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刑事司法體系中,涉及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常常會聽到「易科罰金」這個名詞。許多人想知道自己可否「用錢換自由」,也常在執行傳票到案前面臨猶豫,是否可以易科罰金?一天折算多少錢?繳納方式有哪些?可以分期付款嗎?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本篇文章將結合相關法律條文與實務常見的做法,詳細為各位說明「易科罰金一天多少」以及周邊的重要資訊。
一、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臺灣《刑法》第41條所規定的一種「易刑」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意義,允許在特定、較輕微的犯罪情況下,將法院宣告的短期自由刑的宣告者(有期徒刑不超過六個月或拘役)以一定金額的罰金來替代服刑,透過易科罰金而免除短期監禁之苦。透過易科罰金,被告(或受刑人)在付清罰金之後,就可以免去短期的監禁之苦。
需要注意的是:
-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易科罰金:必須先符合法律規定(法定刑最高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宣告六個月以下或拘役)並經法官判決主文「如易科罰金」的記載。
- 最終決定權在檢察官:即使法院判決主文載明「如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仍可視行為人過往犯罪紀錄、矯正效果等因素,決定是否同意。若檢察官認為行為人多次故意犯罪或不易收矯正效果,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就算法院有宣告「如准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也可能不准許,導致需入監服刑。
二、易科罰金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想要申請易科罰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大要件:
罪名法定刑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這表示犯罪情節屬於相對輕微,像是竊盜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通常就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標準;但若是肇事逃逸罪(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或偽造公文書(最重本刑七年以下)等較重罪名,則無法適用易科罰金。
法院宣告的刑期須為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 如果最後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包含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六個月等)或拘役(1日至60日),才有機會進行易科罰金。
- 若法院判七個月、八個月或一年等超過六個月以上,就無法用罰金替代;除非法官改宣告緩刑(另有其規定與限制)。
三、易科罰金一天多少錢?
多數實務案例中,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大部分會是以下三種之一:
- 1,000元折算1日
- 2,000元折算1日
- 3,000元折算1日
最常見的比例是1,000元/1日,但也可能視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或其他個案因素,由法官判決主文直接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X 元折算一日」。
範例:
宣告刑期 | 易科罰金折算基準 | 應繳金額(簡化示例) |
---|---|---|
拘役 50 日 | 1,000 元 / 日 | 50,000 元 |
有期徒刑 3 個月(90 日) | 1,000 元 / 日 | 90,000 元 |
有期徒刑 3 個月(90 日) | 2,000 元 / 日(若法官認定) | 180,000 元 |
有期徒刑 4 個月(120 日) | 1,000 元 / 日 | 120,000 元 |
貼心提醒:實際金額以判決主文記載為準,而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最終仍須檢察官裁量。如果法院判決主文僅寫「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通常就依 1,000 元/日為依據。
四、易科罰金 vs. 罰金刑:有何不同?
許多人容易把「罰金刑」與「易科罰金」混淆,簡單區分如下:
罰金刑
指法條直接規定:「處…罰金」的犯罪類型。例如《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代表法官可在「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者中選擇一種刑度,或得併科罰金。
- 若法官單純對被告「科罰金」,被告繳納完即算刑期執行完畢。
- 有些情況可能「併科罰金」,意即同時執行有期徒刑(或拘役)與罰金。
易科罰金
法官原本判處被告「短期自由刑」(6個月以下或拘役),後續被告在執行階段「用錢」替代「入監服刑」。此非法條賦予的「本刑」,而是事後在執行上可選擇以罰金方式抵銷監禁天數。
若仍有疑問或個案特殊情形,也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以避免錯過最佳處理方式。
五、聲請易科罰金的流程
先看判決主文
- 收到法院判決書後,若主文內出現「如易科罰金」等字眼,代表法官判決時已預留「以錢換天數」的可能性。
- 切勿誤以為「如易科罰金」就是自動成立,因為最終要看檢察官執行時是否准予。
報到地檢署
- 刑案判決確定後,地檢署會發「執行傳票」,通知你在指定時間到案。
- 攜帶:身分證、傳票,以及必要的經濟能力證明(若想分期繳納)等。
向檢察官表明希望易科罰金
- 向檢察官及書記官說明自己有意繳納罰金、希望減少入監服刑天數。
- 檢察官會綜合考量你的前科、繼續犯罪的可能性、過往多次累犯的紀錄、經濟能力等,再決定是否准許。
繳款或分期繳納
- 若檢察官同意,你可一次繳清;亦可向檢察官聲請分期。
- 根據《刑法》第42條,若無法一次繳納,可分期。若分期繳不出來或逾期未繳,檢察官可強制執行,甚至直接發監執行。
結案或補服勞役
- 繳清後,就不必再入監服短期自由刑。
- 若中途繳不出罰金,也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每 6 小時社會勞動折算 1 日的徒刑天數。
六、易科罰金的分期繳納與繳不出來怎麼辦?
