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手一機、資訊爆炸的數位時代,網路社羣平臺、通訊軟體成為我們獲取新知、分享生活的主要管道。然而,這份便利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網路謠言與不實資訊的肆虐。從似是而非的「創作文」、針對個人的惡意攻擊,到可能動搖社會安定的假消息,都僅需一鍵轉發即可迅速擴散。許多人誤以為躲在螢幕與匿名ID背後便可暢所欲言、無需負責,但事實上,臺灣的法律體系早已針對網路言論設下了明確的紅線。
本文將深入解析網路造謠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涵蓋刑事、民事與行政三個層面,並提供具體的法律條文、構成要件及實際案例,幫助您瞭解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如何避免因一時輕率的言論而引火上身。
網路謠言的法律規範:三大責任體系
當一則不實言論被發布或轉傳時,根據其內容、意圖及造成的影響,可能同時或分別構成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當謠言構成犯罪
刑事責任是國家以刑罰手段介入,處罰不法行為。網路造謠最常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刑法誹謗罪」與「恐嚇公眾危安罪」。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損害他人名譽的代價
這是處理網路謠言最核心的法條。當您散佈的言論對特定個人或法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時,就可能構成誹謗。
構成要件分析:
- 主觀意圖: 行為人必須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想法,也就是希望這件事能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道。
- 客觀行為: 做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的行為。「指摘」是揭發、指責某件事;「傳述」則是轉述、傳播他人所說的內容。因此,單純轉發未經查證的謠言,也可能構成誹謗行為。
- 內容性質: 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這指的是具體的「事實」陳述,而非單純的抽象謾罵。例如,指控某人「當妓女」、「有婚外情」或「偷竊財物」是陳述一件事實,可能構成誹謗;但如果只是使用「垃圾」、「王八蛋」等抽象字詞或語,則較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加重誹謗罪:
如果使用「文字、圖畫」或透過網路、電視等傳播工具,意圖散佈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由於其傳播力更廣、傷害更大,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也更重,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誹謗罪的免責條款(阻卻違法事由):
並非所有傷害名譽的言論都會被處罰,《刑法》也保障了言論自由的合理範圍。在以下情況,即使言論有損名譽,也可能不罰:
-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相關的法律規定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意味著若所誹謗之事能證明,且其為真實者不受罰。然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無須在訴訟過程中證明到100%的真實,但發言者至少要能提出相當的證據資料(如新聞報導),讓人有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才發表言論,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與公共利益相關: 即使言論內容為真,但若內容「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可能受罰。立法者如此規範,是因爆料某位政治人物的婚外情,因其操守與是否適任公職有關,可視為涉及公共利益;但若爆料一位普通上班族的私生活,則難以主張與公共利益相關。
- 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 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為報告者、或對可受公評之事(如政府施政、公眾人物行為)進行適當評論之評論者,也可免責。但評論不能偏激或帶有人身攻擊,若不符此等條件,仍非者不罰。
2. 恐嚇公眾危安罪(《刑法》第151條):製造社會恐慌的言論
如果謠言的內容已達「恐嚇」程度,使不特定大眾心生畏懼、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觸犯此罪。
– 關鍵差異: 此罪與一般恐嚇罪的對象不同,它恐嚇的是「公眾」(非特定對象或羣體),而非某個特定的人。
– 實際案例: 2014年臺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後,有民眾在臉書發文表示「鄭捷是我的偶像」、「計畫殺死外勞」,並預告地點。儘管事後未搜出犯案工具,其言論已足以引發公眾恐慌,最終被依恐嚇公眾危安罪判刑。
二、行政責任:擾亂公共安寧的罰則
有些謠言雖未指名道姓地攻擊特定人士,卻可能影響社會的平靜與秩序,此時便由行政法規介入。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該法條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構成要件:
- 謠言: 訊息內容必須是不實的。
- 故意散佈: 有意使其流傳。
- 影響公共安寧: 內容足以使聽聞者感到恐慌或不安。
- 實際案例: 有網友在PTT上未經查證,張貼「政府花300萬美金遊說裴洛西訪臺」的不實訊息,雖未直接造成社會動盪,但其內容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最終被依此法條函送法辦。
三、民事責任:填補名譽損害的賠償
除了刑事與行政處罰外,受害者還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造謠者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當名譽權、信用、隱私等權利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此外,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撤除文章等。 - 提告重點: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重點在於證明「損害」的存在以及謠言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受害者需舉證證明自己的社會評價因不實言論而降低,並因此承受精神痛苦。賠償金額會由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
