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上限是46還是54小時?一篇搞懂所有加班時數規定!

每月加班上限是46還是54小時?一篇搞懂所有加班時數規定!

在臺灣競爭激烈的工作環境中,「加班」幾乎是所有勞工與僱主都無法迴避的課題。為了賺取更多收入或應對業務高峯,延長工時成為常態。然而,加班並非毫無節制。為了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過勞悲劇,我國《勞動基準法》對加班時數設下了明確的法律「天花板」。許多人可能聽過每月加班46小時的規定,但對於54小時的彈性上限、三個月138小時的總量管制,以及哪些工時需要計入、哪些又不用,往往一知半解。

本文將深入剖析我國勞基法中關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核心規定,從法源依據、計算方式、例外情況到常見誤區,提供一份完整且詳盡的指南,協助勞資雙方共同建立一個合法、合規且人性化的工作環境。

一、 工時的基本盤: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的定義

在討論加班上限之前,必須先釐清「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即加班)的法定定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凡是超過上述法定正常工時的工作時間,即被視為「延長工時」。此外,根據勞基法第32條,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這代表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換言之,勞工每日的加班時數上限為4小時。包含女性勞工在內的所有勞工,都應受到此工時規範的保障。

這些規定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屬於法律上的「強制規定」。這意味著,即使勞工「自願」或與僱主「合意」超時加班,該約定也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僱主仍會面臨違法的處罰。

二、 一般情況下的加班緊箍咒:每月46小時上限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段明確規範了最核心的加班時數上限: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同意後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這46小時是大多數企業在一般情況下必須嚴格遵守的紅線。無論公司業務多麼繁忙、訂單多麼緊急,在未啟動特殊彈性工時程序的情況下,任何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都不能超過這個數字。

違法的後果是什麼?

僱主若違反此項規定,讓勞工的加班時數超過每月46小時,將面臨以下處罰:
1. 行政罰鍰:根據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還可視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輕重,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2. 公佈名單:根據勞基法第80-1條,違法企業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將被主管機關公佈,對企業聲譽造成實質影響。
3. 限期改善與連續處罰:主管機關會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將會按次處罰,直到符合法規為止。

三、 加班時數大盤點:哪些工時要計入46小時上限?

加班時數的計算並非簡單地將所有額外工時相加,不同假日類型的出勤有著截然不同的計算規則。釐清哪些時數需要納入46小時的額度,是避免觸法的關鍵。

加班時數上限計算項目表

出勤類型 (Type of Work) 是否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 (Counts Towards 46-Hour Monthly Limit?) 相關法規與備註 (Relevant Rules & Notes)
平日延長工時 (Weekday Overtime) 是 (Yes) 勞基法第32條規定之主要計算項目。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的工時皆屬之。
休息日出勤 (Flexible Rest Day Work) 是 (Yes) 勞基法第36條第3項明確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工作的時間,應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 (National Holiday/Special Leave Work) 否 (No) 依勞基法第39條,工資應加倍發給。此類出勤不屬於第32條定義的「延長工時」,因此其工時不納入46小時加班總數的計算。
例假日出勤 (Regular Day Off Work) 否 (No) 依勞基法第40條,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極端情況方可出勤。此為特殊情況,工時不計入常規加班上限,但須給予加倍工資及補假。

重點解析:

  1. 平日與休息日是累計主力:從上表可知,構成46小時加班上限的主要來源是「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僱主在安排人力時,必須將這兩者的時數合併計算,確保總和不超限。
  2. 國定假日是獨立計算:勞工在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或排定的特別休假出勤,雖然僱主需依法加發一日工資,但其工作時數是獨立的,完全不會佔用46小時的加班額度。這也是為什麼在業務高峯期,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後,會傾向安排在國定假日出勤。
  3. 國定假日超時工作的特殊計算:如果在國定假日當天勞工工作超過8小時(例如第9至12小時),這超出的部分就回歸為「延長工時」,其工資倍率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是比照勞基法第24條平日加班的規定,這時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來計算,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這超出的時數就必須計入每月的46小時加班上限,這點在檢視薪資條上的時薪與加班費時需特別注意。

