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是現代集合式住宅中不可或缺的管理組織,一個運作良好的管委會,能有效維護社區的居住品質、安全與資產價值。然而,在實務中,因管委會權力界線模糊、成員認知不清,或是住戶漠不關心所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許多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或作為感到不滿甚至懷疑其合法性,卻不知如何應對。
事實上,管委會並非社區的「土皇帝」,其權力來自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即屋主)的授予,並受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嚴格規範。
本文將依據現行法規與律師實務見解,為您深度解析管委會「最不該做」的三大類事情,幫助您了解管委會的權力紅線,並學會如何在權益受損時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有效監督管委會,共同打造和諧安居的社區環境。
一、 首戒:越權決策,以執行者之姿行立法者之實
管委會最根本且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混淆了自身「執行者」與社區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角色。管委會的核心運作目標在於「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而非自行「創造」或「修改」規則。
管委會不能做的事:
1. 擅自訂定或修改重大規章:舉凡涉及全體住戶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例如:「禁止飼養寵物」、「全面禁止外送員上樓」、「加收裝潢清潔費」、「變更停車場抽籤規則」等,皆須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達到含區分所有權比例在內的法定出席及同意門檻後,納入社區規約或成為正式決議,管委會無權自行以一紙公告代替。
2. 做出與現行法規、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相抵觸的決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委會的決議內容若違反法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該決議自始無效。例如,區權會已決議開放頂樓平台供住戶休憩,管委會卻以「管理不易」為由擅自上鎖,此決議即屬無效的案例。
3. 曲解或擴張解釋權限:管委會權限範疇應嚴格依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所列舉的職務,任何超出範圍的行為都可能構成越權。例如,未經授權便將社區公共資產拿去進行高風險的股票或基金投資,這已明顯超出「保管及運用」的範疇。
住戶如何自救:
當您發現管委會的某項決議可能越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程序性挑戰:首先確認該決議的產生過程。管委會會議的召開,必須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出席,決議則需有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若程序不合法,決議當然不成立。
2. 提起訴訟確認無效:住戶可以依據前述法律見解,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或「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不存在」之訴訟。一旦法院確認決議無效,該決議就失去法律效力,管委會不得再依此行事。
3. 請求召開區權會:集合一定比例的住戶(依規約或法令規定),連署請求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爭議事項進行討論與表決,以全體住戶的共同意志,推翻或取代管委會的越權決議。
二、 再戒:消極怠忽,對法定職責視而不見
與越權濫權相反的另一個極端,是管委會的「不作為」。當住宅大樓的公共事務出現問題,管委會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維護工作責任。若消極怠忽,不僅損害住戶權益,相關委員更可能因此受罰。
管委會不能做的事:
1. 對公共區域的修繕義務置之不理:這是最常見的糾紛類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例如:
頂樓平台、外牆因老化而產生的漏水問題。
公共消防設施、電梯、發電機的故障待修。
地下室公共管線的堵塞或破損。 當住戶反映上述問題時,管委會應積極處理,而非以「經費不足」或「非單一住戶問題」等理由無限期拖延。
2. 對住戶違規行為姑息縱容:對於住戶違反規約或法令的行為,社區管委會是第一線的制止與協調單位。例如,有住戶在樓梯間堆放雜物、長期製造噪音、或違規改變外牆結構等,管委會應依規約先行勸導、制止。若經制止仍不遵從,管委會有責任報請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依法處置,不能放任不管。
3. 財務管理不透明:未能定期公布社區資產收支帳目、逃避住戶查核。管委會有義務管理並定期公布管理費、公共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這是法定職責。
住戶如何自救:
1. 正式書面催告:對於應修繕而未修繕的狀況,住戶應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方式,詳述事由與訴求,正式通知管委會限期改善。這不僅是明確的溝通,也是未來法律行動的基礎證據。
2. 向主管機關舉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若管委會對於應盡的職務,有正當理由而不作為,經住戶列舉事實及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可處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新台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3. 訴請法院命其作為:在催告無效後,住戶可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命管委會履行其法定的修繕或管理義務。
三、 三戒:濫用權力,侵害住戶權益與社區資產
此類行為性質最為惡劣,是管委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主動侵害住戶的個人權利或侵吞社區的公共資產,可能涉及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管委會不能做的事:
