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的司法制度下,當我們談到「案底」時,常常會連結到「前科紀錄」。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被警方帶回警局或是遭他人刑事告訴,就會馬上留下前科;但事實上,法律上對於「前科」與「案底」有明確且相當複雜的區別。
另一方面,是否能申請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也與是否存在「前科紀錄」及「案底」息息相關。以下內容將綜合整理相關法律規定、操作方式及實務見解,期望為大眾提供一篇兼具深度與廣度的完整文章,讓您更清楚掌握「案底」與「前科」的意涵,以及如何查詢、消除與應用。
什麼是「前科」、「案底」?
1. 案底:司法機關內部的全部刑事案件紀錄
「案底」通常被視為某人曾涉入刑事案件的整體記錄。此紀錄不論最終是否被判處有罪、無罪或不起訴、緩起訴等,只要案件曾進入司法程序,包含警方偵辦及檢方偵查,司法機關便會在內部系統留下相關資料。此類資料僅限特定司法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警務人員等)在辦案或偵查時調閱使用,一般民眾無權限、亦無法直接查詢他人的案底細節。
2. 前科:被法院判決有罪且確定之犯罪紀錄
「前科」則是當行為人經過司法審理,最終被法院判處有罪並確定,並會產生相應的刑事判決書,才會正式形成的犯罪紀錄。此紀錄與一般人熟知的「良民證」是否有註記密不可分,也因此大眾常常將「前科」與「良民證」畫上等號。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並非所有有罪判決都會顯示在良民證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列出了若干不予記載於良民證的情形,例如:緩刑未被撤銷、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科罰金後五年內無再犯等。這些情況雖然在內部系統上仍有「案底」,但並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前科紀錄」。
哪些情況下會留下前科紀錄?
依據通說,必須符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要件,才會產生前科。例如:
- 有期徒刑
被宣告六個月、一年或二年等有期徒刑(且無緩刑或緩刑被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即會形成前科。 - 無期徒刑、死刑
只要判決確定,自然留下前科紀錄。 - 拘役、罰金
理論上也是判決有罪,但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單純「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不會顯示在良民證上;但在司法人員系統,行為人仍有「案底」。 -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與上點類似,若已易科罰金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該筆紀錄也不會載入良民證。 - 緩刑
只要在緩刑期間內未被撤銷,最終也不會被記載於良民證中;然而在司法院內部系統的「案底」仍然存在。
案底與前科的差異比較(表格)
以下以表格方式整理「前科」與「案底」的異同,方便快速掌握重點:
項目 | 定義 | 查詢對象 | 是否影響良民證 | 實務範例 |
---|---|---|---|---|
案底 | 涉及刑事案件(含未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刑、有罪等)的內部紀錄 | 限司法機關與特定人員 | 不直接影響良民證 | 即便最後無罪,仍會留在司法機關之內部系統 |
前科 | 法院確定判決有罪的紀錄 | 一般民眾可透過良民證掌握 | 會因刑度或法律規定而可能不記載於良民證 | 例如拘役、罰金、緩刑期滿無撤銷的情況,不會顯示在良民證 |
緩刑與前科的關係
1. 什麼是緩刑?
依《刑法》第74條,若行為人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同時符合如下條件,法官得裁量宣告二年至五年不等的緩刑:
- 初犯或五年內無前科紀錄
- 犯罪情節較輕微或符合和解情況
- 法官認為暫時不執行刑罰更能達到更生目的
2. 緩刑期間滿之後
在緩刑期間內,如行為人未再犯嚴重罪行導致緩刑撤銷,期滿後即視為刑之宣告失效,亦即「視同未受刑」。此時良民證上並不會出現前科紀錄。
3. 暫緩執行的意義
緩刑並不代表完全無罪,而是「暫緩執行」刑罰。若在緩刑期間又犯其他罪,法院得撤銷先前的緩刑宣告並執行原刑,才會真正留下前科紀錄。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與前科的銜接
1. 良民證不會記載的情形
求職者可能會擔心前科是否會顯示在良民證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以下七種情形不會記載於良民證:
序號 | 不予記載情形 | 法源依據 |
---|---|---|
1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1款 |
2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同條例第6條第2款 |
3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同條例第6條第3款 |
4 | 受免刑之判決者 | 同條例第6條第4款 |
5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同條例第6條第5款 |
6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同條例第6條第6款 |
7 | 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同條例第6條第7款 |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申請
- 線上申請:部分縣市警察局支援線上申請,須透過政府網站進行身分認證並支付行政規費。
- 臨櫃申請:攜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警察局外事科辦理,填寫申請書並繳費。
- 申請結果:若符合法定不予核發的情形(如通緝中或仍在服刑),將被駁回;否則核發的證明文件上顯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查詢案底的管道與流程
1. 一般民眾可否直接查詢他人案底?
