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撞到也算肇事逃逸?這種「無碰撞車禍」最容易讓你背上刑責!

沒撞到也算肇事逃逸?這種「無碰撞車禍」最容易讓你背上刑責!

「馬路如虎口」,車禍事故在所難免。然而,事故發生後的一個決定——是留下處理,還是駕車離去——將會導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許多人對於「肇事逃逸」的理解,可能僅止於「撞到人跑掉」,但事實上,其法律定義遠比想像中複雜且嚴苛。一場看似輕微的擦撞、一個「對方看起來沒事」的判斷,或甚至在「根本不知道發生事故」的情況下,都可能讓駕駛人背上沈重的刑事、行政與民事責任。

本文旨在整合台灣現行法規、大法官解釋及法院實務見解,從法律定義、四大構成要件、法律責任,到事故後的正確處理方式與和解策略,為您提供一篇關於肇事逃逸最詳盡、最完整的解析,幫助您了解如何保護自己,並做出最正確的處置。

一、何謂肇事逃逸?從法律根本定義談起

所謂「肇事逃逸」,其精確的肇事逃逸定義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罪」,此即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法源基礎,規範於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目的:拯救生命為首要之務

首先必須理解,本罪的立法核心目的在於「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傷亡」。立法者考量到交通事故的傷者若能第一時間獲得救助,將大幅降低死亡或重傷的風險。因此,法律課予所有事故駕駛人一項不可迴避的「在場義務」,要求其停留現場,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以保護寶貴的生命身體安全。其次,也兼有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事故安全、避免二次事故及釐清責任歸屬的功能。

關鍵特性: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這意味著,一旦檢警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就必須依法偵辦,無法因為被害人與肇事者事後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或撤回告訴而停止偵查或審判程序。這是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人命安全所採取的強制性規定,許多專家如雷皓明律師也常提醒民眾此罪的嚴重性。

二、滴水不漏:肇事逃逸罪的四大構成要件

要成立肇事逃逸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法定的肇事逃逸要件,缺一不可。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此處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等非人力、獸力驅動的交通工具。

  • 包含: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無論是否需掛牌)、電動輔助自行車等。
  • 不包含:單純以人力踩踏的腳踏車、滑板車、三輪車,或以獸力拉動的牛車、馬車。

2. 發生「交通事故」

此要件指的是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實務見解已擴大其認定範圍:

  • 不以物理碰撞為必要:所謂「肇事」,不限於車輛間有實際的接觸或碰撞。若駕駛人的行為(例如突然變換車道、未遵守交通規則)造成其他用路人為閃避而自摔受傷,即使雙方車輛未接觸,只要駕駛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仍會被認定為「肇事」。
  • 「無過失」不代表無責任:過去法院認為,無論駕駛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有無過失(肇事責任),只要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就必須留在現場。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帶來了重大變革,指出若駕駛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例如對方蓄意衝撞或100%違規導致的事故),則其離開現場的行為不應以肇事逃逸罪如此重刑處罰。但須注意,「無過失」的認定極為嚴格,須經由鑑定程序確認,且即便免除刑責,仍可能有後續的行政罰則。

3. 造成「人員傷亡」

這是區分「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關鍵分水嶺,也是肇事致人死傷的核心要件。

  • 成立犯罪:只要事故中有任何人(包含對方、我方乘客、路人)受到傷害或死亡,就可能觸犯本罪。傷勢不論輕重,即使只是輕微的擦傷、挫傷,在法律上都屬於「傷害」的範疇。
  • 不成立犯罪:若事故僅有財物損失(例如車輛毀損),且確認無人受傷,則不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但若逕自離去,仍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規定,面臨行政處罰。

4. 行為人主觀上「知情」並「逃逸」

這是構成要件中最複雜,也是訴訟中最常攻防的重點。它包含兩個層面:

主觀上的認知(知情)

行為人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人員傷亡。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自己肇事逃逸不知情,則因欠缺犯罪故意,可能不成立犯罪。

