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等存證信函來才後悔!一首歌的版權費遠超你想像

別等存證信函來才後悔!一首歌的版權費遠超你想像

「一首歌竟比主持人費用還貴!」這是資深藝人黃子佼對音樂版權費的感嘆。近年來,從知名廣播人馬世芳老師直言自媒體無法處理音樂授權問題,到白冰冰的熱門節目《我愛冰冰秀》傳出因高達6000萬的版權費而面臨停播危機,音樂版權的複雜性與高昂成本,已成為內容創作者、音樂人與商家經營者心中最大的痛點。

許多人感到困惑:我只是在咖啡廳播放背景音樂,或是在公司尾牙上播放幾首歌曲,為什麼會收到存證信函,甚至面臨高額索賠?一首歌的版權費究竟是如何計算的?本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拆解音樂版權的結構,釐清背後的收費機制與報酬費率,並透過詳細的費率表,讓您一文看懂在台灣公開使用音樂所需支付的真實成本。

版權的雙重面向:詞曲 vs. 錄音

在計算費用之前,必須先理解一首完整的歌曲其實包含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著作權,這也是最多人混淆的關鍵點:

音樂著作 (Music Composition / 詞曲著作)

  • 內容:指歌曲的「歌詞」與「旋律」。
  • 權利人:身為音樂者的作詞家、作曲家,以及與他們簽約的音樂出版商(Music Publisher)。
  • 管理單位:在台灣,主要由像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MÜST) 這類的集管團體進行管理。當您使用了歌曲的詞曲,就必須向 MÜST 或其他詞曲集管團體支付費用。

錄音著作 (Sound Recording / Master Rights)

  • 內容:指特定歌曲被「錄製下來的聲音版本」。同一首〈月亮代表我的心〉,鄧麗君的版本和齊秦的版本,就是兩個不同的錄音著作。
  • 權利人:出資錄製該聲音的唱片公司,或是表演者(歌手、樂手)。
  • 管理單位:在台灣,主要由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ARCO) 代表各大唱片公司進行管理。當您播放了某個特定歌手演唱的CD或數位音檔,就必須向 ARCO 支付該錄音著作之使用報酬。例如,ARCO在其公告的費率中便以「本會」自稱,說明其收取報酬的立場與計算方式。

核心關鍵:當您在公開場所播放一首流行歌曲時,您同時利用了「詞曲」和「錄音」兩種著作。因此,您必須分別向 MÜST 和 ARCO 這兩個不同的協會申請授權並支付兩筆費用。只付其中一部份,仍然構成侵權。

公開播放的費用:誰在收?怎麼算?

根據著作權法,「公開演出」是指在住家以外的公眾場所(如餐廳、購物中心、健身房、遊覽車、辦公大樓、工廠、醫院、銀行、加油站、停車場等),藉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現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只要有此行為,就需支付公開演出使用報酬。這些場所涵蓋了從商店到電動玩具店、撞球場、保齡球場,甚至是圖書館、宗教場所與公園等各式場域。除了常見的營業場所,就連音樂水舞或音樂報時器這類特殊設施之使用,也都有明確的費率規定。

以下我們將透過表格,詳細比較各類營業場所需要支付給兩大協會的年度費用。

一般營業場所公開演出年費比較

下表整理了幾種常見營業場所的年度授權費用計算方式。請注意,最終費用會因坪數、設施等因素而異,且多數設有年度最低收費額(例如 ARCO 的許多項目未達 NT1,050 則以 NT1,050 計)。