分期繳納:
依照《刑法》第42條,受刑人可向檢察官提出分期聲請,常見做法是分3期、6期、甚至12期繳納。檢察官會依受刑人的經濟情況做裁量。
繳不出來:
- 若查明仍有資產,檢方可依法「強制執行」拍賣資產。
- 倘若真的一無所有,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勞力(無給付的社會服務)來折抵罰金。
七、易科罰金與緩刑的差別
易科罰金:
- 適用範圍: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條允許的輕罪。
- 執行方式:用錢(或社會勞動)抵銷自由刑期,不再入監。
緩刑:
- 由法官在宣判時,針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科徒刑等情況,視被告認罪悔意、再犯機率,決定是否給觀察期。
- 若緩刑期內表現良好,期滿後等同沒有真正執行過該刑罰。
會不會同時適用?
不會!若你已獲緩刑宣告,就暫時不用入監執行,也不用以罰金折抵監禁天數,因此不存在「緩刑 + 易科罰金」同時適用的情形。
八、易科罰金會留下前科嗎?
一般社會上所說的「前科」,常指能否在警察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查到。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受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等輕刑確定,若在執行完畢後的五年內沒有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不會被記載在良民證上。
然而,司法機關內部仍有名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或「前案紀錄表」之類的司法內部系統,會紀錄所有刑案資訊,法官及檢察官可藉此瞭解被告的前案。只是此系統不對外開放,民眾無法一般性地查詢。
常見問題
1. 易科罰金一天多少錢?都一樣嗎?
多數情況是1,000 元/日,但法官可視情節嚴重度或其他條件,宣告2,000 元/日或 3,000 元/日。實務上常見 1,000 元/日,最後以判決主文為準。
2. 被判 7 個月是否能用易科罰金?
不行。依《刑法》第41條,只有**6個月以下(含)**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能易科罰金,宣告刑若超過 6 個月,就無此可能。
3. 聲請易科罰金,要直接找法官還是找檢察官?
易科罰金的最終審核權是在檢察官手中。法官在判決主文中只是先「准許易科罰金」的可能性,後續執行程序還是得由檢方核定。
4. 繳了易科罰金以後,會留前科嗎?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的五年內,只要未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良民證上不會顯示。但司法機關內部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仍會留案。
5. 若沒錢繳罰金或分期繳不出來,後果是被抓去關嗎?
若檢方查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或經檢方認定確實無法付清,得改以易服社會勞動,每 6 小時抵 1 日,執行完畢後就算服刑結束。
總結
易科罰金是臺灣刑事法律為了避免短期監禁的負面效果、降低監所負擔及給予較輕微犯罪人可選擇以金錢或勞動方式替代服刑的一項制度。當法院判刑在六個月以下或拘役時,若判決主文有「如易科罰金」的條款,就表示行為人有機會以支付罰金換取免於入監的自由。
但請牢記,最終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仍有賴檢察官的審核;另外,一旦核定易科罰金金額,行為人除了可以聲請分期繳納,也可易服勞役。如果短期內確無能力繳納,務必主動向檢察官溝通。
資料來源
- 易科罰金還會留下前科嗎?律師來解答! – 易律網
- 易科罰金條件、方式解析!3重點助你用錢換自由! – 法律010
- 什麼是拘役?可以改成易科罰金不要被關嗎?會留下前科嗎?|法律百科 Legis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