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才對?」、「我的薪水條上,加班費是用底薪算的,這樣合法嗎?」、「休息日和國定假日上班,薪水算法一樣嗎?」這些是無數上班族與企業人資心中共同的疑問。台灣《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費加班費的規範相當細緻,因應「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等不同情境,訂定了不同的計算標準。一個不注意,不僅可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雇主也可能面臨高額罰鍰與商譽影響。
為了終結您的困惑,本文將以最詳盡的方式,全面解析2025年最新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規則。我們將從計算基礎開始,拆解四種不同日期的加班費率,並輔以清晰的範例圖表與試算,最後點出五大常見錯誤,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都能透過本篇文章一次掌握所有關鍵細節,確保自身權益。
一、加班費計算的基礎:釐清兩大核心概念
在進入複雜的倍率計算前,必須先建立兩個最基本的觀念:什麼是「加班」,以及用來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該如何決定。
(一)何謂「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上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為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當勞工在雇主要求下,於這些「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就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俗稱的「加班」。
加班並非無上限。為了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勞基法》第32條也明確規範了工作時數的限制:
- 每日工時上限: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一日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 每月加班上限: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
- 彈性加班上限:若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可採「總量管制」,但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且每3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二)如何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關鍵在於「全薪」
這是計算加班費最關鍵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地方。許多人誤以為加班費應以「底薪」或「本薪」計算,這是完全錯誤的。
根據《勞基法》第2條定義,「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入。這代表除了底薪外,諸如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等固定在每月薪資單上出現的項目,都必須納入計算基礎。非經常性的給與,如三節獎金、年終分紅、生日禮金等,則不需列入。
計算公式: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資總額 ÷ 240
這裡的「240」是法定計算基準,代表一個月30天,每天8小時(30天 × 8小時 = 240小時)。
【範例】
小明的月薪結構如下:
- 底薪:$32,000 元
- 伙食津貼:$3,000 元
- 全勤獎金:$2,000 元
則小明用來計算加班費的「月薪資總額」應為 32,000 + 3,000 + 2,000 = 37,000元。
他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7,000 ÷ 240 = 154.167元。為避免少給觸法,實務上建議直接進位或至少算至小數點後兩位,甚至直接採用優於法令的 155 元或 154.17 元計算。
二、四種加班情境全解析:加班費率總整理圖表
釐清基礎後,我們來看看不同日子的加班費率。在了解加班費怎麼算之前,首先要知道加班費率會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與第36條的規範而有不同。為方便對照,我們將四種情況整理成下表:
加班類型 | 加班時段 | 加班費計算倍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 | 備註 |
---|---|---|---|
平日 | 第9-10小時 | × 1.34 以上 (即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 |
第11-12小時 | × 1.67 以上 (即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 ||
休息日 | 第1-2小時 | × 1.34 以上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3) | 休息日工作時數皆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
第3-8小時 | × 1.67 以上 (工資額另再加給 2/3) | ||
第9-12小時 | × 2.67 以上 (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 ||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 |
第1-8小時 | 額外加發1日工資 (俗稱「做1給8」) | 休假日出勤即應給付,即使只上班1小時。 |
第9-10小時 | 除原有加倍工資外,時薪再依 × 1.34 計算 | 勞工當日實領約 2.34 倍薪資。 | |
第11-12小時 | 除原有加倍工資外,時薪再依 × 1.67 計算 | 勞工當日實領約 2.67 倍薪資。 | |
例假日 | 第1-8小時 | 額外加發1日工資 + 補假1天 | 原則上禁止上班,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第9-12小時 | 時薪 × 2 | 需於事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並給予補休。 |
詳細試算範例 (以小明的時薪 $155 元為例)
(一)平日加班
