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的貿易中,風險、費用與責任的劃分對買賣雙方而言都至關重要。為了使貿易更加順暢,國際商會(ICC)訂立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針對國際貨物買賣訂出一系列標準化術語,以明確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義務與權利。其中,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是常見的「C」類條款之一,屬於出口地價,這些條款亦是現代國貿中不可或缺的規範依據。
本文將透過整理與延伸各項資料,帶領讀者深入了解CIP在國際貿易中的定位、風險與保險責任分配,以及它與其他貿易條款的異同與應用,並在文末提供常見問題解答,協助您在實務運作中更加得心應手。
一、CIP 的基本概念與適用範圍
CIP 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中文稱作「運費和保險費付至」,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它主要強調由賣方負責將貨物交由其選定的第一承運人,同時負擔從提貨地到買方所在國指定目的地之運費與保險費。風險則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後,即轉嫁至買方。
1.1 運費與保險責任
- 運費:賣方負責自賣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出貨地點)起至買方所在國指定目的地運費。
- 保險費:賣方須投保貨運保險,且必須涵蓋貨物的商業發票價值至少 110%(有時也會以「合同金額 + 10%」做為保險基準),並依運輸合同約定及保費付訖條件辦理。
- 最低限度保險:在 Incoterms 2020 以前,CIP 被要求最低只要符合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的保障即可。但依據最新版本 Incoterms 2020,默認則建議較高等級的 Clause A(若買方要求較基本層級或特殊附加險種,需雙方自行協商)。
1.2 風險轉移原則
在 CIP 條件下,風險自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當地運送人)之時點起便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當賣方把貨物交到約定的承運人手上之後,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任何損毀或滅失,法律上的風險由買方承擔。不過,由於賣方已替買方代為投保,因此買方可持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向保險公司尋求索賠,買放和賣方風險都有保障。
1.3 適用運輸方式
CIP 適用範圍很廣,不僅限於海運,亦能使用於空運、陸運、內河運輸和多式聯運(如貨櫃運輸)。若貿易條件中規範的目的地是港口以外的任何指定地點,例如城市、機場或火車站,賣方多會選擇 CIP(相較於只能用於海運、內河運輸的 CIF)。
二、CIP 與其他貿易條款的比較
2.1 CIP 與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之差異
適用運輸方式
- CIF 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 CIP 則可用於多式聯運,例如空運、陸運等。
風險轉移點
- CIF 在裝運港跨越船舷後轉移風險。
- CIP 在交貨於第一承運人時即轉移風險。
保險範圍
- CIF 投保範圍僅限於海運(或內河運輸)階段。
- CIP 需涵蓋自貨物交付後直到抵達指定目的地的運輸保險。
此外,各條款的適用範圍亦可根據國際間習慣方式進行調整。
2.2 CIP 與 CPT(Carriage Paid To)之差異
保險
- CPT 與 CIP 同樣由賣方負擔主要運費,但 CPT 中沒有對保險的義務規範,買方若需要保險,須自行辦理或與賣方協商。
- CIP 則強制賣方必須提供保險,賣方至少需要替買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確保貨物受到基本保障。
2.3 易混淆的 FOB、CFR、CIF
以上三者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且風險轉移點都與船舶或港口相關;若貨物是複合運輸或其他運輸方式,則應優先考慮FCA、CPT、CIP、DAP、DDP等條款。
三、CIP 條款的詳細責任劃分
下表整理 CIP 與其他常見條款在運輸、保險與風險轉移等方面的差異,協助讀者快速掌握:
交易條件 | 適用運輸方式 | 風險轉移點 | 保險責任 | 主要費用負擔 |
---|---|---|---|---|
CIP | 任何運輸或多式聯運 | 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 | 賣方必須投保基礎保險可增購更多險別 | 賣方負擔自起運地至指定目的地之運費及保險費 |
