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會看到對方嗎?偵查庭程序、權利與常見問題解答

偵查庭會看到對方嗎?偵查庭程序、權利與常見問題解答

在刑事程序中,若有人接到地方檢察署(地檢署)寄來的「刑事偵查庭通知書」或「刑事傳票」,往往會感到不安與慌張,擔心自己是否已經被判定有罪。事實上,出席「偵查庭」只是在刑事程序中的一環,主要由檢察官主持,目的在於釐清案件事實、蒐集證據,以決定是否要起訴或不起訴的後續程序。

本文參考多位專業律師的文章(例如雷皓明律師等人),將詳細說明偵查庭的定義、偵查庭開庭流程、權利義務、偵查庭是否會看到對方,以及開完偵查庭之後的各種可能結果。若你或身邊親友正面臨偵查庭,不妨詳讀本文,進一步了解全貌並做好周全準備,或諮詢專業律師取得法律諮詢服務。

1. 偵查庭是什麼?

1.1 偵查庭的意義

「偵查庭」是刑事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時,由檢察官主持的一種偵訊法律程序,對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告訴人或證人進行進一步的詢問。

你可能會問筆錄完多久開偵查庭?偵查庭多久開,這沒有一定可能數周到數月之久。

當檢察官收到警方移送之後的案件內容(或由民眾、告發人直接向檢察署提出),若發現案情可能存在犯罪事實,便會決定是否召開偵查庭,以進一步了解與蒐集證據。此時,與案件有關的人,包括被告、告訴人或證人,都可能陸續收到地檢署寄出的「偵查庭通知書」或「刑事傳票」,而這些傳喚人必須在偵查庭開時到場接受偵訊(例如證人偵查庭也是一樣的狀況),必須依規定出席。

偵查庭與法院的「正式開庭」不同。法院開庭多是屬於「審理程序」階段,由法官主持;而偵查庭則是檢察官在「偵查程序」的環節進行,目的是釐清事實,並決定後續是否要進一步起訴到法院。

1.2 偵查程序與審理程序之差異

偵查程序(Investigation)

  • 主體:檢察官主導
  • 目的:蒐集證據、釐清案件事實
  • 偵查庭結果:可能結果有偵查庭不起訴、緩起訴、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
  • 若檢察官認定罪嫌明確,才會進入下個階段

審理程序(Trial)

  • 主體:法院(法官)審理
  • 目的:審判被告是否有罪,並進行刑度判決
  • 可能結果:有罪(科刑、緩刑)、無罪、免訴等

偵查階段重點在於「檢察官掌握足以起訴的證據或理由與否」。故若你只收到傳票、「偵查庭通知」,並不代表你必然被定罪,而是還處於檢察官偵查的階段。

2. 收到偵查庭通知或刑事傳票該怎麼辦?

2.1 可能的身分:告訴人、被告、證人

收到刑事偵查庭通知,通常意味著你在這起案件中屬於下列某種身分:

  1. 告訴人(原告):提告或主動報案、受害者。
  2. 被告(嫌疑人):因他人報案或檢方掌握證據,懷疑你犯下相關罪行。
  3. 證人:刑事案件中具備關鍵知情地位,能向檢察官提供與案情相關之證詞、資訊。

不論你是哪種身分,都有義務依通知時間赴檢察署報到。若無法依時到場,應儘早通知書記官並備妥可被接受的「正當理由」文件,否則檢察官若認為你無故缺席,可能下令拘提或通緝。

2.2 出席與請假規範

告訴人無法出席

  • 可提前以書面形式(含電子公文)告知檢察官或書記官,並來電確認請假申請是否通過。
  • 記得標明案件案號、原因、期望的延期日期等。

被告無故未到

  • 可能被拘提或通緝,後果嚴重。
  • 如有特殊原因(重病、海外不在台、家中重大喪事等),應盡早辦理請假並提供證明,防止檢方誤以為你想逃亡或躲避偵訊。

3. 偵查庭流程與重點

3.1 筆錄做完後一定會開偵查庭嗎?

