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許多人心中難以言說的痛,它不僅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更帶來長期的精神折磨。然而,面對暴力,隱忍絕非唯一的選擇。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一項強而有力的法律武器——「民事保護令」,它如同一面法律的盾牌,旨在即時制止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
本文將從保護令的定義、種類、聲請條件,到具體的申請流程、法律效力,以及後續的抗告與撤銷程序,提供一份最完整、最詳盡的指南,希望能幫助每一個需要的人,勇敢地走出陰霾,尋求法律的庇護。
認識保護令
一、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由地方法院核發的一種法律命令,用以約束加害者(即相對人)的行為,警告其不得再對被害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或騷擾。其核心目的在於「防堵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並「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
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的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成員」有著廣泛的定義,只要符合以下任一關係,遭受暴力時即可聲請保護令:
- 配偶或前配偶:包含現任及已離婚的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例如同居的男女朋友,或曾同居的伴侶。
-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民法上定義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不論有無血緣關係。
- 直系血親或姻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公婆、岳父母等。
- 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非同居伴侶: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即使雙方未曾同居,只要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伴侶(如男女朋友、同性伴侶),遭受暴力亦可聲請保護令。
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的血親、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可以代為聲請。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有權主動為被害人聲請。
三、家庭暴力的樣態
家庭暴力絕不僅限於拳打腳踢的「肢體暴力」,還包括以下幾種樣態:
- 精神暴力:透過言詞暴力(如謾罵、吼叫、恐嚇、侮辱)、心理虐待(如跟蹤、監視、羞辱、冷漠、不實指控)等方式,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的行為。
- 經濟暴力:以經濟手段進行控制或脅迫,例如:過度控管家庭財務、扣留收入、不給生活費、強迫借貸或擔任保證人等。
- 性虐待:強迫進行性行為、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保護令的種類與比較
保護令依據被害人面臨的危險程度與核發速度,主要分為三種。它們的功能和效力基本相同,最大的差別在於「核發速度」與「聲請程序」。
- 緊急保護令:適用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為求時效,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受理後,應在 4小時內 核發,且不需開庭。
- 暫時保護令:當家庭暴力情況未達急迫危險,但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又曠日廢時,為填補這段「保護空窗期」,被害人可自行或由相關機關聲請暫時保護令,此類保護令之聲請通常是為了在聲請通常保護令的漫長等待期間,能先有基礎保障。法院原則上不開庭,僅做書面審理,核發時間約需數週至一個月。
- 通常保護令:提供最全面、最長期的保護。被害人可自行或由相關機關以書面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必須開庭審理,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審理時間較長,約需數月至半年。
三種保護令比較表
項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聲請要件 |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保護之必要。 | 有家庭暴力事實,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的空窗。 |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 |
聲請人 | 被害人、檢警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被害人、檢警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僅限檢警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聲請方式 | 書面 | 書面 | 書面、言詞、電信傳真、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
聲請時間 | 辦公時間 | 辦공時間 | 任何時間(含夜間、假日) |
審理程序 | 應開庭審理 | 得不經審理程序(原則不開庭) | 得不經審理程序(不開庭) |
核發時間 | 審理終結後(約需數月) | 約1個月內 | 4小時內 |
有效期間 | 最長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亦為二年以下。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或駁回時失效。 |
失效情況 | 期限屆滿、經法院裁判失效、當事人聲請撤銷獲準。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保護令的效力與內容
一、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一旦保護令核發,加害者若違反其中任何一款禁止事項,即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此為刑事犯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害人可立即報警,警方有權依法逮捕現行犯。
二、保護令的保護項目(款項)
法院可依據個案情況,依聲請或依職權,在保護令中裁定以下一款或多款內容:
保護令項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 | ✔ | ✔ |
2.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 | ✔ | ✔ |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 | ✔ | ✔ |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 | ✔ | ✔ |
5. 決定汽機車、生活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 | ✔ | ✔ |
6. 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 | ✔ | ✔ |
7. 訂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 | ✔ | ✔ |
8. 禁止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 | ✔ | ✔ |
9. 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或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 | ✔ | ✔ |
10. 命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 ✔ | ✔ | ✔ |
11. 命刪除或申請移除已上傳至網路之被害人性影像 | ✔ | ✘ | ✘ |
12. 命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 | ✘ | ✘ |
13. 命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 | ✘ | ✘ |
14.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心理輔導) | ✔ | ✔¹ | ✔¹ |
15. 命相對人負擔被害人所支出之相當律師費用 | ✔ | ✘ | ✘ |
16. 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 ✔ | ✔ | ✔ |
註1: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中,此款項僅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
如何聲請保護令?