  • 「不知情」的抗辯:這在實務上舉證極為困難。法院會綜合客觀證據判斷,例如:
    • 撞擊力道是否輕微?(是否有巨大聲響或車身劇烈晃動)
    • 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中,駕駛人是否有回頭、減速等異常舉動?
    • 受害者是否明確摔倒在駕駛人視線範圍內?
    • 車輛是否有明顯碰撞痕跡?
  • 若僅憑駕駛人單方面宣稱「沒感覺」、「不知道」,在客觀事證明確下,通常難以被法院採信。

客觀上的行為(逃逸)

所謂「逃逸」,並非單指離開事故現場,而是指未履行法律所課予的在場義務,擅自離開,使被害人、執法人員無法即時確認其身分並進行後續處理。僅留下電話號碼、請他人代為處理,或在救護車、警察抵達前就離開,都可能被認定為逃逸,這種行為就是肇事逃逸。

三、事故發生後,如何避免成立肇事逃逸?

為了避免誤觸法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依據有無人員傷亡,採取下列標準處理程序(SOP):

情境一:事故中「有」人員傷亡

根據法院判決及法律要求,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才能合法離開:

  1. 立即停車並採取救護措施:這是首要之務。立即撥打119請求救護車,若具備急救知識可先行救護,並開啟車輛危險警示燈,在車後方適當距離(依速限約30-100公尺)放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
  2. 報警處理並保留現場:在救護的同時或之後,應立即撥打110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在警方抵達前,除非為搶救傷患或經當事人同意標繪後,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3. 表明身分並等候處理:必須留在現場,耐心等候警察及救護人員到場。應主動向警方及被害人(或其家屬、相關人員)表明自己的真實身分,並配合警方進行調查、測繪、製作筆錄。
  4. 確認傷者獲得救護:應確保傷者已被救護人員妥善處置或送醫。即使傷者當場死亡,也應等候檢警到場相驗,釐清責任。
  5. 獲得同意或警方許可後方可離開:原則上,應等到警方完成現場處理程序,明確表示您可以離開時再離開。或是,經被害人明確同意後,才可離去。

【深度探討】

若已撥打救護車並確認傷者被送上車,但未等警察到場即離開,是否算逃逸?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見解(如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意旨所示),若行為人已完成「即時救護」此一主要立法目的,後續未等警察到場處理責任釐清等問題,或可不成立刑法上的「逃逸」。然而,這屬於法庭上的攻防策略,對一般民眾而言,最安全、最無爭議的做法,仍是堅持等到警察到場處理完畢為止。

情境二:事故中「無」人員傷亡(僅財損)

雖然不涉及刑責,但仍需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否則將面臨行政罰:

  1. 標繪車輛位置:若車輛尚能行駛,應先用粉筆、噴漆或石塊在地面標示車輛的四個輪胎或車角位置。
  2. 拍照存證:從不同角度(前、後、左、右、碰撞點)拍攝現場照片,包含車輛相對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及毀損細節。
  3. 移車至路旁:完成標繪及拍照後,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路邊或安全地點。
  4. 報警或和解:通知警方前來處理,或在雙方同意下可當場自行和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務必報警處理,由警方製作紀錄,以利後續保險理賠或求償。

四、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刑事、行政與民事的三重打擊

一旦構成是肇事逃逸罪,行為人將面臨來自三個層面的法律制裁:

責任種類: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185-4條

內容摘要:

  • 肇事逃逸刑責(致人傷害而逃逸):處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人會問這樣會被關嗎?答案是極有可能。
  • 肇事逃逸刑責(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備註:此為非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刑期超過6個月通常無法易科罰金,需入監服刑。

責任種類: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內容摘要:

  • 無人傷亡而逃逸:罰鍰 NT$1,000 ~ 3,000,並吊扣駕照 1 ~ 3 個月。
  • 致人受傷而逃逸:罰鍰 NT$3,000 ~ 9,000,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罰鍰 NT$3,000 ~ 9,000,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所有罰則均為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以上。
  • 備註:行政罰與刑事罰可能並存。即使刑事獲不起訴或無罪,行政機關仍可獨立裁罰。

