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撿到信用卡如何處理?關於報酬請求與法律風險的完整解析

「撿到別人的卡片,能不能請求報酬?」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卻牽涉到民法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規範,以及「卡片本身」與「卡內餘額或帳戶內金額」在法律上如何被認定。

當我們撿到悠遊卡、金融卡、免簽名的信用卡,或是手機內的行動支付憑證時,是否真的能主張民法第 805 條「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又或是其實必須先判斷這些卡片或裝置內的款項,是否真的存在「被動用的風險」?

本篇文章內容作者將深入探討撿到信用卡資訊與相關規定與處理方式,並針對常見問題進行分析。

一、拾得遺失物的法源依據

民法第 803 條

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失主(或有受領權人),或報警、交給自治機關。如果在公共場所撿到,也可先交給該場所的管理單位。目的在於促進遺失物能最快速回歸失主,同時也保障拾得人的合法權利。

民法第 805 條

第 1 項:失主在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六個月內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或警察機關應歸還失主,並由失主支付保管等必要費用。

第 2 項:失主來認領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權益,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若該物 不具有財產上價值,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因此,假設撿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拾得人原則上可以依上述法律規定,向失主主張 最高至該物價值 1/10 的報酬

二、卡片與餘額的爭議:是否屬於「財產上價值」?

1. 現金或等值票券

現金、紙本票券(如振興券、三倍券):無疑具有財產上價值,撿到後依法律可向失主請求最高 1/10 報酬。

實務案例:有法院認可拾得人針對 5,000 元(含現金與三倍券)請求 500 元報酬(即 1/10),由此可見現金與紙本票券屬「可直接使用」之財產。

2. 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本身是否有「財產價值」?

卡片本體價值

塑膠卡或 IC 卡片本身的製作成本有限,且銀行或發卡單位多數會認為卡片歸屬於發卡機構,卡片僅是「用於支配帳戶資金的工具」。

若要主張「卡片本身具有財產價值」,通常只能以「二手卡片可能有極低的殘值」或「卡片缺乏替代性」作為論點,但在現實中並不具有顯著市價。

卡內金額的部分

對於金融卡、信用卡、電子票證(如悠遊卡、悠遊聯名卡)內餘額,若拾得人拿到之後 無法直接使用(例如有密碼、已掛失或安全機制充足),則不一定構成「遺失物可被動用的財產」。

若該卡片(如悠遊卡、icash、或免簽名的小額支付信用卡)處於無密碼保護、且可直接小額消費的狀態,則卡內的餘額對拾得人而言 具有「被支配或被盜用」的可能,此時更容易被認定為「遺失物之財產價值」。

3. 行動支付或手機遺失

沒上鎖的手機 + 行動支付 APP

若手機未鎖、支付 APP 無額外驗證機制,理論上拾得人有機會使用手機內綁定信用卡的行動支付進行消費,因而該「手機內金額」具備被動用的實際風險。

此種情況下,拾得人可以主張該「遺失物的財產價值」包含手機本身市價、以及手機中行動支付(或電子錢包)可被盜用的金額。然而,究竟能否請求高達該金額 1/10 的報酬,需再綜合考慮「風險程度」與法院判斷。另外,若拾得人不當使用該手機進行消費,可能構成竊盜、詐欺行為並承擔法律後果。

三、實務見解:以「使用或提領之可能性」為準

法務部函釋

針對撿到存摺與印章的案例,若存款已經掛失或改印鑑,無法被提領,那存摺內金額就不算遺失物的財產價值。因此拾得人不得就該金額請求 1/10 報酬。反之,若尚未掛失,且有提領風險,則可主張一部分金額的價值。

相同邏輯亦可推及「信用卡、金融卡」:能不能動用該帳戶,會決定它是否屬於「遺失物的財產價值」範疇。

票據類似案例

撿到支票、本票等,理論上票面金額很大,但實務上傾向以「債權因票據遺失所受的危險」或「除權判決所需時間內的利息損失」來評估,而非直接用票面金額 * 1/10。代表「金額與報酬」之間的計算方式,需要依實際風險做調整。

多數銀行做法

若拾得金融卡、信用卡,拾得人透過市話或手機撥打銀行聯絡方式告知撿到本行卡片號碼,或是持卡人自己發現信用卡遺失,主動撥打信用卡服務專線通知銀行某卡號遺失,銀行客服人員通常會立即建議掛失停卡,避免盜刷等財務損失;一旦停卡或該卡被鎖定,帳戶內金錢即不存在被「動用」的可能。故拾得人最終能否請求 1/10,也經常落入「實際風險已排除」的情形。

四、關於民法第 805 條「十分之一」報酬的適用情形

拾得人確實保管並歸還失主

要求報酬的前提是拾得人依法通知或交給警局,最終失主在 6 個月內認領。拾得人依民法有請求報酬的權利。

不得逾其財產價值十分之一

  • 若撿到的物品有 10,000 元財產價值,拾得人可請求最高 1,000 元報酬。
  • 但實際上是否能一次請到「最高上限」,仍視個案協商或法院判斷。

無財產價值者亦得請求相當報酬

若物品確實沒有經濟價值(如證件、純粹的會員卡等),拾得人仍可主張「相當之報酬」,但報酬多少須考量失主身分、物品重要性、拾得人付出的保管費用或管理成本等。

五、撿到信用卡應如何正確處理?