四、 為產業需求解套:54小時與138小時的彈性例外

考量到部分產業有淡旺季之分,或有短期內趕工的急迫需求,勞基法也提供了一套有條件的彈性機制,讓僱主在合法的前提下,能暫時突破每月46小時的限制。

啟動條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僱主必須經過以下法定程序之一:
– 僱主經工會同意。
–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彈性規則:

完成上述程序後,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其加班時數上限將變更為:
1. 單月上限: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
2. 三個月總量管制:每三個月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重要細節:

  • 總量不變,分配彈性:138小時除以3,平均每月仍是46小時。此機制的精神在於「總量管制」,允許企業在三個月的週期內彈性調配加班時數。例如,可以在第一個月加班54小時,第二個月加班54小時,但第三個月最多就只能加班30小時(54+54+30=138)。
  • 報備義務:根據勞動部規定,若企業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在適用此彈性機制後,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進行報備,以利主管機關掌握情況。

五、 緊急狀況的豁免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當發生天災(如颱風、地震)、事變(如戰爭)或突發事件(如重大公安意外)時,為了公眾利益或避免更大危害,僱主有必要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在這種極端情況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給予了豁免權,其加班時數不受每日12小時及每月46(或54)小時的限制。

但僱主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 事後通知:在延長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事後補償:事後應給予勞工適當的假期,並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常見問題 (FAQ)

Q1: 如果我自願加班超過法定上限,公司也依法給了加班費,這樣還算違法嗎?

A1: 是的,依然違法。加班時數上限是《勞基法》的強制性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健康權,不因勞工同意或僱主給付工資而免除其法律責任。在此情況下,違法的主體是僱主。

Q2: 公司實施「加班換補休」制度,我選擇補休的那些時數,還會算進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A2: 會的。加班的事實發生在「提供勞務的當下」,因此該時數就必須計入當月的加班時數總額中。後續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換取補休,僅是補償方式的不同,並不影響加班時數的累計。

Q3: 如果我在國定假日上班10小時,這10小時都不計入46小時的額度嗎?

A3: 不完全是。這10小時中,前8小時的工時不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但是,超過8小時的部分,即第9和第10個小時,屬於延長工時,這2個小時就必須計入每月的46小時加班上限額度內。

Q4: 公司規定我們每天要提早15分鐘到班開早會,下班後還要花15分鐘整理環境,這算是加班嗎?會計入時數上限嗎?

A4: 是的,這通常會被認定為加班。只要工作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受到僱主的指揮監督、無法自由支配其時間,就屬於工作時間。這些零碎時間若導致每日總工時超過8小時,就應依法計算加班費,並將其時數納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計算。勞動部已明確表示,加班費的計算應精確至「分鐘」,其工資額應依法給付。

Q5: 加班時數上限的「一個月」是如何定義的?是指日曆月嗎?

A5: 《勞基法》並未對「一個月」有強制性的統一解釋。實務上,多數企業會以發薪週期(例如:每月1日至月底)作為計算單位,這也是最常見且易於管理的方式。不論採用何種計算週期,僱主應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約定,並保持一致性。而「每三個月」的138小時總量管制,則通常是一個滾動的週期。

總結

掌握加班時數的上限規範,不僅是遵守法律,更是企業實踐社會責任、維護勞工福祉的具體表現。總結來說,僱主與勞工都應牢記以下幾個關鍵點:

  1. 46小時是基準線:在沒有特殊程序下,每月加班上限就是46小時。
  2. 計算範圍要分清:平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是計算的主要內容;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出勤則有不同的規則,原則上不計入46小時額度。
  3. 54/138是彈性方案: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非僱主可單方面決定,且有總量管制與報備義務。
  4. 合意不能凌駕法律:任何超時工作的約定,即使勞工同意,在法律上仍屬無效,僱主依然違法。

建議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與工時管理系統,並定期檢視加班時數,確保一切合法合規。勞工也應瞭解自身權益,若發現僱主有違法情事,可向勞動部1955專線或地方勞工局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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