完整的聲請程序
聲請保護令的程序雖然涉及法律,但只要按部就班準備,並不可怕。
第一步:蒐集證據
這是聲請成功的關鍵。任何能證明家庭暴力之事實的資料都應盡力保存:
- 驗傷診斷證明書:受傷後務必就醫,並請醫師詳細記載傷勢及原因。
- 照片、影片:拍下傷勢、被破壞的物品、或暴力現場。
- 錄音、錄影:錄下對方恐嚇、謾罵的言詞。
- 通訊紀錄:保留LINE、簡訊、Email等含有威脅、騷擾內容的對話截圖。
- 報案紀錄:撥打110或113的通報紀錄、警方到場處理的紀錄表。
- 人證:曾目睹暴力或聽聞求救的親友、鄰居、社工等。
第二步:準備文件與撰寫聲請狀
- 保護令聲請狀: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或向各地方法院的家暴服務處索取。
- 戶籍謄本:聲請人、被害人及相對人(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 證據資料:將第一步蒐集到的證據整理成附件。
- 證人聯絡資料。
- 費用:聲請保護令完全免費,不需繳納任何裁判費。
第三步:向法院提出聲請
將準備好的文件,向以下任一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 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
- 家庭暴力發生地。
第四步:法院審理與開庭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會擇期開庭。開庭時,法官會詢問事發經過,並審理雙方提出的證據。若被害人害怕與加害人同庭,可事先向法院聲請「隔別詢問」,在不同的時間或空間接受法官訊問。
第五步:核發保護令
審理結束後,若法院認定有家暴事實且有保護必要,便會以裁定方式核發保護令,並送達給雙方當事人、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
保護令的後續程序
- 抗告:若對法院的裁定(無論是核發或駁回)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書後 10日內,以書面(抗告狀)向原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抗告。請注意,提出抗告期間,原保護令仍然有效,不能停止執行。
- 撤回:指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前,聲請人主動向法院表示要取消聲請。
- 撤銷:指在保護令已經核發生效後,因情事變更(例如加害人已接受輔導、雙方關係好轉),當事人可在保護令失效前向法院聲請取消已生效的保護令。法院會審慎評估是否仍有保護必要。
常見問題 (FAQ)
Q1:違反保護令會怎麼樣?會有案底嗎?
A: 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經檢察官起訴並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就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案底)。
Q2:聲請保護令需要費用嗎?
A: 不需要。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關於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全部免繳納裁判費。
Q3:我沒有跟對方住在一起,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只要您們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例如未同居的男女朋友),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不法侵害,同樣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可以聲請保護令。
Q4:開庭時很害怕見到對方怎麼辦?
A: 您可以在聲請狀上註明,或開庭前向法院聲請「隔別詢問」。法院會安排您與加害人在不同的時間或透過視訊等方式接受訊問,避免直接面對,以保護您的安全。
Q5:保護令撤銷後如果又被施暴,可以再聲請嗎?
A: 可以。只要有新的家庭暴力事實發生,您隨時可以重新蒐集新事證,再次向法院聲請新的保護令。
Q6:遭受家暴可以訴請離婚嗎?
A: 可以。家庭暴力構成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之一。您可以持保護令、驗傷單等家暴證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總結
許多人常說:「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面對家庭暴力之威脅,沉默與忍耐只會讓暴力循環不斷上演。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受害者的權利,它不僅是一紙命令,更是重啟安穩生活的鑰匙。勇敢地蒐證、尋求協助,無論是透過律師、警察機關、113保護專線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您都不是孤單一人。請記得,法律永遠站在保護您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