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2年7月1日正式上路後,「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成為了不動產房市最受關注的議題,也在網友間引起大量討論。這項政策的重點旨在打擊投資客的短期投機炒作行為,抑制房價異常波動,讓預售屋市場回歸居住本質,保障自住客的權益。
然而,「禁止換約」並非完全沒有彈性,法規中也明訂了特定的豁免條件與內容。對於許多在法規上路前已購入或正考慮購買房子的民眾來說,了解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合法換約,以及整個流程如何進行,顯得至關重要。
本文將為您全面解析預售屋換約的最新規定、兩大類豁免情況、詳細的申辦流程、相關稅費成本以及常見問題,讓您一次掌握所有關鍵資訊。
新法核心:不溯及既往原則
首先,需要釐清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這意味著《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的效力是以112年7月1日為分界線。
- 112年6月30日(含)前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不受新法限制。無論您是原始買方,還是從他人手中接手的換約戶,未來若要再次轉售,皆可依照過去的模式自由換約,無需向政府申請。
- 112年7月1日(含)後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則完全適用新法規定,原則上不得轉售或讓與給第三人,除非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
在深入探討之前,也需區分「預售屋紅單」與「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謂「預售屋紅單」是指購屋預約單,早在實價登錄2.0時(110年7月1日)就已被禁止轉讓。而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所規範的,是已正式簽約的「預售屋買賣契約」。
預售屋可合法換約的兩大類情形
對於在112年7月1日後取得預售屋的買方,若想轉售,必須符合以下兩大類、共十種法定情況。
第一類:免經申請即可轉讓
以下情況的預售屋換約,屬於家庭或法律關係的自然變動,買受人無需向地方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提出申請,可直接備妥證明文件後,與建商辦理換約手續。
- 配偶之間:夫妻間的相互轉讓。
- 直系血親之間:例如父母轉讓給子女,或子女轉讓給父母。
- 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例如兄弟姊妹之間的轉讓。
- 法人合併:因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法承受。
- 法人清算:法人解散清算後,根據清算結果進行的財產歸屬移轉。
- 繼承:買受人於簽約後亡故,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成為新的屋主。
第二類:需申請核准才可轉讓
注意事項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以下六種情況被認定為買受人發生非自願性的重大變故,導致無力負擔後續款項與未來成屋的房貸。買受人必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預售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例如台北、桃園、高雄)地政局(處)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函後,才可進行銷售與換約。
- 非自願離職且失業逾半年: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而失業,且此狀態持續超過六個月仍未就業。
- 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經診斷需要六個月以上的全日照顧。此處的「家庭成員」包含買受人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未成年兄弟姊妹。
- 本人或家庭成員的房屋因災害毀損:導致房屋無法繼續居住,須另行租屋。
- 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死亡,或受到需要六個月以上全日照顧的重傷害。
- 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決定不保留該戶預售屋而欲轉售。
- 共同買受人間的轉讓:例如朋友或情侶共同購買一戶,後因故需將產權轉讓給其中一方或數方。
特別注意:依上述六種情況申請轉讓者,全國每兩年僅能申請轉讓一戶。此兩年期限自地方政府核准日的次日起算,期間屆滿前不得撤銷許可或申請新的轉讓。
預售屋換約流程詳解
了解可否換約後,實際的執行流程也相當重要。一個完整的預售屋換約流程(通常會透過代書及履約保證機制以保障雙方權益)大致如下:
- 事前確認與協議:買賣雙方確認預售屋的棟別、戶別、面積、總價、車位資訊,並確認賣方已支付的款項(包含已付給建商的自備款與後續工程款、以及支付給前手的價差)、後續待付款項時程,以及是否有「客變」(客戶變更設計)及其款項是否結清。最重要的是,應先向建商確認是否同意辦理換約及相關程序。
- 簽訂權利讓渡契約:買賣雙方(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並可搭配「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契約中會明確約定總價款、簽約款、換約款的支付時間與金額。
- 買方支付款項:買方依照合約時程,將錢匯入履約保證的信託專戶中。履保公司在收到款項後會通知雙方。
- 至建商辦理換約:待所有約定款項皆進入履保專戶後,買賣雙方偕同代書,攜帶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原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正本、建商收款證明等文件,至建設公司辦理正式的換約手續。建商會將原始合約的買方變更為新買方。
- 價金信託結案撥款:換約手續完成後,買賣雙方簽署履保的結案單,履保公司便會將信託專戶內的款項撥付給賣方。
- 賣方申報房地合一稅:此為流程重點,賣方(讓與人)務必在簽訂權利讓渡契約(私契)後的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換約的成本與稅務
預售屋換約不僅是權利的移轉,也伴隨著相關的費用與稅務責任,這些都是換約時需要考量的金錢成本。
項目 | 主要支付方 | 說明 |
房地合一稅 | 賣方 (讓與人) | 預售屋交易視同不動產權利交易,其獲利需課徵房地合一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2年內為45%;超過2年、未滿5年為35%。 |
建商換約手續費 | 賣方 (讓與人) | 大多數建商會酌收此費用,通常為購屋總價的千分之一。此為賣方應支付的費用,若要求買方負擔並不合理。 |
仲介費 | 買賣雙方 | 若透過房仲業者成交,需依合約約定支付服務費,通常賣方為成交價格的4%,買方為2%。 |
履約保證費用 | 買賣雙方 | 為保障交易安全,費用通常為成交總價的萬分之六,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
代書費/見證費 | 買賣雙方 | 包含簽訂私契、協助辦理建商換約等費用,由雙方議定。 |
違規轉售的罰則
若違規者未符合上述法定豁免條件而擅自將預售屋契約轉售給第三人,或刊登轉售廣告,經縣市政府查證屬實,可按每一戶(棟)處以新台幣50萬至30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常見問題 (FAQ)
Q1: 我在112年6月買的預售屋,現在(2025年)想賣掉,會被禁止嗎?
A1: 不會。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在112年7月1日新法生效前簽訂的,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您可以自由轉售,無需符合新法規定的特殊條件,也不必向政府申請。
Q2: 如果我和朋友合資買了一戶預售屋,後來我想把我的份額轉給他,可以嗎?
A2: 可以。這種情況屬於「共同買受人間的轉售或讓與」,是法規中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請並取得核准後即可轉讓的六種情形之一。只要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並獲准,就可以合法辦理。
Q3: 預售屋換約的房地合一稅是在什麼時候申報?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A3: 應在您與新買方簽訂「權利讓渡契約」(即私契)後的30天內完成申報。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您(原始買方)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日期起算,直到您與新買方簽訂權利讓渡契約的日期為止。
Q4: 建商可以主張合約有註明「不得換約」,進而拒絕辦理我的換約手續嗎?
A4: 這要看情況。如果您的原始買賣契約確實有此條款,且您不符合任何法定的可轉讓豁免條件,建商可以依約拒絕。然而,如果您符合法定的可轉讓情形(例如轉讓給配偶,或已取得政府核准函的重大意外事故情形),此時轉讓是您的合法權利,建商不得拒絕協助辦理相關程序。
總結
《平均地權條例》新制的核心精神在於「防堵投機、保障自住」。對於112年7月1日後購屋的民眾,預售屋已不再是短期投資工具,購買前應有長期持有的心理準備與財務規劃,直到房子蓋好成為成屋。
法規同時也保留了彈性,為真正因重大變故而無力負擔的民眾提供了合法的退場機制。無論您是買方還是賣方,在進行任何預售屋換約前,務必透徹了解自身情況是否符合法規,並尋求專業代書的協助,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與安全性,避免因不諳法令而遭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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