  • 警方常在初步偵查時製作筆錄(俗稱「警詢筆錄」),完成後再移送到地檢署。
  • 檢察官接手案件後,會先審閱警方提供的訊息與證據。若檢察官認為「明顯沒有犯罪事實」,也可能直接簽結或做「不起訴處分」,不一定會召開偵查庭。
  • 只有在檢察官認為仍有必要進一步調查、詢問原、被告或證人時,才會寄出偵查庭通知。因此,做完筆錄後會否進入偵查庭,端看檢察官的認定。

3.2 偵查庭流程詳解

報到

  • 接到傳票後,請準時(建議提早半小時)到地檢署櫃台報到。
  • 須攜帶身分證、偵查庭通知書或刑事傳票,並向法警報到,以便核對身分。

檢察官核對資料

  • 進入偵查庭後,檢察官會再次核對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等資料。
  • 若已搬家等因素,想更改未來書面通知寄送地址,可在此提出。

權利與罪名說明

  • 若你是被告,檢察官會先說明案件所涉罪名與你被列為被告的原因。
  • 檢察官必須向被告宣讀「被告權利」,包含保持沈默權、不必作不利自己意願的陳述、可委任辯護人或請求法律扶助等。

答辯環節

  • 檢察官通常會採取一問一答方式,詢問你與案件相關的問題。
  • 書記官會做電子筆錄或電腦紀錄。
  • 當事人務必注意回答的清楚度,切勿前後陳述自相矛盾。若認為書記官記載有誤,應立即糾正。

3.3 偵查庭會開幾次?時間長度如何?

偵查庭次數

  • 沒有固定標準,主要取決於檢察官對案件事實是否明確、證據是否足夠、是否需要多次調查或傳喚其他人。
  • 有時只開一次,就能確定起不起訴;有時可能開兩到三次。

每次開庭時間

  • 視案件複雜度而異,一般案件可能僅半小時到一小時左右;若案情繁雜,則可能耗時更長。

4. 偵查庭可能的結果

偵查庭結束後,檢察官不會當庭立即宣判你的罪行。最終「有罪」、「無罪」或「不起訴」、「起訴」等決定,會在偵查程序所有調查作業完成後,檢察官彙整所有證據才正式作出。常見的四大結果如下:

4.1 再偵查

  • 若檢察官在偵查庭上發現證據不足,或有關鍵證人並未出席,又或被告、告訴人未到場等,都可能再度寄發通知,召開第二次偵查庭。
  • 若你有其他輔助證據、證人可以補充,亦可提出「書狀」或其他附件,向檢察官說明,要求進一步調查。

4.2 不起訴、緩起訴

不起訴

  • 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或案情不符合犯罪要件,就可能直接「不起訴處分」。
  • 被告最關心的「會不會留前科」,在不起訴的情況下,自然不會留下前科。

緩起訴

  • 若被告涉犯的罪行法定刑不算重,也沒有重大前科,檢察官有權做出「緩起訴」處分。
  • 通常會附加條件,如賠償、公益服務、戒癮治療等。只要在緩起訴期間(1~3年)內沒有違反附加條件,期限屆滿後就不會被起訴。

4.3 起訴與聲請簡易判決

起訴

  • 如果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犯罪事證明確,被告可能涉嫌重大罪行,便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屆時案件將正式進入「審理程序」。
  • 之後法官會安排正式的開庭,並於法院內進行審判程序。

聲請簡易判決

  • 通常發生在檢察官認定事證明確、案情較簡單,被告也多半認罪時。
  • 會由法院根據書面審理方式迅速作出判決,省略正式的審理程序。

5. 偵查庭會看到對方嗎?

