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決議無效!主委、委員都該懂的「管委會開會流程」5大關鍵步驟

避免決議無效!主委、委員都該懂的「管委會開會流程」5大關鍵步驟

居住在公寓大廈的我們,都聽過「管委會」這個組織,它就像社區的心臟,負責推動日常的運作與維護,直接影響著我們的居住品質與生活環境。這個重要的管理組織,其日常的社區管理與公共事務處理,都仰賴有效的會議。然而,許多住戶對於管委會的會議到底如何召開、決議如何產生、以及其權力範圍常常一知半解。一個運作順暢、透明公開的管委會,其會議流程的嚴謹性至關重要。

本篇文章旨在深入解析「管理委員會」的會議流程,從最基本的概念釐清,到會議前的召集、會議中的議程、決議的表決,再到會後的紀錄與執行,提供一份詳細且完整的操作指南。同時,我們將比較其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差異,並解答常見的相關疑惑,幫助所有社區住戶更有效地參與社區治理,共同打造更優質的居住環境。

一、 釐清核心概念:管委會 vs.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在探討管委會的開會流程前,必須先釐清兩個最容易混淆的核心組織:「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它們是社區治理的兩大支柱,也是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關鍵部分,權責分明,關係如同公司的「董事會」與「股東大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

  • 組成: 由「區分所有權人」(即所有大樓屋主)組成。
  • 職責: 如同社區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攸關全體住戶權利義務的最高準則——「規約」。其核心任務包括議決重大修繕或改良計畫、審議年度預算與財務報告、選舉或罷免管理委員等重大事項。
  • 召開頻率: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社區的執行與管理核心

  • 組成: 由區權會從具備權人資格的住戶中選任出的數位「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
  • 職責: 扮演社區「行政機關」的角色,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區權會的決議事項,並負責公寓大廈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這包括公共環境的清潔維護、安全巡檢、收取與保管管理費、制止住戶違規行為等。社區管委會的運作至關重要。
  • 召開頻率: 為了處理日常事務,管委會的開會頻率遠高於區權會,通常依據社區規約訂定,例如每月或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簡單來說,區權會是「決策者」,決定社區的大方向與規則;管委會則是「執行者」,負責落實這些決策並處理日常瑣事。 管委會的權力來自於區權會的授予,其所有行為都不能逾越法律、規約及區權會決議的範疇。

二、 管委會會議的標準作業流程(SOP)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指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召集方式與事務執行方法,應依區權會的決議,或是在規約中另有規定。因此,每個社區的管委會開會細節可能略有不同。以下我們將整合法規精神與實務操作,提供一套標準、完整的管理委員會會議流程。

第一步:會議召集

召集人: 通常由「主任委員」(主委)擔任會議召集人及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會議通知: 雖然法規未像區權會一樣強制規定管委會的通知時限,但為讓管委會成員能充分準備,良好的做法是在規約中訂定明確的通知時間(例如開會前3至5天)。通知方式可以張貼於社區公告欄、電梯,或透過社區的LINE群組、APP發送。除非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召開會議。

通知內容: 一份完整的開會通知應包含以下資訊:

  1. 會議屆次(例如:第X屆第X次管理委員會議)
  2. 開會時間(年、月、日、星期、幾點幾分)
  3. 開會地點(例如:社區會議室)
  4. 出席委員名單
  5. 會議議程(詳細列出本次要討論的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
  6. 相關附件(如財務報表、廠商估價單等)

第二步:會議開始

  • 簽到與確認法定人數: 出席的委員應在簽到簿上簽名。主席需確認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是否達到規約所訂的「法定開會人數」(通常為全體委員的「過半數」)。若人數不足,會議不可進行決議,應另訂時間召開。
  • 主席宣布開會: 在確認達到法定人數後,由主席宣布會議正式開始,並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三步:會議進行(議程)

一場結構化的會議通常會依照以下議程進行:

報告事項:

  •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進度報告: 由相關委員或物業公司經理報告上次會議決議的辦理情形。
  • 財務收支報告: 由財務委員報告上個月(或上一期)的管理費收支、公共基金運用狀況、欠繳戶數等。這是確保財務透明的關鍵環節。
  • 各項工作報告: 如機電、消防、環境、安全等委員就其職掌範圍進行工作報告。

討論事項:

這是會議的核心,針對預先列於議程中的議題進行討論。例如:

  • 社區修繕工程(如外牆漏水、電梯更新)的廠商選擇與合約審議。
  • 住戶陳情或建議事項的處理方案。
  • 年度社區活動(如中秋晚會、聖誕活動)的規劃。
  • 管理規約條文的修訂提案(討論後送交區權會決議)。

臨時動議:

處理議程中未列入,但具急迫性或臨時發生的事項。為維持會議效率,住戶們應理解,應盡量避免濫用臨時動議,重大事項仍應排入正式議程以便委員們事先研究。

第四步:議案表決

  • 決議門檻: 當討論結束後,主席應就議案提請表決。管委會的決議門檻同樣由社區規約自訂,最常見的規定是「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案即為通過。
  • 投票方式: 可採舉手表決、口頭同意或書面投票等方式。無論何種方式,主席都應清楚宣布表決結果(同意X票,反對X票,廢票X票),並明確載入會議紀錄。

第五步:會後事項

撰寫與公告會議紀錄:

會議結束後,應由專人(如總幹事或文書委員)詳實製作會議紀錄,內容需包含會議時間地點、出席與缺席委員、討論過程摘要、以及最重要的「決議內容與表決結果」。

紀錄完成後應送交主席簽名確認。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住戶等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閱覽會議紀錄,因此為了確保資訊公開透明,管委會應將會議紀錄在一定時間內(例如會後7日內)公告於社區布告欄。

執行與追蹤決議:

會議的價值在於執行。管委會應根據決議內容,分派工作,並在下次會議中追蹤執行進度,形成一個完整的管理循環。

三、 管委會與區權會會議流程比較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掌握兩者差異,以下整理成比較表格:

項目 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 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權會) 會議
法律定位 執行機構 (行政) 最高權力機構 (立法)
參與人員 由住戶選出的管理委員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屋主)
主要目的 執行區權會決議、處理日常管理維護事務 制定/修改規約、選舉委員、議決預算及重大事項
召開頻率 較高,依規約而定 (如每月一次) 較低,依法每年至少一次
召集通知 依規約訂定,實務上約3-5天前 法定10天前書面通知 (緊急臨時會為2天前公告)
法定開會人數 依規約訂定 (通常為委員過半數) 法定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出席
決議通過門檻 依規約訂定 (通常為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法定的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產權比例同意
若人數不足 流會,擇期再開 可召開「重開議」,門檻降低為3人且產權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社區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31、32條

四、 如何監督與制衡?推翻管委會決議的途徑

若住戶懷疑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決議違法或不當,該如何自救?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管委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約或區權會的決議。若有違反,其決議是「無效」的。住戶可循以下途徑處理:

  1. 內部溝通與申訴: 首先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異議,要求其說明或更正。
  2. 訴諸區權會: 聯合其他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請求召開「臨時區權會」,將管委會的不當決議作為議案,由全體住戶的最高意志來進行審議並做出最終裁決。
  3. 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管委會行為已明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規定(如侵占公共空間),可向地方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如建管處,或向內政部營建署洽詢)舉報。
  4. 提起民事訴訟: 若爭議無法解決,最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之訴訟,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紛爭,亦可諮詢專業的人士。

常見問題 (FAQ)

Q1:管委會開會時人數不足,可以繼續開會嗎?

A: 不可以。若出席者未達規約所訂定的法定開會人數(通常是過半數),會議即不具備法定效力,僅能進行一般意見交換,不得對任何議案進行表決或做成決議。主席應宣布流會,並另訂時間重新召開。

Q2:我是承租人(租客),可以參加管委會會議或擔任委員嗎?

A: 參加會議方面,管委會會議主要是委員的內部會議,承租人無權參加。但部分社區規約可能開放住戶(含承租戶)列席旁聽。至於擔任委員,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第29條第5項規定,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如承租人),除非區權會決議或規約中「另有規定」,否則可以被選任為管理委員、甚至主任委員。因此,答案取決於您所在社區的規約,以及該承租人是否經合法受託人程序。

Q3:管委會的會議紀錄是否一定要公告給所有住戶看?

A: 是的。為確保資訊透明,並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第35條賦予利害關係人的閱覽權,管委會應主動將會議紀錄公告,讓全體住戶了解社區事務的決策過程與結果。這是管委會應盡的法定義務之一。

Q4:管委會主委的任期是多久?可以無限期連任嗎?

A: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第29條第3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任期依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為一至二年。最重要的是,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即使社區規約寫可以無限連任,但因規約不得牴觸法律,故該規定無效,主委最多只能連任一次。

Q5:如果管委會收了管理費卻不辦事,或是有財務不清的疑慮,住戶該怎麼辦?

A: 首先,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第35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等資料,管委會不得拒절。若發現具體事證,可先向監察委員或全體委員反映。若情況未改善,可聯合其他住戶召開區權會,要求管委會說明,甚至提出罷免。若涉及侵占、背信等刑事犯罪,可蒐集證據後向檢警機關提告。

總結

管委會的會議是社區管理的縮影,其運作是否順暢、公開、高效,直接決定了社區的凝聚力與生活品質。一個嚴謹的會議流程,不僅能確保決策的品質,更是建立住戶信任的基石。

我們鼓勵所有住戶,不僅要了解管委會的運作方式,更要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無論是親自參選委員,或是在區權會上踴躍發表意見,都是住戶們守護家園的具體表現。唯有透過全體居民的共同關心與監督,才能讓管委會真正發揮其功能,帶領社區走向更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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