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對家庭暴力說不:從蒐證、通報到申請保護令的關鍵三步驟

零容忍!對家庭暴力說不:從蒐證、通報到申請保護令的關鍵三步驟

當家庭不再是溫暖的港灣,而是充滿恐懼的牢籠時,我們必須正視「家庭暴力」這個嚴肅的社會問題。許多人誤以為家暴僅限於夫妻間的肢體衝突,或認為「忍一時風平浪靜」。然而,真實的案例,如來源文章中提到的「小咪」,因丈夫的情緒失控而長期忍受辱罵、監控甚至毆打,這才揭示了家庭暴力的複雜與殘酷。家庭暴力絕非「家務事」,而是一種會留下深刻創傷、甚至複製到下一代的家庭暴力行為。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完整且詳細的指南,依據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實務,深入解析家庭暴力的定義與多元樣貌,並提供明確的求助自保三步驟、法律權益說明與資源整合,希望能幫助每一位身處困境的受害者或身邊的關懷者,有勇氣與方法走出陰霾,尋求安全的未來。

一、何謂家庭暴力?法律的家暴定義

關於什麼是家庭暴力,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其家庭暴力法定義為:「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要理解這個定義,我們需要拆解兩個核心概念:「家庭成員」的範圍以及「不法侵害行為」的種類。

誰是法律保護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僅是傳統觀念中的夫妻或家屬。根據該法第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現任或前任的丈夫、妻子。
  2. 同居關係人: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伴侶,無論性別。
  3. 直系血親與姻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公婆、岳父母等重要親人。
  4. 旁系血親與姻親
    • 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阿姨、舅舅、堂表兄弟姊妹等)。
    • 四親等內血親的配偶(如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
    • 配偶的四親等內血親(如配偶的兄弟姊妹、叔伯姑、阿姨、舅舅等)。
    • 配偶的四親等內血親的配偶。
  5. 親密關係伴侶: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例如:男女朋友、同性伴侶)的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者。這是近年修法後的重要擴充,讓約會暴力也納入保護傘。
  6.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直接看見或聽聞家庭暴力的兒少,他們同樣被視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

二、家暴的多元樣貌:不只是拳頭的傷害

家庭暴力的形式,也就是不同的家庭暴力類型,遠比大眾想像的更多元,絕非只有毆打才算。任何足以造成他人身體、心理或經濟上痛苦與恐懼的家暴行為,都可能構成家暴。

1. 身體暴力 (Physical Violence)

這是最直接、也最容易辨識的暴力形式。

  • 肢體攻擊:包括但不限於捶、打、推、拉、扯、踢、抓、咬、摑掌、揪頭髮、扭曲肢體、扼喉等暴力行為。
  • 使用器械:以任何物品作為武器進行器械攻擊。
  • 其他侵害行為:例如遺棄(特別是針對需要照顧的兒童、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性侵害、妨害自由、濫用親權等,甚至有構成兒童少年犯罪的可能。

2. 精神暴力 (Mental/Psychological Violence)

精神暴力造成的傷害雖然無形,但其在精神層面的痛苦可能更為深遠,常見樣態如下:

  • 言詞虐待:以言語、語調進行威脅、恐嚇、羞辱。例如:大聲吼叫、恣意謾罵(「母豬」、「臭女人」)、侮辱諷刺、揚言要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友。
  • 心理虐待:透過行為製造恐懼與精神折磨,足以嚴重影響被害人精神狀態。例如:跟蹤、監視(檢查手機、電腦、定位行蹤)、竊聽、冷漠鄙視、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的人際關係、在家中亂摔東西製造恐怖氣氛。
  • 性虐待:這不等於性侵害,而是指強迫被害人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強迫進行特殊的性幻想或性活動等,足以造成對方性羞辱的行為。

3. 經濟暴力 (Economic Violence)

透過財務手段對被害人進行經濟控制與脅迫,使其在經濟上陷入孤立無援。

  • 財務控制:不給予必要的生活費、過度掌控家庭財務支出、要求對方交出收入。
  • 經濟脅迫:強迫對方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或簽署本票、惡意毀損被害人的財物。
  • 剝奪工作權:禁止被害人外出工作或就學,使其失去經濟獨立的能力。

4. 消極的暴力—「應作為而不作為」

家暴也包含「消極的侵權行為」,也就是「該做的事卻不做」。例如:惡意且堅決不餵養年幼的子女或年邁的父母、不為失能的家人盥洗更衣、有能力卻拒絕讓家人就醫等,這些都可能構成家暴中的「遺棄」或「濫用親權」。

三、身陷家暴風暴,我該怎麼辦?求助自保三步驟

若您或您身邊的人正遭受上述行為等任何家暴事件,請切記「家暴零容忍」。暴力只會不斷循環且變本加厲,勇敢求助才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唯一途徑。請務必牢記以下求生三步驟:

步驟一:緊急求助與通報

  • 立即危險時,撥打 110:當暴力正在發生,或您感覺到對方情緒失控、即將施暴時,請毫不猶豫地撥打 110 報警。警方會立即到場制止暴力、蒐集證據,並在必要時護送您就醫或尋求緊急庇護安置。
  • 諮詢與通報,撥打 113 保護專線:113 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全國保護防治專線。無論您是被害人還是旁觀者,只要對情況有疑慮(例如不確定是否構成家暴),都可以撥打 113。專業社工人員會提供線上諮詢、評估危險、討論安全計畫,並依法進行通報轉介至各地的防治中心。聽語障人士也可透過手機簡訊傳送至 113,或利用「113線上諮詢」平台求助。
  • 旁觀者的責任:如果您是鄰居、親友等關係者,甚至是醫事人員、教師、警察等,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暴情事者,有責任通報的義務。您的通報身分將受到法律保密,而您的一通電話,可能挽救一個生命、一個家庭。

步驟二:保全證據與就醫

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保全證據。這些證據是後續法律程序(如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提出傷害告訴)的關鍵。

  • 開立驗傷單:無論傷勢輕重,第一時間前往醫院或診所就醫,並務必請醫師開立「驗傷診斷書」,詳細記錄傷勢部位、狀況與成因。
  • 拍照與錄影:拍攝身體的傷處(瘀青、紅腫、抓痕、撕裂傷等),最好能標示日期。同時,拍下家中被破壞的物品、凌亂的現場。
  • 錄音存證:錄下對方辱罵、威脅、恐嚇的言詞。
  • 保留物證:保留被扯破的衣物、被用來攻擊的兇器。
  • 人證與通訊紀錄:尋求曾目睹或知情家暴的親友作證;保留所有恐嚇威脅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或電子郵件。

步驟三:聲請「保護令」— 法律的保護傘

「保護令」是法院發出的禁制令,用以命令加害人遵守特定行為,藉此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據急迫性與需求,分為以下三種:

保護令種類 聲請人 核發時機 有效期限 特點
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 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 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依電話或到庭陳述,於4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保護被害人而有必要時 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法院可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作為審理期間的過渡保護。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經法院完整審理、認定有家暴事實且有必要後核發 最長2年,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最多2年。 內容最完整,可包含禁止暴力、禁止騷擾、遷出令、遠離令、子女監護、扶養費、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十多款命令。

若不知如何撰寫書狀,可至各地方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隸屬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資源網絡)尋求免費協助。

四、家暴的法律後果與相關權益

1. 違反保護令的代價

加害人若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中關於禁止施暴、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命令,將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家暴為由訴請離婚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配偶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與精神虐待),構成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受暴配偶可備妥相關證據(驗傷單、保護令、錄音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一併請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扶養費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3. 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除了家暴防治法的保護,受暴者也可以針對加害人的毆打行為,另行向檢警機關提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告訴。一般傷害罪的追訴時效為六個月。

4. 相關補助與資源

政府為協助被害人,提供多項資源:

  • 經濟補助:各縣市主管機關可提供緊急生活扶助金、非健保給付的醫療與諮商費用、訴訟及律師費、安置與租屋費用等。
  • 加害人輔導:為從根源解決問題,法院可命加害人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另有男性關懷專線 0800-013-999 提供諮詢。
  • 法律扶助:經濟弱勢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律師協助。

常見問答 (FAQ)

Q1: 只有夫妻間的暴力才算家暴嗎?男女朋友算嗎?

A: 不只。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範圍很廣,除了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的配偶,也包含前同居人、直系與旁系血親姻親。特別是,法律已納入年滿16歲、遭受「未同居」的親密伴侶(如男女朋友)施暴者,同樣適用保護令等相關規定。

Q2: 只是吵架、罵人、摔東西,沒有動手也算家暴嗎?

A: 是的。言語上的辱罵、威脅、精神上的監控、孤立,以及透過摔東西製造恐怖氣氛的行為,都屬於「精神暴力」的範疇。只要這些行為已造成您精神上的騷擾、脅迫與痛苦,就構成家庭暴力,可以依法尋求協助與保護。

Q3: 如果我通報了,我的身分會曝光嗎?

A: 不會。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無論您是被害人本人、親友或是有責任通報的專業人員,您的身分都會受到法律保護,不需擔心因通報而遭到報復。

Q4: 違反保護令會怎麼樣?

A: 違反保護令是一項刑事犯罪。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的特定款項(如禁止施暴、遠離令),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被害人遇到對方違反保護令時,應立即報警處理。

Q5: 加害人會不會因為我聲請保護令就變本加厲?

A: 這是許多被害人真實的恐懼。聲請保護令的目的正是為了增加您的安全,它讓執法單位能更有效地介入。一旦保護令核發,加害人的任何違規行為都是公然挑戰公權力,會有刑事責任。在聲請保護令的同時,務必與社工或相關單位討論「安全計畫」,例如暫時到庇護所或親友家居住、避免與加害人獨處等,以確保在法律保護生效的過渡期內,將風險降到最低。

總結

家庭暴力是一道深可見骨的傷痕,它不僅摧毀個人的身心健康,更會破壞家庭的功能,甚至讓暴力在世代間傳承。面對家暴,沉默與容忍從來都不是解藥。請務必相信,您並不孤單,求助是勇敢且正確的選擇。

認識家暴的多種樣貌,是保護自己與他人的第一步;牢記 110 與 113 兩支電話,是在危急時刻拯救生命的重要工具;善用法律賦予的保護令與各項權利,則是打破暴力循環、重建安全生活的堅實後盾。請勇敢地為自己和孩子踏出這一步,邁向沒有恐懼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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