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浪潮後的新篇章:深入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如何重塑台灣職場

MeToo浪潮後的新篇章:深入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如何重塑台灣職場

隨著台灣社會對性別平權議題的日益重視,特別是在 #MeToo 運動浪潮的推動下,工作場所的性別平等保障迎來了關鍵性的變革。2023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在立法院迎來重大修正,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這個新的法案名稱,彰顯了其核心精神,而新法於2024年3月8日全面施行。

這次修法不僅是對既有框架的補強,更是旨在建立一個更「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系統,並深化對工作者權益的保障。本文將全面且深入地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內容、修法亮點,以及對雇主與受僱者的具體影響,期能為所有職場參與者提供一份清晰、詳盡的指南。

立法宗旨與適用對象

《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的核心宗旨,在於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消除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為了讓保障傘更為全面,其適用對象涵蓋了廣泛的群體:

  • 受僱者: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取薪資的勞工。
  • 求職者:向雇主應徵工作的個人。
  • 技術生與實習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以及在校外實習的學生,在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同樣受到本法保護。
  •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原則上亦適用本法,但在申訴、救濟程序上,則依其各自的人事法令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當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約定,若優於性工法的規定,則從其更優的約定,體現了法律對更佳勞動條件的鼓勵。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核心精髓一:禁止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的禁止是性工法的基石。法律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有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這涵蓋了職場生涯的全過程:

  1. 招募到升遷:從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到考績、陞遷等,皆不得有差別待遇。例如,雇主不能因「女性需要照顧家庭」的刻板印象,而拒絕女性應徵主管職。
  2. 教育與福利:舉辦教育訓練或提供福利措施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所不同。
  3. 同工同酬:若工作內容或價值相同,雇主應支付同等薪資。薪資差異僅能基於年資、獎懲、績效等非關性別或性傾向的正當理由。
  4. 退休與解僱:在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情事上,同樣禁止差別待遇。更重要的是,任何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當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自動離職或留職停薪,此類「懷孕條款」或「單身條款」均屬無效。

例外情況:僅在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時,才允許例外。例如,基於隱私考量,女性內衣專櫃的試穿人員可限定由女性擔任。

核心精髓二:職場性騷擾防治 (2024修法重點)

本次修法最大亮點,便是針對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的全面強化,這些重要的工作平等措施旨在打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一) 性騷擾的定義與類型

性工法第12條對於性騷擾之定義有明確條文,將職場性騷擾分為以下幾種,並在修法後特別增訂了「權勢性騷擾」的定義:

  •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指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同事、客戶、上司)以帶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具有敵意、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進而侵犯其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例如,在辦公室講黃色笑話、對同事的身材品頭論足、或不當的肢體碰觸。
  • 交換利益式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地提出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的言行,作為其獲得、維持或變更工作契約、薪資、考績、升遷等的交換條件。
  • 權勢性騷擾(新訂):特別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的性騷擾。考量到權力不對等下受害者求助的困境,法律對此類行為予以特別規範,並加重罰則。

(二) 適用範圍的擴大:下班後也可能適用

為了堵住漏洞,新法將以下「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性騷擾行為,也納入性工法的保護傘,明訂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或求職者於非工作時間,甚或是一般人於非工作時間遭受特定情況之騷擾,亦適用本法規定:

  • 1. 遭受同一個事業單位的同事,為持續性性騷擾。
  • 2. 遭受不同事業單位但有業務往來的同一個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3. 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性騷擾。

舉例來說,若上班時被客戶A騷擾,下班後客戶A仍透過通訊軟體持續傳送騷擾訊息,此種情況即可適用性工法。

(三) 雇主的責任與義務:從預防到補救

法律課予雇主「立即有效」的防治責任,涵蓋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且責任依公司規模而有不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公司規模 雇主應盡義務
10人以上,未滿30人 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人以上 應訂定包含申訴與懲戒規範在內的「性騷擾防治措施」,公開揭示,並實施防治教育訓練與培訓

無論公司規模大小,當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不論受害者是否提出申訴,都必須採取以下「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釐清事實:主動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的釐清與調查。
  • 保護被害人:採取避免受害者再度受害的措施,如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依其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服務。
  • 調查與懲戒:對事件進行公正調查,並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 通報義務:接獲申訴時,以及調查完畢後,均需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若行為人是具有權勢地位的主管且情節重大,在調查期間,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第四章:救濟與申-訴程序