責任種類: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內容摘要:

  • 損害賠償:被害人可請求因此事故所生之一切損害。
  • 賠償項目:
    1. 醫療費用:掛號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等。
    2. 財物損失:車輛、衣物、手機等維修或重置費用(車輛需計算折舊)。
    3.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
    4. 勞動力減損:因傷造成永久性影響工作能力的損失。
    5. 看護費用:住院或居家休養期間的看護支出。
    6. 交通費用:往返醫院的交通支出。
    7. 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依雙方社經地位、傷勢嚴重程度等因素裁量。

五、肇事逃逸與和解:無法免除刑責,但為求生關鍵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就可以免除官司。在肇事逃逸罪之案件中,這是一個致命的誤解。

  • 和解無法撤告:如前述,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有主動追訴的義務,肇事逃逸和解無法終止刑事程序。
  • 和解的關鍵作用:儘管無法撤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卻是訴訟策略中至關重要的一環。
    1. 展現悔意:達成和解是向檢察官與法官證明犯後態度良好、有心彌補損害的最有力證據。
    2. 爭取輕判:這是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是爭取緩刑(會被關嗎?暫緩執行刑罰,若期間未再犯罪則不必入監)或緩起訴(檢察官暫緩起訴,若履行特定條件期滿後效力等同不起訴)的關鍵前提。
    3. 解決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避免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省去冗長的訴訟程序。
  • 何時該和解?: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證據明確,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極高,應盡速尋求與被害人和解。若認為自身有強力的「不知情」等不成立犯罪的理由,則應尋求律師專業評估,決定採取和解或全力爭取無罪的訴訟策略。

六、常見問題 (FAQ)

Q1:發生輕微擦撞,對方揮手說「沒事」,我可以就這樣離開嗎?

A1:絕對不建議。最安全的做法是,至少要報警請警方到場製作紀錄,或至少雙方互留詳盡聯絡資料並簽署簡單的和解書。對方當下可能因驚嚇或腎上腺素影響未感覺到疼痛,事後才發現有內傷或軟組織挫傷而提告,屆時您百口莫辯,極易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Q2:我沒有直接撞到對方,是他為了閃避我的車而自摔受傷,這樣也算我肇事嗎?

A2:是的。只要能證明您的駕駛行為(如: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從巷口衝出等)與對方自摔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您就被視為事故的「肇事者」,負有相同的在場救護義務。若逕自離開,同樣構成肇事逃逸。

Q3:肇事逃逸的法律追訴期是多久?

A3:根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罪,其法定刑最重為7年,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

Q4:肇事逃逸被判刑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A4:是的。只要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無論是入監服刑或獲得緩刑,都會在司法機關留下刑事案件紀錄(俗稱案底)。這可能會影響您未來求職、申請特定證照或移民等。

Q5:我完全沒有過失,是對方100%違規撞上我,我真的可以離開嗎?

A5: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若您「確定」對事故的發生完全無過失,離開現場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然而,第一,「有無過失」是由司法機關經專業鑑定後才能認定的,駕駛人當下的判斷未必準確;第二,即使免除刑責,若未依規定處置(如報警、協助處理),仍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鍰及吊扣駕照。因此,最保險的做法仍是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

七、總結

肇事逃逸罪的法律規範,核心精神在於對生命的尊重。法律要求駕駛人在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的那一刻,拋下僥倖心態,優先承擔起救死扶傷的道德與法律義務。從四大構成要件的嚴謹定義,到刑事、行政、民事的三重責任,都顯示了法律對此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面對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請務必保持冷靜,謹記「停車、救護、報警、等待」的處理原則。任何貪圖一時方便或逃避責任的念頭,都可能換來終身難以抹滅的法律代價與良心譴責。當您不確定如何處理時,留在現場並尋求官方協助,永遠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資料來源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