法律責任彙整表
法律類別 | 主要法條 | 構成要件簡述 | 法律後果 | 追訴/提告時效 |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加重誹謗罪 |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以文字、圖畫散佈者加重處罰。 | 一年以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告訴乃論,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危安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 |
行政責任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 散佈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由警察機關調查裁處。 |
民事責任 |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信用等權利,且情節重大。 | 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回復名譽之處分(如登報道歉)。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 |
註:除上述法條外,針對特殊領域的謠言,另有特別法規範,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選舉謠言、《傳染病防治法》針對疫情謠言等,皆有相應罰則。
面對網路謠言的應對與自保
如果您是受害者:
- 立即蒐證: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應立即將相關網頁、對話紀錄、留言等完整截圖(包含網址、ID、時間)。若有錄音或錄影,也應妥善保存。若有目擊證人,可記下其聯絡方式。
- 釐清對象: 確認謠言是否指向您(即使未指名道姓,但若多數人能從內容辨識出是您,仍可提告)。
- 尋求法律諮詢: 帶著蒐集好的證據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告的可行性與策略。律師可協助發函要求對方刪文道歉,或直接撰寫書狀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 提起告訴: 若決定提告,可至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或直接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之地檢署提出告訴。切記,誹謗罪的刑事告訴期僅有短短6個月。
如果您是網路使用者:
- 查證先於轉發: 在按下分享鍵之前,請先思考資訊的來源與合理性。對於聳動、來源不明的訊息保持警惕。
- 善用事實查覈工具: 臺灣已有許多優質的事實查覈平臺,如「臺灣事實查覈中心」、「Confacts 真的假的」、「MyGoPen」,LINE本身也有內建的訊息查證功能,可多加利用。
- 匿名不等於無敵: 切勿以為匿名發言就找不到人。執法機關可依法向平臺業者調閱IP位址等資料,追查發文者身份。網路言論同樣需要負起真實世界的責任。
常見問題 (FAQ)
Q1: 如果文章沒有指名道姓,只是用暗示的方式,可以告誹謗嗎?
A1: 可以。即使沒有直接寫出姓名,但如果從文章的內容、上下文、或描述的特徵(如職業、地點、事件),可以讓第三人客觀地辨識出被指涉的對象是誰,就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
Q2: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到底差在哪裡?
A2: 主要差別在於內容是「事實陳述」還是「抽象謾罵」。誹謗是指摘或傳述一件「具體的事情」(無論真假),例如「他偷了公司的錢」。公然侮辱則是在公開場合使用輕蔑、粗鄙的言詞進行「抽象的辱罵」,例如罵人「豬狗不如」。前者傷害的是社會對個人品德的評價,後者傷害的是個人的人格尊嚴。
Q3: 我只是轉發別人的文章,也會有事嗎?
A3: 是的,可能性很高。《刑法》第310條的誹謗行為包含「傳述」,也就是轉述、散播。因此,即使您不是謠言的源頭,但若轉發了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內容,也可能成為誹謗罪的共犯或正犯,同樣需要負起法律責任。
Q4: 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還可能被告誹謗?
A4: 即使您能證明所言為真,但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如果內容「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可能成立誹謗罪。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固然重要,但立法者的目的也是為了避免人們以揭露他人隱私、私德等與公眾無關的真實事件,來作為惡意傷害他人名譽的手段。
Q5: 被人在網路上誹謗,我應該多久以內提告?
A5: 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的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起刑事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就喪失了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不過,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是二年,即使刑事過了告訴期,仍可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總結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絕非毫無邊界。當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權或社會的公共利益時,法律便會劃下界線。網路的匿名性與快速傳播特性,使得謠言的殺傷力遠勝以往。瞭解相關的法律規範,不僅是為了在受害時能拿起武器保護自己,更是為了提醒我們每一位網路公民,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時,也肩負著一份沉甸甸的社會責任。在發言與轉傳前多一分查證、多一分思考,共同維護一個更清朗、更理性的網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