新法大幅改革了申訴程序,使其更具公平性與可及性。

(一) 申訴管道:雙軌並行

  • 向雇主申訴:此為內部申訴管道,申訴人可提出性騷擾申訴。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在以下情況,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
    1. 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2. 對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
    3. 雇主未處理申訴案件。

此外部申訴機制的建立,有效避免了「球員兼裁判」的弊病。

(二) 申訴時效的調整

申訴時效變得更為細緻,以保障不同情況的受害者:

情況分類 申訴時效
一般性騷擾 知悉事件後 2年 內;或自事件發生後 5年 內。
權勢性騷擾 知悉事件後 3年 內;或自事件發生後 7年 內。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 受害者可於離職後1年內提出申訴,但事件發生不得超過10年
受害者未成年時發生 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三) 被害人保護與法律扶助

  • 保密規定: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 公假:被害人因法律訴訟需到庭時,雇主應給予公假。
  • 法律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

第五章:罰則與懲罰性賠償

新法顯著提高了罰則,以期有效嚇阻性騷擾行為與督促雇主落實責任。

對行為人的處罰

  • 行政罰鍰:若性騷擾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 刑事責任: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1/2
  • 懲罰性賠償金
    • 權勢性騷擾:法院得依請求,酌定損害額 1至3倍 的懲罰性賠償金。
    • 最高負責人為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 3至5倍 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雇主的處罰

  • 若雇主未盡到知悉性騷擾後的「立即有效糾正與補救」義務,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 若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 未依規定設立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以上違規之規定者,均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性平三法適用範圍比較

為避免混淆,簡要比較我國「性平三法」的適用範圍:

法令名稱 主要適用範圍 申訴管道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 行為人所屬學校、教育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發生的性騷擾(特定例外情況如前述)。 雇主、地方勞政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 不適用上述二法的其他性騷擾事件。例如:公車上的陌生人騷擾、店家顧客對顧客的騷擾等。 行為人所屬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警察機關。

常見問題 (FAQ)

Q1:我任職於一家不到30人的小公司,老闆是否也需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A1:是的。根據法律,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雇主,雖不需訂定完整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但仍必須設置「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信箱等)並公開揭示。且不論公司規模,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都負有立即有效糾正與補救的義務。

Q2:如果騷擾我的人就是我的老闆,我該怎麼辦?

A2:新法對此情況有明確的解決方案。您可以跳過公司內部申訴,直接向所在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局」等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勞動主管機關將會介入調查並進行裁處。

Q3:下班後,我的同事還一直用LINE傳不雅圖片給我,這也算職場性騷擾嗎?

A3:是的。根據新法,若您在非工作時間,遭受「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人」,做出「持續性」的性騷擾,就可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提出申訴。

Q4:什麼是「懲罰性賠償金」?跟一般的精神賠償有什麼不同?

A4:一般的損害賠償是為了填補被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害(如醫療費、精神撫慰金)。而「懲罰性賠償金」則是在此基礎上,額外對具有權勢的加害人課以1至5倍的賠償金額,目的在於「懲罰」惡性較大的行為人,並嚇阻他人再犯,其懲罰與警示意味更重。

Q5:我多年前曾被主管騷擾,現在還可以申訴嗎?

A5:這取決於事件發生與您知悉的時間。新法對「權勢性騷擾」的申訴時效放寬為「知悉後3年內」或「事發後7年內」。您需要檢視自己的情況是否仍在時效內。若騷擾發生時您尚未成年,追訴期可從成年後起算3年,給予更長的追訴期間。建議若有疑慮,可先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諮詢。

總結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與施行,是台灣職場平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不再僅僅是一部宣示性的法律,而是透過明確的定義、加重的雇主責任、公平的申訴機制以及嚴厲的罰則,建構出一套更為堅實的保護網。包括勞動部與衛福部在內的政府機關,也將持續完善防治性騷擾的配套措施。

然而,法律的落實仍有賴於每一位職場參與者的共同努力:雇主需積極建立友善的職場文化,推動性平意識;受僱者需了解自身權益並勇敢發聲,而社會大眾則需持續監督,共同營造一個真正尊重、平等、安全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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