「偵查庭是否會與對方(例如:告訴人、被告等)同時面對面?」是不少人關心的重點。

5.1 一般情況下是否會同場對質

  • 一般的偵查庭,檢察官若同時傳喚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確實有機會在偵查庭中「看到對方」。
  • 檢察官考量案件的需要,可能安排雙方同一時段,在同一庭室面對檢察官詢問,也可能先後分開訊問。
  • 假如案件較複雜或擔心串供、脅迫,檢察官有可能採取「分次分開偵訊」的做法。

5.2 提出分開偵訊或保護措施的情形

  • 有些刑案(如性侵、家暴等敏感案件)當事人可能不願與加害者正面衝突或害怕二次傷害,便可事先提出申請,請求檢察官安排分別偵訊或其他保護措施。
  • 是否採納,將由檢察官判斷案件需求與被害人保護之必要性。

6. 開偵查庭注意事項

6.1 保持沈默權與認罪問題

  • 被告在偵查庭上擁有保持沈默的權利,無需違背意願自我陳述。然而,若你確實沒有犯罪,還是建議如實說明事實,以避免後續可能的誤解。
  • 切勿為了尋求「輕判」就草率認罪。一旦你認罪,很可能被檢察官視為罪證確鑿,最後真的提起公訴,甚至難以翻案。
  • 舉例:如遇到詐欺偵查庭,很多人頭帳戶持有人其實是被詐騙集團利用,若你沒有犯罪,便不宜在偵查庭中為了快點結束問題而承認犯行。

6.2 偵查庭羈押風險

  • 若案情重大,且檢察官認為你可能有逃亡、串供或滅證等可能,便可能在偵查庭結束後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 具體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需確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羈押事由(可能再犯、逃亡、湮滅證據等),檢察官才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6.3 穿著、談吐與是否能帶家人進場

  1. 穿著

    沒有強制規定,但以莊重、端正為宜,太過浮誇或奇裝異服可能留下不良印象。

  2. 談吐與禮儀

    對檢察官及書記官保持尊重,回答時語速不宜過快,內容真實、完整。

  3. 能否帶家人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通常除了律師、被告、告訴人、證人本人外,家人或朋友不得陪同進入偵查庭。只有委任律師或告訴代理人,才能合法陪同。

6.4 是否能攜帶「小抄」或相關資料

  • 你可以帶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資料、文件,或簡短筆記供參考,避免因緊張遺漏關鍵事實。
  • 但庭上若要錄音錄影,需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一般偵查庭並不允許旁人自行錄音錄影。

7. 偵查庭與詢問室之差異(表格整理)

在地檢署報到後,可能被帶往「偵查庭」或「詢問室」進行詢問。兩者主要在「詢問者身分」及「程序細節」上略有區別,整理如下:

項目 偵查庭 詢問室
主持者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程序性質 由檢察官對被告、告訴人、證人等進行偵訊,目的在掌握犯罪事實 檢察事務官輔助調查,做初步詢問或補充筆錄
紀錄方式 由書記官製作電子筆錄或人工紀錄 由檢察事務官自行紀錄
使用情況 涉及案情重點,檢察官需要親自問訊時 案情較簡單、非重大或檢察官忙碌由事務官先行瞭解案情
偵查不公開 同樣適用 同樣適用

無論是在哪個場所接受詢問,問話重點都在於蒐集與釐清事實、紀錄證詞供後續參考。若你收到的通知明確載明「偵查庭」,便表示此案由檢察官親自偵訊。

8. 和解、賠償與附帶民事請求

8.1 偵查庭是否可和解?

  • 在刑事案件中,若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等),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告後,就可能免除後續刑事追訴。
  • 若屬於「公訴罪」(如詐欺、重傷害、殺人等),和解雖無法撤回刑事追訴,但可能影響檢察官與法官對刑度或處分的考量,進而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減刑。

8.2 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之差異

告訴乃論罪

  • 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始能追訴
  • 若被害人撤告,檢察官不得繼續追訴
  • 常見例子: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等

公訴罪

  • 檢察官即使被害人不願追究,也能依法起訴
  • 偵查階段若被告表達悔意、願意賠償,被害人願意和解,也不一定能終止追訴,但可能獲較輕處分
  • 常見例子:詐欺罪、重傷害罪、殺人罪等

因此,在偵查庭上被告若能展現誠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即使是公訴罪,也可能有助於爭取檢察官作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可能。

常見問題

1. 偵查庭是不是代表我已經被定罪?

