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人身安全的威脅不再僅限於傳統的暴力犯罪,「跟蹤騷擾」已成為一種新型態的隱形暴力,嚴重侵擾個人生活安寧與隱私。過去,受害者常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則過輕、《性騷擾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對象與範圍有所限制,而感到求助無門。
為填補此法律漏洞,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武器,讓受害者能有效捍衛自身權益,遏止持續性的騷擾行為。本文將深入解析此跟蹤騷擾防治法的各個面向,從構成要件、法律程序到刑責罰則,提供一份詳盡的自保指南。
一、跟蹤騷擾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並非所有讓人不適的行為都構成《跟騷法》的處罰對象。一項行為要成立跟蹤騷擾,根據立法理由,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大核心要件:
- 與性或性別有關: 行為者的動機必須與性、性別歧視、性騷擾或追求意圖等相關。例如,因追求不成、分手報復或基於性別的歧視而產生的行為。
- 針對特定對象: 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一個人,甚至是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有密切社會生活關係之人(如伴侶、同事、同學)。若騷擾對象為後者,其行為動機即便與性別無關,亦可能成立。
- 違反其意願: 這些行為明確違反了受害者的意願,即使受害者已表達拒絕,加害人仍執意為之。
- 反覆或持續的行為: 騷擾行為並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具有持續性或反覆性,顯示出行為者持續侵犯的意圖。
- 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 這些行為已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恐懼、壓力,並實質上對其工作、學習、社交或其他社會活動產生了負面影響。
八大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樣態
《跟騷法》明確列舉了以下八種具體的行為模式,只要符合前述五大要件,並涉及下列任一或多種行為,即可能觸法:
- 監視觀察: 持續或頻繁地監視、觀察、跟蹤受害者的行蹤,或知悉其動向。這種跟蹤行為極易引發恐懼。
- 尾隨接近: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受害者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場所。
- 歧視貶抑: 對受害者進行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發表歧視、仇恨、貶抑性的言詞或動作。
- 通訊騷擾: 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如LINE、IG)等方式,對受害者進行持續性的干擾。
- 不當追求: 在受害者明確拒絕後,仍持續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物品: 向受害者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未經同意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無論其是否具有威脅性。
- 妨礙名譽: 向受害者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冒用個資: 未經同意,濫用受害者的個人資料訂購商品、服務,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二、自保程序與法律保護措施
當您不幸遭遇跟蹤騷擾時,請務必保持冷靜,並依循以下法律程序保護自己:
第一步:立即報警與保全證據
這是啟動法律保護的第一步。請立即向就近的警察機關報案,根據警政署建議,應盡可能完整地蒐集所有證據。證據是後續法律程序的關鍵,越充分越能說服司法機關認定加害人的跟蹤騷擾行為。可蒐集的證據包括:
- 通訊紀錄: 完整截圖騷擾訊息(包含日期、時間、對方帳號)、通話紀錄。
- 影音紀錄: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騷擾當下的錄音或錄影。
- 人證: 尋找目擊騷擾過程的親友、鄰居或管理員等人士,並留下其聯絡方式。
- 物證: 保存對方寄送的所有物品、信件或卡片。
- 個人紀錄: 詳細記錄每次騷擾的時間、地點、對方行為、您的感受及對生活的影響(如因此失眠、就醫等)。
第二步:警察核發「書面告誡」
警察機關受理案件並展開調查後,若認定犯罪嫌疑者的跟騷行為嫌疑重大,會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
- 功能: 這是一項行政警告,目的在於正式警告行為人其行為已違法,並命令其停止,若不停止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 效力: 書面告誡的效力為兩年。若行為人在這兩年內再犯,受害者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提出刑事告訴。
- 異議程序: 無論是行為人或被害人,若對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的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異議。此異議決定為最終結果,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若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的兩年內,再次進行跟蹤騷擾,受害者本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
- 保護令內容: 法院可核發命令,禁止行為人再進行跟騷行為、要求其遠離特定場所(如住家、工作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受害者的戶籍資料,或命令其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
- 時效: 保護令效期最長為兩年,屆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年。
《跟騷法》保護令與《家暴法》保護令之比較
雖然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但在適用對象和聲請前提上存在關鍵差異,以下表格幫助您釐清:
項目 |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的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的保護令 |
---|---|---|
適用對象 | 任何人對特定人進行與性/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 | 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間的暴力行為。 |
行為基礎 | 符合《跟騷法》定義的八種跟蹤騷擾行為。 | 符合《家暴法》定義的身體、精神、經濟等暴力行為。 |
聲請前提 | 原則上需在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犯。 | 可直接依據家暴事實向法院聲請,並有暫時/緊急保護令制度。 |
保護目的 | 保護受害者免於持續的跟蹤騷擾及恐懼。 | 保護受害者免於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的暴力。 |
違反效果 | 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責相同。 | 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責相同。 |
三、刑事責任與罰則
《跟騷法》對跟蹤騷擾行為設有明確的刑事處罰,依情節輕重有所不同:
- 一般跟蹤騷擾罪: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於「告訴乃論」,意即需要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追訴。
- 加重跟蹤騷擾罪: 若行為者實施跟騷行為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構成加重罪,刑責大幅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檢察官知悉後可主動偵辦。
- 違反保護令罪: 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內容,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預防性羈押: 對於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的行為人,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在審理期間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確保受害者安全。
常見問題(FAQ)
Q1:只是單純跟蹤或多看幾眼,也算跟騷嗎?
A1:不一定。構成《跟騷法》的跟蹤騷擾,除了行為本身,還必須同時滿足「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且「使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等多個要件。偶發的、與性/性別動機無關的行為,不一定會落入此法範圍,但仍可能觸犯其他法律。
Q2:網路上的騷擾,例如用假帳號不斷留言或私訊,也算法條規範的行為嗎?
A2:是的。《跟騷法》明確將「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進行干擾,以及「冒用個資」等行為列為法定樣態。因此,持續的網路訊息轟炸、用假帳號騷擾、盜用個資等,只要符合其他核心要件,就可能觸法。
Q3:我被前男友/前妻騷擾,該用《家暴法》還是《跟騷法》?
A3:需視騷擾的具體行為而定。如果對方的行為主要是肢體暴力或精神虐待,應優先適用《家暴法》。如果主要是持續性的跟蹤行為、通訊騷擾、不當追求等,則可考慮使用《跟騷法》。有時行為可能同時符合兩部法律的要件,建議保留所有證據向警方報案,或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以選擇最適合的法律途徑。
Q4:我要如何證明自己被跟蹤騷擾?
A4:證據是關鍵。請盡力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紀錄,包括:騷擾訊息的完整截圖、通話紀錄、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對方寄送的物品、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以及您自己詳細記錄的騷擾日誌。證據越充分,越能幫助司法機關做出對您有利的判斷。
Q5:如果行為人收到了警察發的「書面告誡」會怎麼樣?
A5:「書面告誡」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警告。它代表行為人的騷擾行為已被官方認定為不當。若行為人在收到告誡後的兩年內再次騷擾,這份告誡就會成為您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及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的有力前提。簡單來說,這是法律程序升級的重要一步。
總結
《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施行,是我國人權保障法制的一大步,它明確定義了何謂跟蹤騷擾,並建立了一套從行政警告到刑事處罰、從警察介入到法院保護令的完整防護網。這部法律不僅給予受害者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也對潛在的加害者產生了明確的嚇阻作用。如果您正遭受相關困擾,請勇敢站出來,善用法律資源,不要讓恐懼籠罩您的生活。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