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搬報警有用嗎?別再白忙一場!律師教你合法趕走租霸

房客不搬報警有用嗎?別再白忙一場!律師教你合法趕走租霸

身為房東,最讓人頭痛的惡夢莫過於遇到惡房客,也就是俗稱的「租霸」——房客租約到期卻拒不搬遷,甚至長期不繳房租。在心急如焚的情況下,許多房東的第一個念頭就是房客不搬報警,或找里長協調,甚至考慮自行換鎖、斷水斷電,希望能迅速解決問題。然而,這些看似直接的手段,不僅多半無效,更可能讓房東從有理的一方,瞬間陷入觸法的困境。

事實上,租賃糾紛在法律上屬於「民事」範疇,而非警察職權所能干預的「刑事」案件。本文將深入解析房客不搬遷的正確處理方式,從法律程序的角度,提供一套完整、合法且有效的自保攻略,說明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收回房子,幫助房東循序漸進地收回房產、保障自身權益,並徹底釐清報警的適用時機與限制。

釐清最大迷思:房客不搬走,報警有用嗎?

答案是:基本上沒有用。

許多房東誤以為房客「霸佔」房屋,就是侵占,可以請警察將其驅離。然而,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民事糾紛 vs. 刑事案件

租客因租約到期不搬離,或積欠租金,本質上屬於民事上的「房屋租賃契約不履行」。警察的職責是維護治安、處理刑事案件,對於民事糾紛,他們沒有介入的公權力,最多只能在現場勸導、調解,但無權強制房客搬家。

不構成刑事犯罪

  • 侵占罪:此罪的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意圖將代為保管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房客不可能透過佔用就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不構成侵占。
  • 竊佔罪:此罪通常指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但由於房客最初是透過合法的租賃契約取得房屋使用權,後續不搬走的行為屬於民事違約,實務上很難被認定為刑事竊佔。

那麼,什麼時候可以報警?

只有當房客的行為升級為刑事犯罪時,報警才有效。這種新聞案例並不少見,但房東可以報警的前提是承租人違反了刑事法律規定。例如:

  • 房客在屋內進行吸毒、聚賭等違法活動。
  • 房客惡意毀損房屋結構或設備(刑法毀損罪)。
  • 房客對房東進行言語恐嚇或施加暴力(刑法恐頜罪、傷害罪)。

即使在這些情況下,警察的介入也僅限於制止當下的犯罪行為和蒐證,並不會處理「遷讓房屋」這個核心的民事問題。這個人的民事問題,房東最終仍需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房東的紅色警戒區:法律絕不容許的三件事

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房東務必保持冷靜,切勿因一時氣憤而採取以下激烈手段,否則可能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雙重風險。這類新聞時有所聞,但房東可以做的選擇有限。

不可擅自換鎖、斷水斷電

此舉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即使房屋是房東的,但在租賃關係(即使已終止但對方未遷出)存續期間,房客仍有其居住使用的權利。強行斷水斷電或換鎖,剝奪其使用權,即構成違法。

不可擅自進入屋內、清空物品

未經房客同意或法院判決,擅自進入其租屋處裡面、清空房客東西,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若進一步將房客的物品搬走或丟棄,更可能構成「竊盜罪」或「毀損罪」,後果非常嚴重。

不可言語恐嚇或暴力相向

無論多麼憤怒,使用威脅言語或暴力行為,只會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境地,並給對方提告的理由。

房東禁區行為 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 正確做法
換鎖、斷水斷電、拆門 刑法「強制罪」 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擅自進入房屋、搬動財物 刑法「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毀損罪」 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人員處理房客財產。
言語威脅、暴力衝突 刑法「恐嚇罪」、「傷害罪」 全程依法處理,避免正面衝突。

合法取回房屋的正規五大步驟

遵循法律程序雖然看似耗時,卻是唯一能確保萬無一失、徹底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一步:書面催告 (存證信函)

當房客開始不繳房租時,在口頭或通訊軟體提醒無效後,應立即採取正式的書面催告,最佳工具就是「存證信函」。

作用

由郵局存證,證明房東已在特定時間,將特定內容的文件通知對方,是未來訴訟中極為重要的證據。

內容要點

  1. 明確寫出雙方姓名、租賃標的地址。
  2. 說明房客自何時起積欠租金,累計金額多少。
  3. 訂定一個相當的期限(例如7至10天內)要求其支付。
  4. 明確告知若逾期未付,將依法終止租約。