場所類型 MÜST (音樂著作) 費用計算 ARCO (錄音著作) 費用計算 備註
咖啡廳、餐廳、酒吧 每坪每年 NT160 每坪每年 NT147 費用皆為含稅。需同時向兩家協會申請並繳費。
健身中心 200坪內:每坪每年 NT120
超過200坪部分:每坪每年 NT80
每坪每年 NT$95 兩者皆有最低收費門檻,需注意。
百貨公司、量販店 200坪內:每坪每年 NT80
201-500坪:每坪每年 NT65
超過500坪:每坪每年 NT35
250坪內:每年 NT10,500
251-500坪:每坪每年 NT52.5
501-1000坪:每坪每年 NT42
超過1000坪:每坪每年 NT$31.5
面積計算級距不同,計算時需特別留意。
旅館、飯店 (公共區域) 30坪內:每年 NT2,000
超過30坪:每5坪另加 NT300
30坪內:每年 NT1,575
超過30坪:每坪加收 NT31.5
此為大廳、走道等背景音樂費用,餐廳、健身房等設施需另計。
旅館、飯店 (客房/房間) 每間房間每年 NT50
(含公演及二次公播)
每間房間每年 NT48 兩家協會的費用是分開計算且需分別支付的。
理髮廳、髮廊 每坪每年 NT80 30坪內:每年 NT1,050
31-100坪:每年 NT1,575
超過100坪:每年 NT2,100
MÜST 依坪數計,ARCO 採級距收費。

註:以上費率為文章撰寫時之公告版本,實際費用請以各協會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交通運輸工具公開演出年費比較

對於每日在路上行駛的客運、公車、遊覽車,或是航行中的船舶,同樣需要支付公開演出費用。

運輸工具 MÜST (音樂著作) 費用計算 (每年/每輛或每船) ARCO (錄音著作) 費用計算 (每年/每輛或每船)
遊覽車客運業 有伴唱機:NT2,000
無伴唱機:NT1,500
NT$2,100
公路汽車客運業 NT400 NT660
市區汽車客運業 (公車) NT250 NT235
鐵路、捷運列車 每列車每年 NT1,500 第一節車廂 NT1,050,每增一節加收 NT$735
船舶 每船依法定容量每人每年90元計算 按法定容量人數,每人每年53元;未達1,050元以1,050元計

從上表可見,兩種權利的計價邏輯大相逕庭,業者在規劃預算時,務必將兩筆費用都納入考量。

單次活動的授權:演唱會、展覽與行銷活動

若非長期、經常性的播放,而是針對單一場次的活動,例如行銷記者會、展覽、劇場演出、或售票演唱會,則採用「單場次授權」的計價模式。同樣地,選舉或商業活動使用的宣傳車,也需依檔期支付單次的授權費率。

活動類型 MÜST (音樂著作) 費用計算 ARCO (錄音著作) 費用計算
售票演唱會/活動 娛樂稅申報收入總額扣除稅後之 2.2%,再依管理曲目比例計算。 以每場次票房收入的 1.05% 計算。
商業促銷/記者會 依「座位數/參與人數」分級收費,例如:
• 500人以下:每場 NT135 x 歌曲數
• 501-2000人:每場 NT270 x 歌曲數
依「座位數/參與人數」分級收費,例如:
• 200人以下:每場 NT1,680
• 201-500人:每場 NT3,360
非營利活動 同上,但基本額較低。 同上,但費率較低,例如200人以下每場 NT$1,050。
展覽會 依「天數/坪數」級距收費。 10坪內:每場次 NT1,680
超過部分:每坪加收 NT73.5

此處的費用差異更加顯著,MÜST 的計算方式常與使用的「歌曲數量」掛鉤,而 ARCO 則多採「單場次概括」收費。主辦單位在活動前務必提供歌曲使用清單,才能精準計算費用。此外,在電影院播放的背景音樂,或是電影本身使用的歌曲,也屬於此範疇,需另外計算授權報酬。

數位時代的挑戰:重製權與網路使用

為何《我愛冰冰秀》會產生如此天價的費用爭議?問題的核心往往不在於「公開播送」,而在於更複雜的「重製權」。

當一個電視節目製作完成,它取得了在電視頻道或電台上「公開播送」的授權。但是,當製作單位將節目完整或片段上傳到 YouTube、Facebook 等網路平台時,就觸發了完全不同的權利行為:

  1. 重製 (Reproduction):將影音檔案上傳的過程,本身就是一次「重製」行為。
  2. 公開傳輸 (Public Transmission):將檔案放在網路上,供不特定人隨時點閱觀看,屬於「公開傳輸」。