一般民眾並無法在警察或檢方系統中直接查詢他人的完整刑案資料。惟可以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公開的裁判書。只要有被告姓名、關鍵字(犯罪類型或法條)等資訊,便有機會搜尋到特定判決。
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使用步驟
- 進入系統:搜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點選裁判書查詢:輸入對象姓名全名作為關鍵字。
- 進階檢索:若姓名過於常見,可在「更多條件查詢」中,加入「裁判案由」、「判決主文」或「全文內容」的關鍵字(例如:內線交易、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也可選擇案件所在地區的法院進行篩選。
- 再檢索:於初步得出的查詢結果中,再度輸入對象姓名篩除無關案子,進而比對事實內容是否符合想查詢的個案。
3. 本人查詢
若是當事人自己想確認是否有前科,最直接辦法是自行申請良民證,或至地檢署提出刑案紀錄調閱申請(需具正當理由)。但並非所有人都能無條件查詢,例如要查他人資料,即可能遭拒。
4. 徵信社及民間調查
民間如徵信社或背景調查公司,往往透過人脈資源及公開資訊進行搜尋;然而也得遵守個資保護、偵探業管理及隱私規範,並非能隨意取得全面的司法內部資料。
緩刑與案底多久會消除?
1. 緩刑期內遵守法律義務
若法院宣告緩刑2年至5年不等,只要在該期間內並無故意犯罪導致緩刑被撤銷,期滿後視同未受刑。此時雖在司法院內部的「案底」紀錄仍存在,但良民證上並不會顯示。
2. 前科銷除
-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不會列在良民證中。
- 未達有期徒刑宣告:如僅為罰金或拘役,同樣不會記載於良民證。但案底仍存於司法機關內部。
- 少年案件: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83條之二所定條件,將得以塗銷紀錄,不影響未來申請良民證。
常見問題(FAQ)
Q1:若只是被告,就有案底嗎?
A1:只要進入刑事程序(如被提起告訴、移送偵辦),在司法機關內部系統即會留有紀錄,也就是俗稱的「案底」。但這並不代表一定會留下「前科」。只有確定有罪判決才會產生的前科紀錄。
Q2:只有案底會影響求職或申請出國簽證嗎?
A2:單純「案底」對一般人的生活日常影響不大,因為並不會反映在良民證上。一般公司或機關並無權限直接查詢您的案底;不過若職位屬高敏感性(如公職、教師、保全),單位可能有規定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而良民證只能顯示是否有「前科」,無法查到「案底」的詳細內容。
Q3:有緩刑還需要繳納罰金嗎?
A3:依法院判決的具體情況而定。有些判決同時宣告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又同時宣告緩刑。若緩刑未被撤銷,最終並不需要真的入監,亦無須履行易科罰金的金額;但在緩刑期間如發生撤銷事由,依原判決內容執行罰金或徒刑。
Q4:我曾經被判罰金,現在又被告了,是否會影響良民證?
A4:罰金之宣告通常不記載於良民證;但若在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可能無法享受「不記載」的優惠。另外,如果本次犯罪較嚴重,也可能導致法官在量刑時考量您之前曾受過處罰。
Q5:若想刪除司法院網站上的判決書內容,可以嗎?
A5:司法院基於公共資訊及司法透明,原則上不會刪除確定判決書。但若涉及重大隱私或敏感資訊,可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匿名化、遮蔽部分個資。然而,核心事實與法律判斷通常仍會保留。
總結
「案底」與「前科」在臺灣刑事法制下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也對個人的求職、出國、升學等各方面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簡而言之,案底指涉入過刑事程序的內部紀錄;前科則需經確定有罪判決後才會產生,並會影響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然而,即便已形成「前科」,亦非終生跟隨。有些情況下(如緩刑期滿未撤銷、易科罰金五年內未再犯),在法定要件達成後,可避免或排除於良民證紀錄之外。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減少民眾對「被告就有前科」的誤解,也能讓當事人清楚在司法程序各階段應採取的因應措施。
若您目前正面臨刑事案件,或不確定自己的案件紀錄是否影響到就業或出國簽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諮詢服務單位,以釐清自身權益並及早制定合適的應對策略。
資料來源
- 被判緩刑前科會留案底嗎?緩刑期滿前科會不會有紀錄? –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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