絕對的節稅。

Q4: 先生在過世前一年將所有財產贈與給我,這樣就可以完全規避遺產稅了嗎?

A: 不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的義務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會被全數追溯並計入其遺產總額中,用以計算應納的遺產稅。這種最後時刻的贈與無法達到規避遺產稅的目的。

總結

總體而言,「夫妻贈與」是一項極具價值的財產規劃工具,但其稅務規則遠比表面上「免稅」二字來得複雜。民眾在進行規劃時,應謹記以下核心要點:

  • 贈與稅:雖然免稅,但房地產等過戶需求使得申報成為必要程序。
  • 房地產稅負:契稅是立即且無法規避的成本;土地增值稅可遞延但無法消失,需權衡當下與未來的現金流。
  • 未來稅負影響:贈與行為會影響到日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及身故時的遺產稅計算。

由於稅法環環相扣,且涉及個人具體的財務狀況與家庭目標,強烈建議在做出重大財產移轉決定前,諮詢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代書),進行全面的評估與規劃,確保在享受稅務優惠的同時,也能保障自身的權益,真正實現財富的順利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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