1. 私設刑堂,對住戶非法罰款或限制權利:管委會僅是民間管理組織,不具備公權力。對於違反規約的住戶,管委會僅能勸導、協調或依規約中的「違約金」條款(須經區權會決議通過)請求支付,但絕不能自創罰則對住戶「罰款」。更嚴重的,是採取限制住戶權利的手段,例如:
因住戶欠繳管理費而禁止其使用電梯、消除其門禁卡權限、鎖上其停車位。 這些行為都已嚴重侵犯住戶的財產權與使用權,反讓管委會自身陷入違法的境地。
2. 財務舞弊,將社區資產中飽私囊:利用職務之便,在社區大樓的採購、發包工程中向外部廠商收取回扣,或以不實單據核銷費用,掏空社區公共基金。此行為不僅違反管委會與住戶間受人委託的委任關係,在法律上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侵犯隱私,濫用監視器與住戶個資:雖為社區安全可調閱監視器,但若將住戶違規的影片、截圖,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公布在社區的LINE群組或電梯公告欄,意圖公審,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法上的隱私權、名譽權侵害。
住戶如何自救:
1. 拒絕繳納非法罰款:面對管委會的非法罰款,住戶可直接拒絕,並向其說明管委會並無此權力。
2. 請求閱覽財務資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如住戶)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等資料時,管委會不得拒絕。若發現帳目不清或有可疑支出,這是蒐證的第一步。
3. 提起民刑事訴訟:
民事:若因管委會濫權行為(如非法限制權利)造成損失,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若有財務舞弊,可代表全體住戶提起訴訟,要求相關委員賠償社區基金的損失。
刑事:若掌握管委會成員收回扣、作假帳的具體事證,可向地方檢察署提起「背信罪」的告訴。
四、管委會權力界線與住戶應對策略總覽表
管委會不該做的事 | 核心問題 | 法律依據 (參考) | 住戶如何應對 |
1. 越權決策,自行立法 | 未經區權會決議,擅自訂定影響全體住戶權益的規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9、37條 | 提起「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之訴訟、請求召開區權會重新決議。 |
2. 消極怠忽,不盡職責 | 對於公共設施毀損、住戶違規等應辦事項置之不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36、59條 | 發函催告改善、向主管機關舉報、訴請法院命其履行義務。 |
3. 濫用權力,侵害權益 | 掏空公款、私設刑堂對住戶罰款、洩漏個資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5條、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 請求閱覽財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常見問題 (FAQ)
Q1: 管委會的決議事項只要會議程序合法,內容就一定有效嗎?
A: 不一定。會議程序合法只是決議成立的要件之一。決議的「內容」仍必須合法,也就是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若內容違法或越權,即使程序看似完備,該決議依然是無效的。
Q2: 我家天花板漏水,懷疑是樓上或公共管線問題,管委會說這是住戶私事拒絕處理,合理嗎?
A: 不完全合理。管委會應先協助釐清漏水原因。若鑑定後確認漏水點來自「共用部分」(如埋設在樓板中的公共糞管、汙水管或外牆),則管委會有義務動用公共基金修繕。若確認是樓上住戶的「專有部分」(如其浴室防水層或私人管線)所致,雖修繕責任在該住戶,但管委會仍有協調處理這些社區事務的義務,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Q3: 住戶長期不繳管理費,管委會真的不能禁止他使用電梯或停車位嗎?那該怎麼辦?
A: 絕對不能。此舉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非法行為。正確的法律途徑是:首先,管委會應正式發函(通常是存證信函)催繳;若催繳無效,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持續不理會,在法律上因管委會具有當事人能力,最終可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訟,在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對該住戶的財產(包括其房產)進行強制執行。
Q4: 住戶的社區很小,大家都不想當委員,可以主動申請解散管委會嗎?
A: 不可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應」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也就是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這是強制規定,無法主動申請解散。若因故無法選出新任委員,導致管委會停擺,實務上會形成管理空窗,對社區的維護與安全將造成極大風險。近年修法更針對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若屆期未成立管委會,主管機關可介入並對住戶處以罰鍰。
總結
管委會是社區自治的基石,但「權力」與「責任」是一體兩面。一個健康的社區,需要的是一群勇於任事、嚴守分際的委員,以及一群積極參與、理性監督的住戶。根據不同社區大樓規模,除了主任委員外,可能還設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乃至於安全委員、機電委員與活動委員等管委職位,這些委員多為無給職的義務職,或僅以交通費、出席費等管理委員名義領取少量津貼。
了解管委會不該做的這三件事——越權、怠忽、濫權——不僅是為了在權益受損時能夠據理力爭,更是為了從源頭上建立正確的社區治理觀念。住戶不應抱持著「搭便車」或「冷漠」的心態,應積極參與區權人會議,關心社區規約的內容,並在必要時勇於發聲。
唯有透過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確保管委會在其權力軌道上穩健運行,真正成為提升社區價值、保障安寧生活的正面力量。
資料來源
- 管委會懶人包|管委會是什麼?管委會權限?管理委員會如何成立? – HouseFeel 房感
- 管委會可有可無? 專家示警遇這四情形會很慘 – 房市 – 工商時報
- 管委會就是來「硬的」,住戶怎麼自救?! /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台北律師推薦-安律師相談室-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中山區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