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某天返家後,意外發現家信箱或門口貼了一張紅單或粉紅單的「郵務送達通知書」,上面寫著「請於○○派出所領取訴訟文書」或「到警察機關領取相關文件」。第一時間看到「訴訟文書」與「派出所」,常會讓人心頭一緊,擔心自己是否被告或有漏稅之類的疑慮。
事實上,這種貼在住家門口或信箱上的通知,多半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或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寄存送達方式,並不一定代表「你已被刑事起訴」或「你做錯事被追究」等,因為它有時也可能只是一般行政法律文書。民眾先了解其意思與流程,才能降低緊張感。
本篇文章筆者將詳細解析寄存送達、如何辨識、領取流程、文件準備與注意事項,協助大家在面對該情況時,不再慌亂,能夠依程序妥善維護自身權益,也分享一些經驗與網路常見問題,幫助你更有效率地了解整個流程。
一、訴訟文書種類與寄存送達的意義
1. 常見的訴訟文書類型
- 民事訴訟文書
例如法院寄出的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等。
- 刑事訴訟文書
包括檢察官或法院寄來的傳票、起訴書、判決書,或警察機關寄來的通知書(例如警詢通知)。
- 行政訴訟或行政機關文書
包含裁罰單、行政處分書、國稅局稅捐稽徵機關的補稅通知、強制執行命令或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開庭通知、判決書等。
通常都是以掛號方式送達,不管屬於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文書,都有其法律上「送達」的程序規定,確保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也就是收件人)手中。
2. 什麼是寄存送達?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當郵差或送達人員到指定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卻無法透過「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簽收)或「間接送達」(同居人、受僱人代收)完成時,便可採取「寄存送達」方式。這包括:
- 先把該文書寄存在當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例如派出所)。
- 並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
- 第一聯:黏貼在住居所或該處所門口。
- 第二聯:放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當事人看到這兩聯通知書後,就代表這份「訴訟文書」已放在派出所或郵局,等待本人領取。寄存送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不含寄存當日)後,就視同已經合法送達,縱使你未實際領取,也會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例如開始計算上訴期間、抗告期間等。
二、為何會收到「警察局領取訴訟文書」通知?
1. 沒人在家或無人可代收
最常見的原因是:郵差多次到家門口投遞,始終找不到人簽收;或家中雖有人,但那人並非有辨別事理能力者(例如幼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無法用前述「直接送達」或「間接送達」方式完成,郵差便會將信件寄存在派出所或當地自治機關,再貼通知給收件人。
2. 住家登記處所無管理員或無法代收
現今有些社區大樓管理員因各種因素(例如管理規約)不願替住戶代收法院或司法文書。若碰上此狀況,同樣也會進入寄存送達的程序,催生出「郵務送達通知書」。
3. 其他特殊情形
有時已向法院或行政機關聲明送達地址,但地址填錯或搬家了、地址無法成功送達,也可能觸發「寄存送達」。如果當事人的地點在警察機關登載地址中,送達人員就會把文書放在該轄區派出所。
三、寄存送達後不領會怎樣?10天後就算送達!