不是,偵查庭只代表檢察官認為案情需要進一步調查,仍在偵查階段,尚未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2. 我無法在傳票指定的時間到庭,該怎麼辦?

請及早以書面或電話方式聯絡檢察官或書記官,提出正當理由與佐證文件,並確認是否同意更改開庭日期。若無故不到,檢方可拘提。

3. 偵查庭後多久會收到結果?

不一定,視案情與檢察官案件量而定,可能幾週到數個月。檢察官通常在所有調查完成後,才發出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若檢察官有要補件或再偵查,也會拉長時間。

4. 偵查庭會看到對方嗎?

多半情況下可能會同場,但若有保護需求或案情需要,檢察官也可能安排分別偵訊。

5. 偵查庭可以找家人陪同嗎?

除非他們同時也是本案之證人或相關法定代理人,否則家人無法進入偵查庭。若擔心應對不力,建議委任律師或申請法扶律師陪同。

6. 可以在偵查庭和解嗎?

可以,告訴乃論罪可在偵查庭階段直接達成和解並撤告;公訴罪雖無法撤告,但和解能在後續爭取檢察官或法官對刑度的斟酌。

7. 偵查庭是否可以攜帶手機或做錄音錄影?

手機通常需關機或靜音,若要錄音錄影須依法規定,不可擅自錄製。

8. 可以更改偵查庭筆錄或供詞嗎?

如果發現紀錄與實際陳述有出入,須立即提出更正。若改變先前陳述,需說明理由,以免產生自相矛盾的疑慮。

9. 偵查庭可以請律師嗎?

可以,而且對保障當事人權益很有幫助,律師可協助溝通、釐清案情、確保偵查過程符合法定程序。

10. 偵查庭上認罪會比較有利嗎?

不一定。若非真實犯罪,認罪恐怕導致更大的法律風險;若真有違法行為,坦承或許能爭取檢察官較寬容的處理(如緩起訴)。

11. 開偵查庭會驗尿嗎?

偵查庭主要是詢問口供、核對證據,一般不會在庭上要求被告做尿液檢驗。若案件涉及毒品罪嫌,通常在警局或檢方另行安排體檢驗尿,不會在偵查庭進行。

12. 若檢察官在庭上問我,不記得怎麼辦?

誠實回答「不記得」或「需要回去查看相關資料」即可,切勿隨意臆測回答。若強行編造,反而可能影響自身可信度。

13. 若想調閱偵查庭筆錄內容,可以嗎?

偵查階段依「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及告訴人通常無法輕易閱卷。若有羈押審查或其他特殊情形,才可在某些範圍內經許可查看。可先詢問書記官或律師協助。

總結

偵查庭是刑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調查環節,旨在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搜集證據,也給予原、被告雙方機會陳述事實。收到偵查庭通知並不表示你一定有罪,只代表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聽取或蒐集更多訊息。若你是被告,應仔細評估案情、蒐集有利證據並考慮是否需要律師陪同;若你是告訴人或證人,也需確保自己能清楚表達事實與觀點。

此外,偵查庭是否會同時讓你「看到對方」並無絕對答案,主要視檢察官的偵訊安排而定。一般來說,為了完整收集證詞,檢察官可能安排雙方同時出席或分別進行偵訊,並非任何人都能隨意要求「當庭對質」或「分開問訊」。如有安全顧慮或特殊需求,可以事先向檢察官提出申請。

面對偵查庭最重要的是抱持冷靜、真實說明案情、適度運用法律權益(如聘請律師、保持沈默權)。若能在偵查階段提供足以證明自己無罪或有利於減輕罪責的事實和證據,不僅可能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也可能在後續法院審理階段扮演關鍵性的利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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