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通姦罪在臺灣除罪化後,當婚姻遭遇配偶外遇的衝擊時,許多人感到徬徨,擔心法律不再能保障受害配偶的權益。然而,法律的防線並未消失,而是轉向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訴訟。透過此途徑,受害方(元配)依然能向外遇的另一半及第三者(俗稱小三)請求精神賠償。在漫長且煎熬的訴訟程序之外,「和解」成為了許多當事人尋求解決紛爭、撫平傷痛並向前邁進的務實選擇。
本文將深入探討侵害配偶權和解的各個層面,從法律定義、談判重點、配偶權和解書的撰寫細節,到賠償金額的行情與和解後的法律效力,提供一份詳細且完整的指南,協助您在面對這類侵害配偶權案件時,能更清晰地瞭解自身權益與可行的應對策略。
深入理解「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意涵
在進入和解談判之前,首要之務是清楚理解配偶權定義與構成要件,這將是您談判時最重要的談判籌碼。
法律基礎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主要源於《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以及第195條的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規定。條文明確指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即便非財產上的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侵害配偶權是一種基於身分法益受損的民事侵權行為。
構成要件:不以性行為為限
許多人誤以為必須掌握到「抓姦在牀」的直接證據才能主張權利,但法院實務上對侵害配偶權的認定遠比想像中寬鬆。其核心在於,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的互動是否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正常朋友界線」,進而破壞了婚姻的共同生活與互信基礎。
法院認定的重點行為,也就是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親密肢體接觸: 如牽手、擁抱、親吻、勾肩搭背等。
- 曖昧通訊紀錄: 在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中互稱「老公/老婆」、「寶貝」等親暱稱謂,或談論鹹濕、性暗示及計畫出遊過夜的對話。
- 不當出遊與共處: 在婚姻存續期間,兩人單獨深夜共處一室、頻繁進出汽車旅館或飯店,即使沒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也足以構成侵害。
- 精神出軌: 長期且頻繁的親密情感交流,即使無肢體接觸,若已嚴重影響婚姻信任,亦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證據的重要性
無論是為了提起訴訟還是進行和解談判,證據都是一切的基礎。充足且有效的證據不僅能提高勝訴機率,更能成為和解談判時的有力後盾。然而,蒐證手段必須合法,若透過非法手段(如裝設追蹤器、駭入對方社羣帳號、非法竊錄等)取得證據,不僅可能在法庭上被認定為無效,甚至可能觸犯「妨害祕密罪」而遭對方反告,衍生更多法律問題,得不償失。關於更詳細的蒐證技巧,建議可參考其他文章進行延伸閱讀。
和解的兩種主要途徑
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訴訟程序的不同階段達成和解,主要分為「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上和解」,兩者在程序與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
1. 訴訟外和解(私下和解)
指雙方在不透過法院的情況下,自行或委任律師協商和解條件,並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優點:
- 隱私性高: 不經法院,可避免家醜外揚。
- 彈性較大: 和解條件可由各方和解者自由約定。
缺點與注意事項:
- 強制執行力問題: 若對方事後不履行協議(如拒絕支付賠償金),這份私下簽訂的和解書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受害方必須另外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訟」,待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過程耗時費力。
- 解決方案: 為確保履行,建議將簽妥的和解書帶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上載明「願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如此一來,當對方(即法律上的債務人)違約時,便可直接以此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
2. 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
指在提起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民事訴訟後,於法官面前或由法院安排的調解委員協助下進行協商。
優點:
- 具強制執行力: 一旦和解成立,法院會製作「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完全相同。若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持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公正性: 有中立的法官或調解委員居中協調,有助於雙方理性溝通。
缺點:
- 程序啟動: 必須先提起訴訟,案件才會進入法院程序。
- 隱私性較低: 畢竟是在法院的框架下進行。
侵害配偶權和解金的談判與行情
的賠償金額是和解談判的核心,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公定價」。金額的高低取決於多重因素,瞭解這些因素有助於您提出合理的主張。
影響賠償金額的關鍵因素
- 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與持續時間: 僅是曖昧對話,與發生性行為、長期同居甚至生下子女,賠償金額會有天壤之別。
- 證據的充足與明確性: 證據越直接、越充分,談判的籌碼就越足。
- 雙方與第三者的社經地位及經濟能力: 行為人的收入、資產狀況是法院判決或和解談判的重要參考。
- 對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 是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諮商或精神科治療,相關醫療紀錄也可作為佐證。
- 婚姻的存續時間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
- 侵權方的犯後態度: 是否有悔意、是否在被發現後立即停止侵害行為。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參考表
以下表格整理自法院判決實務與法律事務所的分析,僅為一個大致的參考範圍,實際金額仍需依個案情況而定。
侵權行為 (Infringing Act) | 參考金額範圍 (NT$) | 備註 (Notes) |