1. 寄存後經十日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當郵差將文書存放於派出所,並貼上通知書、單子做為證據的那一刻起,10天後法律上視同你已經「收到」這份法律文件。
2. 忽視通知可能喪失權益
很多人誤以為「不去警局領」或「我沒看到通知書」就沒事。其實,未領取不代表就沒效力;因為法律設置寄存送達機制,就是要防範當事人以「我不在家」或「我沒簽收」為理由,導致案件無法進行。
因此,一旦錯過上述10天的時效,不管你是否實際拆看文件,都會被當作已收到。這代表:
- 如果是判決書,則開始計算上訴期間;一旦逾期,可能喪失上訴權。
- 如果是行政處分書,也可能喪失在一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或救濟的機會。
- 刑事文書(例如檢察官傳票或檢方給予的告知書)也會往下推進程序,無法主張「未收文書」而推翻程序進行。
3. 保留文書時間長度
依據法律規定,文書在派出所寄存後,至少會保存2個月。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寫道:「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若在這兩個月內始終無人領取,文件就可能退回至法院或原寄件機關。
四、實際領取流程與應備文件
如果你發現信箱或門口貼了「郵務送達通知書」,上面寫到警察局或派出所領取,別緊張!照著以下步驟進行:
- 檢查通知單
通知單上會寫「訴訟文書」、「行政文書」或「行政訴訟文書」等字樣,並附上寄放機關(例如「XX派出所」、「XX郵局」)及領取期限。
- 準備好領取證件
- 一般來說,需要身分證(或附照片之證件,例如駕照、健保卡)以核對身分。
- 提醒:若剛好未帶到身分證,至少需備有能證明身分的官方文件,並確保有照片。
- 至通知單所示地點
通常是就近派出所或警方指定的地點,向值班人員或窗口出示通知單及個人身分證件。
- 辦理領取手續
值班警員會核對通知書與身分,如名子吻合且能證實就是收件人,便會請你簽名領取;或登記領件時間等資料。
- 完成領取,簽名確認
最後會請你再次簽名或蓋章,證明訴訟文書已經正式交付到你手中。
(1)自行領取與代領的差異
有些人工作忙碌,無法親自跑派出所,想請家人或朋友代領。須注意不同狀況需準備不同文件,請見下表:
領取方式 | 應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
自行領取 | 1. 郵務送達通知書之一聯(若遺失也可用身分證替代) 2. 本人身分證件(含照片證件) | – 通常只需告知值班警員並出示身分證明,即可完成領件 – 未持通知書亦可,但要有完整身分證明,以及能說出寄件人/案件號等資訊供警員核實 |
代領 | 1. 郵務送達通知書之一聯 2. 收件人身分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 3. 委託書(由收件人簽署) 4. 代領人身分證件 | – 委託書最好有明確撰寫委託人(收件人)與受託人(代領人)資料,及雙方簽名 – 若代領人無法出示收件人身分證或其影本,派出所可能不予發件 – 代領人須留聯絡電話以備查 |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派出所可能會要求出示收件人印章,但多數情況下以委託書並附收件人身分證影本即可。若在地規定或值班警員要求特別嚴謹,務必配合備齊文件。
(2)文書領取後的送達時點差異
- 10天內領取:
若你在寄存後第1天至第10天內親自(或由受託人)領取文件,則法律上實際領取之日成為送達生效日。 - 10天後才領取:
若超過寄存後10天才領取,法律上則認定在第10天已完成送達,你的領取行為純粹是「實際閱覽文件」,並不影響「已於第10天完成送達」的法律效果。
五、常見情境與疑問
情境1:超過兩個月才去領?文件是否失效?
寄存的文書一般只保存兩個月,兩個月到期後可能退回原寄件單位(如法院或行政機關)。但法律上的送達效果在寄存第10天就已經生效,所以即便你之後去警局領不到文件,也不影響它已經送達的事實。
因此建議:一發現通知就儘快領取,至少能在法定期間內依照文書內容做出回應或處理(例如上訴、聲明意義、依法陳述理由等)。
情境2:通知書上是別人的名字,可以不領嗎?
有可能該文書是同地址住戶的親友或前住戶的文件。如果確定不是你的文書,勿自行代替簽收,以免牽涉不必要的法律麻煩。正確作法是:
- 若和當事人有聯絡方式,可告知其郵務通知事宜,由當事人自行領取或辦理改地址。
- 若完全無法聯繫,也可向派出所或該寄件單位說明,是地址錯誤或當事人早已搬離,協助更新資料。
情境3:開庭或法定期限已過怎麼辦?
