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是無敵星星!一文看懂「代位求償」如何讓你的保單失效

保險不是無敵星星!一文看懂「代位求償」如何讓你的保單失效

發生交通事故,許多駕駛人的第一反應是:「幸好我有保強制險。」多數人認為,只要繳了保費,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所有的理賠責任。然而,當您收到一封來自「自己」的保險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您償還已支付給事故被害人的理賠金時,肯定會感到錯愕與不解。這並非詐騙,而是一個真實存在的法律程序——「代位求償」。

許多人誤以為保險是免除個人責任的護身符,但事實並非如此。特別是在特定違規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為了保障被害人而先行理賠,法律也賦予其回頭向肇事者(加害人)追討款項的權利。

本文將深入解析什麼是「代位求償」,說明其在一般保險與強制險中的不同應用,並提供您在收到求償通知時的應對策略,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一、什麼是「代位求償」?為何要有此制度?

「代位求償」白話來說,就是保險公司「代為行使、站上你的位置、去要求賠償」。在保險理賠的脈絡下,是指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或事故被害人)支付賠償金後,依法取得該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由保險公司代替被保險人向肇事者追討這筆錢。

這個制度的設立主要有兩大目的:

  • 防止不當得利:避免被保險人(被害人)在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後,又向加害人請求一次賠償,形成「一損兩賠」的雙重獲利情況。保險的本質是填補損害,而非讓人從中獲利。
  • 追究最終責任:確保造成損害的最終責任人(加害人)承擔其應負的賠償責任。若無此制度,肇事者可能因為被害人有保險而逃避了賠償義務,這有違公平原則。

代位求償在不同的保險法規中有不同的體現,主要可分為「一般財產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兩大類。

二、一般保險的代位求償(依《保險法》第53條)

在車禍情境中,這種類型的代位求償最常見於「車體損失險」等財產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A車主違規撞損B車主(有投保車體險)的汽車,B車主的保險公司C,在支付了10萬元的修車費給B後,C公司就可以代替B,向加害人A追討這10萬元的修車費。

重要限制:

  • 求償對象:原則上,保險公司不能向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除非損失是他們「故意」造成的。
  • 保險種類:此代位求償規定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意外險)等人身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強制險的「特殊」代位求償:為何保險公司能向「自己」的客戶求償?

這正是本文的核心,也是最多人感到困惑的地方。強制險的代位求償,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特別代位求償規定。

強制險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迅速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基本權益,讓他們能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都能先獲得醫療、失能或死亡的補償。因此,即便肇事駕駛有重大違規,保險公司仍須先理賠給被害人。

然而,為了遏止駕駛人的惡意或危險駕駛行為,法律同時規定,在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以回頭向有下列特定違規行為的「被保險人」(也就是肇事加害人)求償其所支付的全部理賠金額。

強制險保險公司可代位求償的違規情況 法律依據 說明
酒後駕駛 強制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駕駛時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法規所定標準(每公升0.15毫克),即使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標準也算在內。
毒品駕駛 強制險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 經檢測證實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管制藥品後駕車。
故意行為 強制險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蓄意製造車禍,例如故意衝撞。
從事犯罪或逃避拘捕 強制險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 例如駕車搶劫,或是在肇事後逃逸過程中又發生其他事故。觸犯刑法酒駕罪也屬此類。
無照駕駛等特定違規 強制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的行為,如:無照駕駛、駕照吊銷註銷期間駕車、持機車駕照開汽車等。

簡單來說,如果您因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肇事,您的強制險公司雖然會先賠錢給被害人,但事後有權利將這筆錢一毛不少地向您討回來。

四、收到代位求償通知,我該如何應對?

當您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時,切勿慌張或置之不理。這是一項正式的法律主張,忽視它可能導致您面臨訴訟並承擔更不利的後果。以下是建議的應對步驟:

1. 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賠償責任

這是最重要且最有效的抗辯策略。車禍事故的發生很少是單方面的100%過失。如果被害人本身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過失(例如:違規穿越馬路、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您可以依據《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原則,請求法院減輕您的賠償金額。

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承受了被害人對您的請求權,權利的內容是相同的。因此,您對被害人可主張的抗辯,同樣可以對保險公司主張。

案例分析:

如本文參考資料所述,A先生(加害人)無照駕駛撞傷了違規穿越分隔島的B小姐(被害人)。A的保險公司C理賠了72萬元給B後,轉而向A求償72萬元。此時,A就可以主張B小姐違規穿越馬路亦有過失。若法院認定雙方過失責任各半(50%),則A僅需償還給C公司36萬元(72萬 x 50%)。

2. 蒐集證據,釐清肇責比例

為了有力地主張「與有過失」,您必須提出證據。應積極蒐集並整理以下資料: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後可向處理警局申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若對初判表不服,可自費申請鑑定。
  • 現場圖、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最直接的證據。
  • 目擊者證詞:如有,應留下聯絡方式。
  • 與對方和解的相關文件:如果您已與對方私下和解,應提出證明。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保險代位求償涉及複雜的法律與事實認定,尤其當求償金額龐大時,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為您:

  • 評估案件的肇事責任比例。
  • 檢視保險公司求償金額的合理性。
  • 協助您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或調解。
  • 在訴訟中為您提出有利的法律主張與證據。

常見問題(FAQ)

Q1: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保險公司的代位權,從支付保險金給付之日起算,2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Q2: 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也會理賠後向我求償嗎?

A: 不會。第三人責任險的目的,正是為了承擔您對第三人(車外之他人)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理賠給對方後,是履行保險契約,不會向您求償。強制險第29條的代位求償,是專為懲罰特定重大違規行為而設的例外。

Q3: 如果我已經跟受害人私下和解賠錢了,保險公司還可以向我求償嗎?

A: 情況較複雜。被害人不應雙重獲利。如果您能提出有效的和解證明,證明您已賠償對方,對方就不應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對方隱瞞和解事實而領取保險金,您應向保險公司據實以告並提出證據,這將成為您重要的抗辯理由。

Q4: 強制險的代位求償,只針對醫療費用嗎?財損呢?

A: 強制險的保障範圍僅限於「人身傷害」,包括醫療費、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產損失(如修車費)。因此,強制險的代位求償,是針對保險公司支付的「人身傷害」理賠金。至於對方的修車費等財損,本來就須由您(或您的第三人責任險)負責,與強制險代位求償無關。

總結

保險制度是現代社會重要的風險分散工具,但絕非違法行為的保護傘。特別是與所有用路人安全息息相關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制度設計在於「先保障無辜的被害人,再向有重大過失的加害人追償」,這項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機制,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嚇阻作用。

下次駕車上路前,請務必謹記,遵守交通規則、持有有效駕照、絕不酒駕或毒駕,不僅是為了保護他人與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是為了避免在車禍事故後,面臨來自保險公司的鉅額求償。若不幸收到代位求償通知,請保持冷靜,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善用「與有過失」原則,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最終的賠償責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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