---|---|---|
曖昧對話、親暱稱呼、挑逗訊息 | 10萬元以下 | 精神出軌,侵害程度相對輕微。 |
牽手、擁抱、接吻、單獨過夜 | 10萬 至 30萬元 | 明顯逾越一般朋友分際,對婚姻信任造成實質傷害。 |
發生性行為、經常一同過夜、公開交往 | 30萬 至 60萬元 | 嚴重破壞婚姻忠誠義務,對配偶造成重大精神痛苦。 |
多次發生性行為、長期外遇同居、產下私生子 | 50萬 至 100萬元以上 | 極度嚴重侵害配偶權,可能導致婚姻關係完全破裂。 |
和解書的撰寫重點與範本解析
一份嚴謹、周全的配偶權和解書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草擬或審閱,以避免因和解書內容條款疏漏或語意不清而引發後續爭議。
和解書必備條款
- 當事人資料: 明確列出立和解書人(受害方、外遇配偶、第三者)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
- 和解事由與承認侵權: 簡要敘述侵害配偶權的事件經過,並應要求外遇配偶及第三者在書狀中明確承認其侵權行為,這對確立和解基礎至關重要。
- 賠償金額與支付方式:
- 明確記載賠償總金額(精神慰撫金)。
- 約定支付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支付期限及具體帳戶資訊。
- 若為分期,應加註「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分期均視為到期」的「加速條款」。
- 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為防止舊情復燃,可明確約定若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日後再有任何超出正常社交範圍的聯繫或接觸(可具體列舉行為,如私下見面、通訊等),應支付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此違約條款能有效嚇阻再犯。
- 保密條款: 約定三方對於和解內容及外遇事件本身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違者需支付違約金。這對保護各方隱私、避免二度傷害非常重要。
- 拋棄其餘請求權: 受害方同意於收到全額賠償後,就「同一事件」拋棄其餘民事、刑事(雖已無刑事責任,但可寫明)的追訴權。
- 其他約定事項: 可視情況加入是否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支付等相關約定。
- 簽名與日期: 全體當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簽署日期。
和解後的法律效力與常見問題
達成和解並非終點,瞭解其後的法律效力與可能發生的狀況,才能確保權益真正落地。
和解後還可以提告嗎?
原則上,不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在於「終止爭執」。一旦就特定侵權事實達成和解,受害方即拋棄了對該事實的請求權,不得再以「同一事由」重新提起訴訟,完整的提告流程將無法再次啟動。
例外情況:
新的侵權行為: 如果在和解之後,對方又發生了新的侵害配偶權行為,受害方當然可以就這個「新事實」再次告侵害配偶權。
和解本身有瑕疵: 若能證明和解是在被詐欺或脅迫下簽訂,或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的,可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和解,但舉證非常困難。
只跟第三者和解,還可以告自己的配偶嗎?
外遇是配偶與第三者的「共同侵權行為」,法律上兩者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您選擇只與第三者和解,是否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法院見解存有分歧:
一派見解認為: 若從第三者處收取的和解金,已足以填補您所受的全部精神損害(由法官判斷),則基於「損害已被填補」原則,不得再向配偶求償。
另一派(目前較多數)見解認為: 與第三者的和解,僅是免除了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您仍然可以向自己的配偶請求其應負擔的部分。
為避免爭議,建議在與單方和解時,於和解書中明確註明「本和解僅及於XXX(第三者姓名),本人對OOO(配偶姓名)之請求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以保留追訴權利。
常見問題 (FAQ)
Q1: 和解後覺得賠償金太少反悔了,可以撤銷和解嗎?
A: 非常困難。除非能證明符合《民法》第738條的極端情況(如被詐欺、脅迫),否則一旦簽署,和解契約即具法律效力。不能僅因事後覺得金額不滿意而單方面反悔或撤銷。
Q2: 只有曖昧訊息,沒有抓到性行為,真的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可以。如前文所述,侵害配偶權不以性行為為必要條件。只要訊息內容的親密程度、通訊頻率等,已明顯超越正常朋友交往的界線,足以破壞婚姻的信任與和諧,即可構成侵權,受害方有權請求精神慰撫金。
Q3: 進行和解談判或簽署和解書,一定要請律師嗎?
A: 法律上並無強制規定。但考量到和解涉及複雜的法律權益與攻防,且協議內容將直接影響您未來的權利,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律師能確保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與完整性,避免您因不諳法律而簽下不利的條款,最大化地保障您的權益。
Q4: 侵害配偶權提告或要求和解,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這涉及「請求權時效」。根據《民法》第197條,時效有兩種計算方式:
1. 自您知悉有損害(知道外遇事實)及知悉賠償義務人(知道第三者是誰)時起算,2年內必須行使權利。
2.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若超過10年,即使您一直不知情,請求權也會消滅。
Q5: 我是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前妻在婚姻期間外遇,還可以提告或要求和解嗎?
A: 可以。只要外遇行為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尚未超過上述的2年或10年時效,即使雙方現已離婚,您仍然有權對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配偶權案件之訴,並尋求和解或由法院判決賠償。
總結
面對侵害配偶權的傷痛,和解提供了一條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讓生活盡快重回正軌的道路。然而,從證據蒐集、談判策略、金額估算到和解書的擬定,每一步都充滿法律細節。草率行事不僅可能讓您錯失應有的賠償,更可能因條款不周而留下後患。配偶權是婚姻中應受保障的重要權利,當此權利受損時,強烈建議在啟動和解程序前,務必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律師不僅能客觀評估您的案件狀況與證據強度,提供合理的求償建議,更能協助您擬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保障周全的和解協議,確保您的權益在風雨過後,能獲得最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