一般來說,撿到信用卡送警察局報案是最穩妥的做法,警方會留下你的姓名與聯絡方式,並在保管信用卡後登記信用卡號碼、姓名(如果背面有簽名的話)、信用卡有效日期和撿到信用卡的地點(可能是在路邊或捷運站等地方),

六、撿到卡片後的法律風險與注意事項

不可隨意嘗試「刷卡」或使用卡片

使用他人信用卡或電子票證進行消費,恐涉《刑法》詐欺罪或侵占罪。即使好奇「測試餘額」,也可能構成犯罪,勿以身試法。若拾得人不當行為使用該信用卡消費商品,則恐構成法律責任。

避免與失主直接交易過程產生糾紛

若決定主張報酬,建議在警局或有公證第三方見證下協商金額,減少糾紛。失主若認為金額不合理,可透過協調或訴訟程序解決。

主張報酬前先確定「持有多久」與「通知義務是否履行」

根據民法第 803 條,拾得人若未盡速通知失主或警察,可能喪失部分享有報酬的正當性。若未在合理期限內歸還或交給警局,甚至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卡片掛失與舊卡作廢

多數銀行在接獲拾得通知後,會立即鎖卡或掛失,並發行新卡給失主。一旦掛失生效,舊卡便不具備支付功能,拾得人難以就帳戶餘額部分主張高額報酬。

各銀行信用卡掛失手續客服電話

以下是常見銀行的信用卡掛失電話,如果你申辦的信用卡不在表格中,可以到官方網站上查詢,也建議順便到網路銀行查詢未出帳信用卡帳單明細,檢查是否有可疑消費紀錄的事實。

銀行名稱 掛失電話 免付費電話
兆豐銀行 02-8979-1599 0800-016-168
富邦銀行 02-8751-1313 0800-099-799
中國信託 02-2745-8080 0800-024-365
第一銀行 02-2181-2186 0800-880-611
華南銀行 02-2181-0103 0800-231-039
渣打銀行 02-6603-2890 0800-051-234
匯豐銀行 02-6616-6000 0800-066-557
新光銀行 02-2171-1059 0800-081-108
凱基銀行 02-8023-9088 0800-255-777
台新銀行 02-2655-1110 0800-023-123
元大銀行 02-2182-6193 0800-688-168
國泰世華 02-2383-1000 0800-508-168
永豐銀行 02-2528-7776 0800-058-888
上海商銀 02-2552-3111 0800-003-111
土地銀行 02-2314-6633 0800-089-369
聯邦銀行 02-2162-1123 0800-066-678
玉山銀行 02-2182-1301 0800-301-313
遠東商銀 02-8073-1166 0800-231-788
台灣銀行 02-2191-0025 0800-025-168
台灣企銀 02-2357-7171 0800-017-171
台中企銀 04-2220-8176 0809-096-888
彰化銀行 02-412-2222 0800-365-889
高雄銀行 07-556-5200 0800-029-666
合作金庫 04-2227-3131 0800-033-175
星展銀行 02-6612-9889 0809-002-889
華泰銀行 02-2655-1285 0800-075-252
安泰銀行 02-412-8077 0800-005-999
陽信銀行 02-5551-9167 0800-053-388
三信商銀 04-2238-4638 0800-003-003
樂天銀行 02-2508-7218 0800-505-058
將來銀行 02-8979-6600 0800-556-556
王道銀行 02-8752-1111 0800-801-010
Line Bank 02-6615-6899 0809-007-666

總結

撿到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或行動支付設備時,是否能主張遺失物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報酬,端看「該物品在拾得時是否確有被動用而造成失主財產損失的實際風險」。如果卡片或行動支付在遺失前已被及時掛失、設定密碼,或銀行、業者能迅速停卡,拾得人最終能拿到的報酬恐怕僅侷限於卡片或設備本身的剩餘市價,而非帳戶餘額。此外,即使法律授權最高可要求到遺失物價值 1/10,但在實務中,許多情形下失主與拾得人也會協商出較低金額,或拾得人選擇不主張報酬,以節省時間與精力。

對拾得人來說,最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程序,第一時間通知警局或發卡銀行,避免自己因一時好奇或不當使用而陷入刑事責任。若有意請求報酬,則務必先確認是否具備「真實財產價值」可供計算,以及自己確實盡到通知與保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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