平日的延長工作時間,其加班費計算方式依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某週三為工作日,小明從上午9點工作至晚上10點,扣除1小時休息,總工時12小時,加班4個小時的加班費。
- 第9-10小時 (加班前2小時): 155 元 × 1.3333 × 2 小時 ≈ 413.32 元
- 第11-12小時 (加班後2小時): 155 元 × 1.6667 × 2 小時 ≈ 516.68 元
- 本日加班費總計: 413.32 + 516.68 = 930.00
(二)休息日加班
某週六(通常為休息日),小明應主管要求到公司支援專案,休息日工作了6個小時。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較為特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許多公司的人資系統能自動處理複雜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大幅降低錯誤率。
- 第1-2小時: 155 元 × 1.3333 × 2 小時 ≈ 413.32 元
- 第3-6小時 (共4小時): 155 元 × 1.6667 × 4 小時 ≈ 1033.35 元
- 本日加班費總計: 413.32 + 1033.35 = 1446.67
(三)國定假日加班
中秋節當天(國定假日),公司因趕工需求,徵得小明同意後請他上班10小時。國定假日的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在8小時以內者,雇主須額外加發一日工資。
- 第1-8小時 (加倍工資): 雇主須「額外」支付一天的薪水作為加班費。 155 元 × 8 小時 = 1,240.00 元
- 第9-10小時 (加班費): 此2小時視為平日加班的「前2小時」,適用 1.3333… 倍費率。 155 元 × 1.3333 × 2 小時 ≈ 413.32 元
- 本日加班費總計: 1,240.00 + 413.32 = 1,653.32
(四)例假日加班
某週日(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小明被緊急召回公司處理了3小時。此為合法加班。
- 加班費 (加倍工資): 出勤時數在8小時內,皆須額外加發一日工資。即使只上班3小時,也應以8小時計算此筆加班費。 155 元×8 小時=1,240.00 元
- 補休: 雇主必須在事後給予小明 1 天的補假。
- 本日加班所得: $1,240.00 元 的加班費以及1 天的補假。
三、雇主與人資最易犯的五大加班費錯誤
了解正確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後,更要避免常見的錯誤,以免觸法。
- 強制加班換補休:加班後應優先發給加班費。除非勞工「本人有意願」選擇換取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規定或強制要求只能換補休。
- 僅用「底薪」計算加班費:如前述,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包含各項經常性給與的「全薪」,只用底薪計算是違法的,也是最常見的錯誤之一。
- 未以「分鐘」為單位計算:雇主給薪應計算至「分鐘」。若有加班30分鐘的事實,就應以 0.5 小時來計算加班費,不可以規定「滿1小時才給錢」。
- 加給倍率採無條件捨去(如1.33 / 1.66):《勞基法》第24條規定是加給「1/3以上」及「2/3以上」,1/3約為0.333…,2/3約為0.666…。若直接用1.33或1.66計算,必然會少於法定標準而違法。採用1.34與1.67是確保合規的簡易作法。
- 忽略排班制或計時人員的休息日:不論是月薪、時薪或排班制勞工,皆適用《勞基法》第36條「每7日中應有1例1休」的規定。若安排計時人員在第6天(休息日)上班,也應依法給付休息日的加班費率,而非僅給予平日時薪。
常見問題 FAQ
Q1: 公司可以規定加班滿一個小時才計算加班費嗎?
A: 不可以。根據勞動部函釋,只要有加班事實,薪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例如加班45分鐘,就應以 45/60 小時(即0.75小時)來計算加班費。
Q2: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包含績效獎金嗎?
A: 這取決於績效獎金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如果績效獎金是每月或每季依據固定公式發放,與勞工的工作表現有直接對價關係,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應納入計算。如果是偶發性、恩惠性(如年終分紅)的獎金,則不需計入。
Q3: 員工加班後,我可以優先讓他選擇補休嗎?
A: 雇主應優先告知加班費的金額。在加班事實發生後,若勞工本人有選擇補休的意願,才可以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且雇主不得事先在勞動契約中一次性約定「所有加班皆換補休」,選擇權在於勞工。
Q4: 我每天提早半小時到公司準備,或下班後多留半小時收尾,算加班嗎?
A: 這要看是否為「雇主指示」或具有「提供勞務」的事實。如果提早到公司是為了吃早餐、看新聞等個人事務,則不算加班。但如果是因應雇主要求進行準備工作,或下班後仍有明確的工作指派需要處理,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如工作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就應認定為加班,雇主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Q5: 老闆沒給或少給員工加班費怎麼辦?罰則是什麼?
A: 首先,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打卡紀錄、排班表、薪資單、工作交辦的通訊截圖等。可先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應,若無法解決,可撥打勞動部「1955」申訴專線,或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調解。依《勞基法》第79條,雇主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鍰,並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總結
加班費的計算雖然看似繁瑣,但核心原則在於精準的工時紀錄、正確的工資基數以及對應不同日期的費率。對勞工而言,了解自身權益,核對薪資單是保障薪水不縮水的必要功課。對雇主與人資而言,建立合規、透明的薪酬制度,不僅是避免勞檢罰鍰的唯一途徑,更是穩定勞資關係、提升員工向心力的基石。
當下次面對加班費的計算時,不妨拿出本文的圖表與範例對照,讓複雜的法規變得清晰易懂。記住,依法給付加班費,是企業責無旁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