有時候去領取文書才發現開庭日期已過或聲明異議期限已經屆期。
此時要先確認「寄存生效日」。若確定真的超過法定申訴或上訴期限,可考慮法律上「回復原狀」或其他救濟管道,但必須提出自己完全無法預見與知悉送達情況之正當理由,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裁量是否准許。
情境4:通知書裡頭是裁罰單或稅捐補繳通知
也可能不是法院寄件,而是稅捐稽徵機關的補稅通知、交通違規裁處單、強制執行署的執行命令等。
同樣受寄存送達規範,十日後即發生法律效果,若有疑問應儘快洽相關機關,尋求協助或申請復查、訴願等。
六、延伸法律根據: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136~138條:
- 第136條:送達應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 第137條:若本人不在,可交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 第138條:前兩條無法完成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在警察機關並張貼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第62條:
- 於刑事案件中,文書送達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亦即若無法直接或間接送達,也可透過寄存送達。
《行政訴訟法》第73條:
- 若行政訴訟的文件送達也無法依先前規定完成,得在當地警察機關或郵局寄存,並貼送達通知書達成法律上的寄存送達。
七、如何避免錯過重要文書?
- 維持與法院、稅捐機關等往來單位的正確通訊地址
若搬家或換工作,務必通知有持續法律關係的機關(例如繳稅單位、執行署、法院)更新地址。
- 指定送達代收人
若長期在外地或國外,也可考慮在法院程序中聲明某位親友或律師作為「送達代收人」。
- 定期檢查信箱或委託鄰居、管理員協助
即使工作忙碌,也要偶爾查看信箱貼紙或訊息,以免紅色的通知單貼了很久都沒人發現。
- 掌握時效並迅速領件
一發現「郵務送達通知書」就盡快領取,確保在合法期間內行使應有權益。
常見問題(FAQ)
Q1:如果我經常不在家,是否可指定別人常態代領?
A:可以在法院程序中「聲明送達地址」或「聲明送達代理人」。只要向法院備文指出特定對象或地址,都能避免反覆發生寄存送達。若僅臨時出差,可先請家人注意信箱情況,必要時去派出所領件。
Q2:我在第10天之後才去領文書,是否會重置上訴期間?
A:不會。法律上視同在寄存第10天已完成送達,真正的權利行使期間,也自當天起算。你雖然實際在第15天、20天才去拿文件,但法律計算並不因你遲領而改變。
Q3:領取時派出所找不到我的名字,怎麼辦?
A:可能是郵差在寄存時寫錯名字,或通知書上的收件人與派出所登記資料有出入。可先請派出所人員在已寄存的信件中翻閱,或由你主動出示身分證與通知書比對。若仍找不到,就得確認是否確實為你的文件,也可致電發件法院或機關進一步確認。
Q4:可以用複印或照片形式的委託書辦理代領嗎?
A:實務上大多派出所還是希望看到「有親筆簽名的原件」委託書,且加附被委託人的身分證影本,避免文件真偽爭議。但也有部分單位接受委託書掃描檔或照片,建議先電話詢問該派出所,以免跑一趟又白回。
Q5:要出示印章嗎?
A:每個地區的規範略有不同。通常只要有委託書與雙方身分證件即可,但若派出所要求,盡量配合帶印章,減少爭議。
總結
「警察局領取訴訟文書」聽起來確實讓人緊張,但這只是寄存送達常見的執行方式。法律上為防止當事人怠於收件,或一再錯過郵差投遞,才設置此種10天後視同送達的制度。只要對規定有所認知,就能避免錯失重要權益或被動挨告而不自知。日後在信箱或門口又見到鮮豔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就能更有條理地處理,確保自己的法律權益不會「睡著」。
資料來源
- 信箱被郵差貼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如何去派出所領掛號訴訟文書?如何幫家人朋友去派出所代領掛號訴訟文書?寄存送達時效何時起算|方格子 vocus
- 【投書】寶寶嚇傻了!行政訴訟掛號通知書
- 「送達通知書」不領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