CIF | 海運/內河運輸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 | 賣方必須投保海運保險 | 賣方負擔起運港至目的港之運費及保險費 |
CPT | 任何運輸或多式聯運 | 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 | 無強制規定,由買方或賣方自行協議 | 賣方負擔自起運地至指定目的地之運費 |
FOB | 海運/內河運輸 | 貨物在裝運港裝上指定船舶時 | 無強制規定 | 賣方僅負擔出口通關與裝船前費用 |
CFR | 海運/內河運輸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 | 無強制規定 | 賣方負擔起運港至目的港之運費 |
備註:上述資料僅為概括說明,實際仍應以雙方之買賣契約內容與 Incoterms 版本為準。
四、CIP 的實務操作與注意事項
4.1 保險相關
- 投保險別:預設最低保險要求為 Clause A(Incoterms 2020 建議)或 Clause C(舊版本規範),買方若需更全面的保障(包含戰爭險、罷工險、民變險等),可與賣方協商,並自行負擔額外費用。
- 保險利益:保單上應載明買方或任何對貨物擁有保險利益之人(如銀行、金融機構)均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 保險金額:通常採用合同金額的 110%,或「發票金額 + 10%」投保,並以合同貨幣計價。投保時,應選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以確保理賠順暢。
4.2 風險與責任
- 風險轉移:一旦貨物自賣方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風險即轉移給買方。因此,儘管是賣方付保險費,最終要注意理賠責任仍歸屬於保險公司與買方之間。
- 運輸方式的靈活性:相較於 CIF 只適用海運,CIP 適用多種運輸模式,更能滿足現代國際物流複雜化的需求。
4.3 價格構成與報價
- 運費:賣方需先行核算出從提貨地到買方指定目的地的全部運輸費用(包含可能的中轉費、港雜費等),以免後續產生糾紛。
- 保險成本:賣方依貨物價值與運輸風險評估,預先洽詢保險公司之費率,再將保費計算入 CIP 報價中。
- 變動因素:運價和保險費率常隨季節、地緣政治與市場變化而波動,雙方應就此保有彈性或追價機制。
4.4 合同細節的約定
- 交貨時間與地點:賣方應在契約中清楚載明在何時、何地把貨物交給哪一家承運人。
- 附加條款:關於保險範圍、卸貨費用、境外通關費用等,若有額外或特殊需求,宜明確寫進主銷售合同規定或附約。
- 溝通與通知:賣方在貨物交付承運人後,須及時通知買方,以利買方在目的地安排提貨;買方則應於收到相關訊息後,適時辦理進口報關,並辦理必要的進口許可證及海關手續,準備後續物流事宜。此外,賣方應確保已取得必要的出口許可證以符合法規要求。
常見問題(FAQ)
Q:CIP 與 CPT 有何主要區別?
A:CPT 與 CIP 的最大差異在於保險責任。CPT 不包含保險義務,買方若需要保險可自行辦理或協商;CIP 則要求賣方必須投保,最低需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基本險別。
Q:CIP 與 CIF 哪個更常使用?
A:使用頻率視運輸方式而定。若以海運為主,且目的地是港口,多會選擇 CIF;若需空運、陸運或多式聯運,CIP 更具靈活度。
Q:在 CIP 條件下,保險不足時該怎麼辦?
A:買方可在簽訂合約時先協商更高等級的保險(如 Clause A),或附加戰爭險、罷工險等。若簽訂合約後才發現不足,也可自行對保險範圍做補強,不過需自行承擔額外費用。
Q:為什麼 CIP 要投保至合同金額的 110%?
A:10% 額度通常用於應對各種不可預見的增值費用,如貨物波動、運費附加費、通關期間產生的雜項費用等,以確保最終的理賠仍能足以涵蓋貨物的實際價值。
Q:CIP 條款對買方或賣方更有利嗎?
A:相對來說,CIP 對賣方而言負擔更高、範圍更廣的責任(包含保險和運費),但也使賣方對運輸公司擁有較大掌控力與議價能力;對買方來說,則降低了在運輸和保險事務上的複雜度,但風險依舊在第一承運人接貨後即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可能需要密切關注保險細節與理賠問題。
總結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適用於多種運輸方式的重要國際貿易術語之一。相較於傳統的 CIF(僅用於海運)、CIP 具備更高的靈活度與更廣的運輸面向,同時也強制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費與基礎保險費用。然而,在合約執行過程中,賣方與買方都要特別留意風險轉移點、保險範圍、以及最終的清關與交貨方式,以免因資訊不對稱或責任分配不明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對買方而言,雖然 CIP 提供了基本的保險保障,但風險自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便移轉給自己,因此如需擴大保障範圍、加購戰爭險或罷工險等,應事先與賣方協商或自行投保。
對賣方而言,雖承擔了更多的運輸與保險責任,但亦掌握了全程物流的主動權,能更好地與熟悉的承運人合作,優化貨物運輸流程與成本控制。