這兩項權利都需要額外取得授權。如果當初的合約只涵蓋了電視的公開播送,那麼網路上的所有觀看次數都可能被視為侵權。權利人(特別是唱片公司)可以主張依觀看次數、廣告收益等來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累積下來便相當驚人。這正是許多自媒體或傳統媒體在數位轉型時,最容易踩到的法律地雷。

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CASH) 的網路使用費率為例,其收費模式可供參考:

  • 一攬子授權:針對以音樂為主的內容(如演唱會直播),版權費可高達總收入的15%
  • 指定作品授權:針對非商業用途的短影音,3個月的授權費可能從港幣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
  • 市場推廣/廣告:用於商業宣傳的30秒短影音,首3個月的授權費即為港幣 $3,000。

這顯示了網路時代的音樂授權,其計價方式更加細緻且昂貴,任何使用者都不可不慎。

常見問題 (FAQ)

Q1: 我只是個小店家,在店裡用自己的 Spotify/Apple Music 個人帳號放音樂,也需要付費嗎?

A: 是的,必須付費。Spotify 或 Apple Music 等串流平台的個人訂閱方案,其服務條款中明確規定僅供「個人、非商業目的」使用。在營業場所對公眾播放音樂,已構成「公開演出」的營利性商業行為,必須另外向 MÜST 和 ARCO 等集管團體申請公開演出的營業用授權。

Q2: 如果我播放的是沒有歌詞的純音樂或古典音樂,還需要付費嗎?

A: 大多數情況下仍需付費。音樂著作權保護的是「旋律」和「歌詞」,即使沒有歌詞,旋律本身仍受保護,因此仍需支付「音樂著作」的費用。對於古典音樂,雖然作曲家(如貝多芬)的詞曲權可能已進入公眾領域,但您播放的「錄音版本」(例如由某個特定交響樂團演奏並錄製的版本)其「錄音著作權」幾乎都還在保護期間內,因此仍需向 ARCO 支付錄音著作的費用。

Q3: 為什麼會有像《我愛冰冰秀》那樣產生高達6000萬的天價版權費爭議?

A: 這種天價爭議通常源於「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節目在電視上播出,屬於「公開播送」。但若將節目內容上傳至YouTube等網路平台,每一次上傳都是一次「重製」,每一次的網路點擊都可能被計入「公開傳輸」。如果當初的授權合約未包含網路平台部份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權利,權利方(通常是唱片公司)便可對網路上龐大的觀看量提出侵權告訴與損害賠償,金額累積後便可能成為天價。

Q4: 我該如何聯絡這些協會來申請授權?

A: 您可以直接聯繫各協會的業務部門進行諮詢與申請: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ARCO) (負責錄音著作)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MÜST) (負責音樂/詞曲著作)

  • 電話:+886-2-2773-9555
  • (可至其官方網站查詢聯絡表單)

總結

音樂版權的世界遠比想像中複雜。一首簡單的歌曲背後,牽動著詞曲作家、唱片公司、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間錯綜複雜的權利與金錢關係。本文歸納出以下核心重點:

  1. 權利有兩種:務必記得,公開播放一首歌要同時處理「音樂著作(詞曲)」和「錄音著作(演唱版本)」。
  2. 付費要兩份:在台灣,這通常意味著要分別向 MÜST 和 ARCO 兩家協會付費。
  3. 費用看情境:費用因使用場合(餐廳、展覽)、坪數大小、使用頻率(常態或單次)而有天壤之別。
  4. 網路是關鍵:數位使用(特別是上傳至影音平台)會觸發「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這是目前版權爭議的最大來源。
  5. 授權要先行:無論是開店商家、活動主辦方還是影音創作者,最保險的作法永遠是「先授權,後使用」。在規劃階段就主動聯繫相關協會,諮詢並取得合法授權,才能避免日後面臨鉅額求償的風險。

輕忽音樂版權的代價極高,唯有建立正確的認知,尊重創作者的智慧結晶,才能在享受音樂帶來的美好時,也讓自己的事業經營得安心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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