第二步:合法終止租約

當催告期限已過,房客仍未支付,房東便取得了終止租約的權利。

  • 終止要件: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房客積欠的租金額總額達到「兩個月」(以擔保金抵充後仍欠兩個月),房東即可終止租約。
  • 終止程序:房東必須再次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達「終止租約」的意思。根據該條例第10條規定,房東必須在終止前30日以書面通知房客。也就是說,這封信函寄出後,租約將在30天後正式終止,給予房客緩衝期。
  • 特別注意「不定期租約」:若租約到期後,房東仍繼續收取承租人繳房租,租約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房東將極為被動,根據《土地法》第100條,除非有特定條件(如收回自住或重建、房客違法使用、欠租達兩個月等),否則幾乎無法單方面終止租約。因此,一份明確的書面契約非常重要,房東應極力避免此情況發生。

第三步:提起「遷讓房屋」民事訴訟

租約依法終止後,若承租人依然拒不搬遷,下一步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聲明:在起訴狀中,房東應同時提出三項請求:

  1. 請求遷讓房屋:要求房客將房屋返還。
  2. 請求給付積欠租金:要求房客支付到租約終止日為止的所有欠款。
  3. 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要求房客支付從租約終止後到實際搬離日為止,因無權佔用房屋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通常比照原租金計算)。

法院受理後,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若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審判程序。

第四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出租人取得勝訴判決,且對方未上訴,判決確定後,如果房客還是不搬,房東便可拿著勝訴判決書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程序:這一步才是真正動用國家公權力的環節。

  1. 現場履勘:法院書記官會會同房東、管區員警(維護秩序)、鎖匠到現場,確認屋內狀況、有無遺留物。
  2. 定期遷讓:法院會訂定一個日期,通知房客必須搬離。
  3. 強制遷讓:若屆期房客仍不搬,法院人員就會在指定日期,強制將房客與其物品遷出房屋,並將房屋點交還給房東。

第五步:合法處理遺留物

房客被強制遷出後,其在租賃物中遺留的物品並非廢棄物,房東不可擅自丟棄。

處理方式

法院會將遺留物進行「造冊」並點交給房東保管(保管費用由房客負擔)。後續可由法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用以抵償房客的欠租與執行費用。若拍賣不成(流標),則由房東承受該物品,整個程序才算終結。

預防勝於治療:房東的超級護身符——「租約公證」

上述法律程序曠日廢時,有沒有更快的方法解決房客租約到期的問題?有,那就是在簽約時就辦理「公證」。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雙方可至法院公證處或找民間公證人,辦理租約公證,並在公證書上特別註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巨大優勢

  • 跳過訴訟:當房客欠租或期滿不搬時,房東無需再經過漫長的民事訴訟(上述第三步),可直接憑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進入第四步)。
  • 節省時間與金錢:這能省下至少數個月甚至超過一年的訴訟時間,以及可觀的律師費用。
  • 嚇阻作用:公證本身對房客就有強大的心理約束力,能有效過濾掉潛在的惡房客。

雖然公證需要支付數千元的公證費,但相較於未來可能耗費的訴訟成本與心力,若有疑問可諮詢專業律師,這筆投資絕對是保障出租人權益最划算、最有效的方式。

常見問題 (FAQ)

Q1: 租客只欠繳水電、管理費,但房租都按時繳,可以終止租約嗎?

A: 這取決於您的租賃契約。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由房客負擔這些費用,並將其視為租金的一部分,且積欠租金額已達兩個月租金總額,在經過催告後,房東依法可以終止租約。因此,在簽約時將這些款項的責任歸屬寫清楚非常重要。

Q2: 租約到期後,我心軟繼續收了幾個月租金,會怎麼樣?

A: 您的租約將極有可能被法律規定認定為「不定期租賃」。這對房東非常不利,因為您將失去隨時終止租約的權利,未來若想收回房屋,將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嚴格限制,難度大增。建議租約到期前就明確與房客溝通是否續約,並簽訂新的書面合約。

Q3: 房客半夜跑路了,但留下一屋子雜物,我可以自己清掉嗎?

A: 不可以。即使房客跑路,這些物品的所有權仍屬於他。您仍需透過正規法律途徑,也就是「遷讓房屋」訴訟及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由法院來處理這些遺留物。若擅自丟棄,房客日後若現身,您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總結

面對租客不繳房租又不搬的困境,房東應謹記,「依法行事」是唯一的護身符。切勿因一時衝動而採取非法手段,關於房客不搬報警是否有效也已釐清,它並非解決問題的萬靈丹。正確的處理流程環環相扣:從存證信函的催告、合法終止租約,到最終的法院訴訟與強制執行,每一步都至關重要。

而最聰明的人,懂得在問題發生前就做好萬全準備。一份經過「公證」並載明強制執行條款的租賃契約,是您在出租市場中最堅實的盾牌,能讓您在面對糾紛時,掌握絕對的主動權,省時、省力、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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